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汉中市林业局起草了《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将坛西路4号汉中市林业局;收件人:办公室;邮编:723000
二、电子邮件方式。邮箱:626205075@qq.com
三、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3日至12月2日
附件:《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汉中市林业局
2023年11月3日
联系人:李长波 2626726 13484996003
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全面加强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第三条【保护原则】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属地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和质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湿地周边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配合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和相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宣传、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等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水面、河道、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生态农业保护发展,组织开展湿地及周边种植养殖、湿地农业种质资源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湿地保护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协同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处理下列湿地保护工作:本级政府湿地保护规划建议;本级政府湿地保护的年度工作安排;协调解决湿地保护职责重大分歧;上级政府或者主管部门通报反馈以及本级监督检查发现的湿地保护重大问题;湿地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技术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其成果转换和推广,支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开展湿地保护研究。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湿地保护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及其范围、明确湿地保护规范、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湿地修复方案论证与修复效果评价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九条【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调查评价】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建立本市湿地资源信息数据库。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调整一般湿地名录和范围、采取湿地保护措施以及合理利用湿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编制规划】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编制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充分衔接,本着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全面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合理利用和保障措施等内容,体现当地生态优势和文化特色。
第十二条【分级管理】湿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湿地面积、生态区位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湿地设立申报书;
(二)县(区)人民政府关于拟设立一般湿地的审查意见书;
(三)一般湿地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图件及其电子材料;
(四)一般湿地范围的矢量数据库等电子材料。
第十四条【范围调整1】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一般湿地变化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整一般湿地名录和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湿地范围可以进行调整变更:
(一)经批准永久占用一般湿地,造成湿地范围或面积发生变化,变化幅度超过5%的;
(二)因水系整理、水坝加高、其他生态修复等措施导致一般湿地范围与面积发生变化,变化幅度超过5%,且变化后的湿地范围、面积相对稳定的;
(三)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自然演替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一般湿地范围与面积发生变化,变化幅度超过5%,且变化后的一般湿地范围、面积相对稳定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范围调整2】申请调整变更一般湿地名称、范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一般湿地范围调整方案及其电子文本;
(三)一般湿地调整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
(四)调整后一般湿地的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图件及其电子材料;
(五)调整后一般湿地的矢量数据库等电子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撤销1】经批准发布的一般湿地原则上不予撤销。确因生态特征严重受损或丧失,经原申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认为已无法恢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可以申请撤销。
申请撤销一般湿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湿地撤销申请书;
(二)一般湿地撤销报告、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评估论证意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申请撤销2】一般湿地调整变更或撤销的,应当由原申报林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一般湿地变更或撤销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原审查、论证、公示等程序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八条【公示公告】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一般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提示内容。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选址意见1】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征求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的单位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二)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查验,将审核意见报送市林业主管部门。
(三)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综合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
第二十条【选址意见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征求意见函;
(二)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符合占用一般湿地项目类型的有关材料;
2.建设项目和一般湿地位置关系图,拟占用湿地的类型、面积以及湿地生态现状分析;
3.不可避让分析;
4.建设项目对一般湿地的生态影响评价分析;
5.减缓措施;
(三)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临时占用】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修复措施等。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设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建立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一)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
(二)湿地水鸟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三)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湿地;
(四)对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
第二十三条【湿地公园设立】具有显著湿地生态功能和文化特征,适宜开展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湿地公园。
第二十四条【自然保护地管理】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烧荒;
(二)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三)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
(四)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五)过度放牧、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六)放生外来物种;
(七)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市、县(区)林业、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巡查监管和湿地资源保护,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汉江湿地保护】汉江湿地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和水生生物、鸟类栖息地保护,动态开展水质监测,保护和改善水生态,发挥湿地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朱鹮及其栖息地保护,开展水稻田面源污染防治,加强野外巡查保护力度,在朱鹮保护栖息地及周边区域禁止使用农药,确保朱鹮及伴生鸟类生存安全。
第二十八条【生态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
第二十九条【湿地利用】县级以上政府统筹湿地及其周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根据湿地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依法合理利用湿地发展生态教育、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和自然体验等服务和产业。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科学划定适当区域,不得超出湿地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破坏湿地生态功能。
第三十条【采砂管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内采砂。在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严格实施许可管理,禁止掠夺式、粗放式采砂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采砂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第三十一条【湿地恢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修复工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
根据国家湿地修复标准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级重要湿地修复方案,逐级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第三十二条【湿地水环境保护】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进行水工程建设管理、水资源调度,应当兼顾湿地生态保护用水需要,维持河流湿地的合理生态流量。
第三十三条【生态赔偿】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湿地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法追究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单位、个人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考核机制】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林(山)长制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市林业局起草了《汉中市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编制情况汇报以下: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一)编制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时强调“汉江及其支流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主要水源汇集区和供给地,保护好这一区域的湿地资源责任重大、意义深远。生态公园建设要顺应自然,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修复,促进生态保护同生产生活相互融合,努力建设环境优美、绿色低碳、宜居宜游的生态城市”。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9月9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和湿地资源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暂行办法》,夯实属地党委政府、行业监管部门湿地保护责任。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
2.《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和质量,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当地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3.《实施意见》。
