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社会资本投资政府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6〕10 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中市社会资本投资政府非经营性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社会资本投资政府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3 月25 日

  汉中市社会资本投资政府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政府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完善城市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增强公共产品服务供给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 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有关精神,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融资项目投资范围

  第一条凡属政府安排建设的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能够通过社会资本融资建设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投资建设。主要包括:市政道路与管网、城市桥梁、公园广场、

  城市雕塑,以及涉及民生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融资方式及项目投资范围

  第二条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采取直接融资模式。即:由政府制定项目规划、项目设计、投资预算,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经济实力的企业投资有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政府购买。

  第三条融资项目企业投资范围包括:项目征地拆迁、建安工程和项目应配套建设的路灯、化、公交站点等其它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章政府购买及投资收益保障

  第四条政府购买建成项目时间的确定,原则上自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并验收交付使用起两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项目政府购买周期由合作双方在协议中确定。

  第五条政府购买项目价款包括项目建设成本和投资方合理收益。项目建设成本按竣工决算审计结论确定,投资方项目合理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6%(项目合理收益率是指政府购买周期内的年收益),具体收益率由合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投资方资质及履约保证

  第六条投资方必须具备自有资金或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投资方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严禁投资方以政府项目的名义对外非法融资。

  第七条项目保证金按照建设履约保证金和招标保证金合二为一的形式缴纳,两项保证金不超过中标价的10%。项目保证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具体管理,并按项目建设进度退付,即:项目建设开工后返还20%;项目建设完成工程量达50%后返还40%;剩余40%在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一次性返还。

  第五章项目决策机制

  第八条项目计划。项目的征集、筛选工作由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并在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或项目需要建设时,向政府提出建设计划报告。政府根据审定的建设项目计划或年度安排,及时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

  第九条项目评估。政府组建由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工商、招商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项目评估机构,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合作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对成熟投资项目合作条件进行决策咨询。

  第十条项目决策。在项目评估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政府根据城市社会发展需求和财政支付能力,由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拟进行社会资本投资政府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项目合作协议由政府委托的业主单位与投资企业签订。

  第六章项目运作程序

  第十一条政府依据项目行业类别,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前期摸底、工程设计、预算报审等相关工作,并完成项目前期审批程序,项目前期费由政府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在对投资企业资信、业绩和投资能力等内容考察的基础上,依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预算及相关条件,形成项目合作协议框架,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价格管理及购买方案、风险分担、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提交项目决策评估机构审查,并形成评估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项目业主单位依照政府审定的项目合作协议框架,完善协议内容,采用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最终确定投资企业,并与政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第七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计价。项目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建设期内国家及省市计价规定计算;征地、拆迁费用依据政府发布的征迁方案,按实际产生合理费用计算;项目预算按财政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项目建设成本以审计部门审定的最终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招投标管理。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的投资企业,若具有项目要求相应级别建筑施工资质和能力,建筑施工企业不再招标。反之承担建筑施工的企业均应依照招投标管理办法选定。

  第十六条规费缴纳。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免缴。供水、供电配套费按30%收取。实际缴纳部分计入项目工程建设成本。

  第十七条投资控制。项目业主单位要精准管理,在项目的概(预)算、招投标、决算审计等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意见》(汉政发〔2015〕30 号)。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依照建设程序组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政府购买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政府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时间进行购买,项目验收不能达到购买条件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整改,直至符合购买条件。

  第二十条建设管理。项目实行法人制、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四制度”,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责任人,履行建设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政府确定的规划、设计标准、设施配套条件,完成建设任务,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发改、财政、审计、规划、住管、国土、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协调监管职能,简化审批程序,协助项目业主单位做好项目立项、建设审批以及外部环境保障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发布后,凡经政府研究确定的中心城区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新开工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在建项目或完工项目均按原相关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