汉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汉办发〔2009〕19号

  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汉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9日

  汉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招商引资考核和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初向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下达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目标任务,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年终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奖励。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指市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投资方向的生产性、经营性及公益性的项目,包括股权受让、承包、兼并、租赁、收购企业等投资项目,不包括由各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项目以及增资项目。

  第三条 引进项目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生产性项目应提交的资料:(1)引进单位的证明材料;(2)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3)项目合同书;(4)投资者身份证明;(5)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公司章程;(6)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等。

  经营性项目应提交的资料:(1)引进单位的证明材料;(2)项目简介;(3)项目合同书;(4)投资者身份证明;(5)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公司章程,新办企业国、地税务登记证;(6)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等。

  公益性项目应提交的资料:(1)引进单位的证明材料;(2)项目简介;(3)项目合同书;(4)投资者身份证明;(5)有效的资金到位证明等。

  上述三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提供有关资金到位单据,由市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地察看项目形象进度,具体审核、认定资金到位情况。涉及新征土地的,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涉及租用土地或农业开发项目的,需提供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确定证明。

  第四条 到位资金统计口径:跨年度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分年度考核,到位资金按当年度实际到位数计算。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引进单位,特殊情况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依据引进各方协商签订的引资数额分配协议统计计算。

  第五条 奖励对象:我市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奖励原则: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奖励。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以市、县两级招商引资年度综合考核为依据;其他引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以年度招商项目到位资金认定结果为依据。

  实行分级奖励。对招商引资有功者,引进外资投入市本级项目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引进外资投入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项目的,由有关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引进我市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即使投入县区、开发区的项目,市政府也给引资有功者以适当奖励。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招商引资先进县区”、“招商引资先进部门”,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但未进入“招商引资先进县区”、“招商引资先进部门”的县区、市直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对引进市外项目的我市公务人员和社会引资者,项目建成后,凭验资证明,按到位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中省驻汉、省市双管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奖励。

  第八条 奖金来源:政府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人员。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也要拿出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可用现金或企业股权作价,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各级政府和项目受益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依法纳税。

  第九条 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区(单位),在当年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区(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第十条 实行季通报、半年考核和年终综合考评制度。各责任县区(单位)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本季度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考核汇总后向全市通报;半年考核6月下旬开始,各责任县区(单位)务于6月20日前报送应考核的相关资料;年终考核当年12月下旬开始,各责任县区(单位)务于12月20日前报送应考核认定的项目资料。

  第十一条 市招商局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责任县区(单位)目标任务的考核认定及引进资金基数的确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汉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汉政发[1999]8号)自行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引资△ 奖励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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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省商务厅,有关中省驻汉、省市双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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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2009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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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2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