三、编制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2023年9月22日,市林业局完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先后2次征求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形成了《暂行办法(评审稿)》。
第一次征求意见中,共向各县区和相关部门发出意见建议征求函19份,收集反馈意见建议10条,经认真讨论,反馈的意见建议采纳4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5条。在第二次意见征求时共发出意见建议征求函10份,并在函件中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书面说明,第二次共收集意见8条,其中采纳2条,未采纳6条。对反馈意见,市林业局在严格执行上位法和《实施意见》基础上,做到合理意见建议全部采纳。对不符合当前法规政策规定的意见建议,向反馈单位做出了解释说明。12月27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按照审核意见市林业局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
四、具体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强化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修复,促进湿地保护与生产生活有机融合,构建湿地保护共享共治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和合理利用,推动湿地系统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强化一般湿地保护,妥善处理湿地分级管理要求;三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湿地保护、管理和修复工作中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暂行办法(送审稿)》共31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等内容,具体条款第一条至第三条;二是夯实地方政府、部门和社会保护责任,具体条款第四条、第五条;三是落实经费、技术保障和协同保护等事项,具体条款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四是明确分级管理、一般湿地认定发布、建设项目涉一般湿地选址选线意见和临时占用等事项办理程序,具体条款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五是关于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设立及管理的内容,具体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六是明确禁止行为、监督管理和汉江湿地保护内容,具体条款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七是对汉江湿地及朱鹮栖息地、觅食区进行了特别规定,具体条款第二十三条;八是明确合理利用和保护修复等方面内容,具体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九是明确生态赔偿和保护管理考核机制等事项,具体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十是明确了《暂行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具体条款第三十一条。
《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汇总表
2023年9月22日、10月17日,先后2次书面征求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11月1日,市林业局组织法律界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论证审定《暂行办法》,按照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3日,在市林业局网站公示公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2024年1月26日,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2024年2月27日,书面征求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秘书长意见。以上共收到意见建议46条,其中全部采纳23条,部分采纳5条,不予采纳18条。
序号 |
征求意见时间 |
反馈意见领导或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9月22日 书面征求意见 |
略阳县 (3条) |
第十五条第二款“因水系整理、水坝加高、湿地修复等措施导致湿地范围与面积发生变化,变化幅度超过5%,且变化后的湿地范围、面积相对稳定的......。”建议将“湿地修复等措施”修改为“或其他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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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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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和第十二条存在雷同表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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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市林业局与省林业局对接,细化省级重要湿地保护具体管理规定,为基层林业部门开展省级重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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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该建议与本《办法》无关联。《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陕林湿字〔2023〕469 号)已于2023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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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意见时间 |
反馈意见领导或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理由 |
2 |
10月17日书面征求意见 |
市水利局 (3条) |
将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水面、河道、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改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和修复工作。”理由:“水域岸线”包含“湿地的水面、河道。” |
否 |
该条款是部门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全部参照《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未做其它修改。 |
将第三十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内采砂”改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采砂”。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
否 |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外,在其它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中亦有禁止采砂规定。2.所有自然保护地均已纳入生态红线管控,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规定,均禁止生态红线内人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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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三十二条“应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改为:“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理由:“水资源保护利用”是最新政策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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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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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意见时间 |
反馈意见领导或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理由 |
3 |
9月22日书面征求意见 |
市自然资源局 (4条) |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调查监测评价、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
否 |
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等工作的规定。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已明确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等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确权登记等工作。”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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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修改为“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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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书面征求意见 |
第十二条“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修改为:“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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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意见时间 |
反馈意见领导或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理由 |
4 |
9月22日 书面征求意见 |
市生态环 境局 (1条) |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巡查监管,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湿地资源管理。违反本办法的,由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已有法律规定,予以查处。”修改为“县级以上林业、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巡查监管和湿地资源保护,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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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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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9月22日 书面征求意见 |
市财政局 (1条) |
第六条“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修改为“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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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条已明确规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6 |
9月22日 书面征求意见 |
市农业农 村局 (1条) |
第二十九条“在湿地及其周边从事农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鼓励采取绿色环境的综合防治措施,引导发展生态农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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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意见时间 |
反馈意见领导或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理由 |
7 |
9月22日 书面征求意见 |
市住建局 (5条) |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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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采纳 |
按照住建局反馈的意见建议,考虑到我市机构设置的特殊情况,城市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工作责任将城市管理部门一并做为城市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的管理单位。 |
10月17日书面征求意见 |
建议将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容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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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湿地的主管部门,变更为城市管理部门,与中、省责任分工和法律规定不符。 2.按照住建局三定方案中“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的职能,城市湿地做为城市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城市规划内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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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第十条“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建立本市湿地资源信息数据库。”修改为“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建立本市湿地资源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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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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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意见时间 |
