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汉中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汉中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7月3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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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汉中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汉中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提升停车场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停车场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建设或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道沿下车行道停车泊位和道沿上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基本原则】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依法管理、方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资金、用地保障,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六条【部门责任】 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依法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和用地保障工作,对停车设施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智慧城市建设、人防、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参与】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政策,推进停车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规划建设原则】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布局和建设规模,盘活现有停车资源,有效满足公众停车需求。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规划编制】 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发改、住建、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编制停车设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年度建设计划制定】 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停车设施规划,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交通影响评价】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规模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防止出现新的交通拥堵节点、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停车场配建】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按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访客临时车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第十三条【鼓励增设停车场】 城市边角空地、广场、绿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地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符合条件的应当设置临时停车场。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依法增建停车场或对现有停车场进行立体化改造。
鼓励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场。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红线外与建筑外缘之间的停车场】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临时停车场。
非业主共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统一施划、管理。
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提出申请,经现场勘查符合施划条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给予施划指导。
第十五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根据交通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况下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违规停车处理方式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道路停车泊位及城市道路红线外与建筑外缘之间的停车场的设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调整】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交通状况、停车泊位使用率、周边车辆停放需求、停车场增设等情况,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撤除停车泊位。
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原施划主体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停车场的运营管理方式】 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根据管理需要,逐步推行停车服务市场化,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所得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第十八条【建筑区划内停车位】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建设单位按照设计在实地标注,并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经营性停车场营业执照、税务手续】 利用停车场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备案】 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收费标准公示牌制作内容,属政府定价的还应当提供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批复文件;
(三)合法使用场地的材料;
(四)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设施清单;
(五)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同时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停车场相关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一条【错时共享停车资源】 鼓励住宅小区、体育场馆等配套的专用停车场,在具备安全和管理条件、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有偿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和保证正常办公的条件下,有序向社会开放内部停车场。
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智慧停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发展停车诱导服务等便民技术,推广公共停车服务软件,推进停车场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将停车信息接入本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向社会提供实时车位信息服务,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相关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依法保密。
第二十三条【停车服务收费】 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收费。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费用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消费者提供发票。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制定;免费停放时长不少于30 分钟。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停车场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公示牌统一实行蓝底白字,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公示牌统一实行黄底黑字。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以及残疾人专用车辆等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已经投入使用或者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停车场停止使用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告,并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停车经营服务管理规范】 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开放时间、监督电话;
(二)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入场停放;
(四)配置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和完备的照明、消防、监控等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五)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规范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并保持标志、标线清晰完整;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车行为规范】 停车人在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识有序停放;
(二)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按照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不得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
(四)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五)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禁止妨碍停车场管理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
(二)擅自占用道路、公共空间设置停车泊位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擅自在道路、公共空间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及其他障碍物妨碍车辆停放;
(四)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车超过四十八小时;在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超过七日;将废弃车辆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或其他公共空间;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进行停车场备案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未进行停车场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接入智慧停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将停车信息接入本市智慧停车管理系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收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擅自停止使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停用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不遵守停车场服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临时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妨碍停车场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责令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除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空间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道路、公共空间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及其他障碍物妨碍车辆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和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超过规定时间的或将废弃车辆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和其他公共空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驶离;无法通知到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收到通知后未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范围内没有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其他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汉中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26日在汉中市六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汉中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庆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汉中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依法依规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缓解停车难、停车收费专项治理、违法停车整治等工作,停车场建设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停车供需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管理体制不健全、停车场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智慧化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高质量发展,亟需通过立法的形式推动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迈向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此,及时出台《条例(草案)》,使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既是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民生福祉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的必然要求。
二、《条例(草案)》制定办理过程
今年2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交办会后,市政府高度重视,确定由市城管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按照“倒排工期、节点推进”的思路制定了立法起草实施方案,并抽调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业务骨干成立立法起草工作专班,集中力量抓好《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在起草之前,专班认真梳理研究了国家、省上和我市出台的停车场管理相关法规政策,面向各县区、27个市级部门征求立法需求和起草建议;先后赴扬州、宿迁、宁波等省外地市学习考察立法经验,并前往部分县区开展调研座谈,进一步明确了《条例(草案)》的起草方向、框架结构、主要内容等。《条例(草案)》初稿完成后,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多次书面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企业代表、一线工作人员代表、市级相关部门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市司法局也提前介入给予专业指导。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专班逐一梳理、研判分析,反复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在3轮意见征求中总共收集意见建议82条,其中,采纳38条、部分采纳13条、未予采纳31条。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9条,采纳9条。5月25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收集意见17条,采纳9条,未采纳8条。对于历次意见征求中的未采纳意见,专班逐一与相关单位作了沟通对接。5月28日,专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为低风险,并向市委政法委进行了备案。随后,专班书面征求了市政府各位副市长的意见,均反馈无修改意见。6月12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原则同意。经过19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今天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草案)》共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7条,第1—7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停车场概念、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共9条,第8—16条),主要明确了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原则、停车设施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停车场配建、增设鼓励条款、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及调整等内容。第三章“使用与管理”(共11条,第17—27条),主要明确了停车场运营管理方式、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停车服务收费、错时共享停车资源、智慧停车、停车场经营服务管理规范、停车行为规范、禁止妨碍停车场管理秩序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共7条,第28—34条),主要明确了未进行停车场备案、未接入智慧停车平台、违法违规收费、擅自停用和改变用途、不遵守服务管理规定等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35条)为施行时间,待市人大正式公布前明确。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紧紧围绕“加强车位供给保障、规范经营管理秩序”的总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统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环节,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市、县(区)政府建立停车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鼓励社会参与停车场建设运营的要求,细化了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在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环节的职责分工,以提高部门监管合力。二是优化资源配置,结合我市正在制定的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按照“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思路,在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设置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不断补齐停车场建设不足的短板。三是坚持实践导向,针对当前土地资源紧张的现状,将近年来在缓解停车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条文内容,鼓励利用地上地下闲置场地设置停车场、机关单位和住宅小区车位对外开放、对现有停车场进行改扩建等做法,进一步扩大车位供给。四是突出规范管理,制定了停车收费规范、停车场经营服务规范、停车行为规范等条款,明确了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同时为填补当前监管盲区,建立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对停车收费服务的有效监管。五是强化刚性约束,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私设私占车位、擅自收取停车费、擅自设置障碍物妨碍车辆停放等行为设置了相关罚则,以解决长期以来执法依据不充分的问题,维护规范有序的停车场管理环境。
现将《汉中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汉中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自发布征集意见公告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市民群众的主动响应和积极参与,共收到意见建议六十余条,主要涉及停车场的规划设置、停车泊位的施划、医院学校周边停车管理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方面。经分析研究,在法规后续的修改过程中,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