反馈意见领导或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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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第十三条“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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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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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法采砂行为。”修改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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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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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意见时间 |
反馈意见领导或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理由 |
8 |
11月1日 专家评审意见 |
李俊峰 (1条) |
建议该《暂行办法》与《汉江水质保护条例再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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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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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龚少杰 (5条) |
建议该《暂行办法》名称删除“资源”二字,与法律和省条例保持一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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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的重点宜入在一般湿地保护管理,尽量不要扩大范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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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各部门具体职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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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市包括湿地在内的生态保护红线(汉中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已上报国务院审定,新增和建设湿地都比较麻烦,尽量不扩大为好。 |
否 |
按照《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规定,仅重要湿地纳入红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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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增加《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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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伟 (1条) |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湿地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法追究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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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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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意见时间 |
反馈意见领导或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理由 |
11 |
11月1日 专家评审意见 |
秦华 (7条) |
第一条、第十二条建议增加《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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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建议表述中增加“市人民政府根据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湿地名录和范围。” |
部分 采纳 |
一般湿地名录的调整工作包括:申报、审查、调整,其中申报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因此,将该意见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一般湿地变化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整一般湿地名录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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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中“一般湿地变更或撤销的”表述调整为“一般湿地调整变更或撤销的”,以便于和十四条、十五条中表述一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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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中“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表述建议调整为“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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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接《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并将该条款情形在本办法中予以体现。 |
否 |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已有相关规定,且具有操作性,不再重复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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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中建议补充一般湿地修复工作程序以及修复完成后验收程序等内容,同时应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无法确定时的修复工作承担单位。 |
部分 采纳 |
湿地修复工作程序以及修复后验收程序应当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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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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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意见时间 |
反馈意见领导或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理由 |
12 |
11月1日 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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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娅丽 (6条) |
建议编制依据中增加《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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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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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建议在湿地资源调查评价中增加具体内容,以及信息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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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已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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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调整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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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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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第二十八条将发展生态农业与湿地保护进行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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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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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建议增加无责任和体的湿地修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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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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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调整第三十三条生态赔偿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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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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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意见时间 |
反馈意见领导或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理由 |
13 |
11月1日 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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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波 (4条) |
完善编制依据内容,根据《暂行办法》中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关于一般湿地范围调整变更、撤销等内容,建议补充编制依据《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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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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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调整《暂行办法》中第十四——第十七条内容逻辑顺序及相关文本表述,建议对一般湿地“范围调整变更”和“撤销”分别进行情形说明、申请程序说明、申请提交材料等内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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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采纳 |
该《暂行办法》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不能出现说明、论述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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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建议补充一般湿地修复程序和方案内容,修复后工程验收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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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湿地修复工作程序以及修复后验收程序应当按照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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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暂行办法》中湿地范围与汉中市国土资源规划中湿地范围界定的关系,并说明如果由于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变更,该暂行办法的内容变更程序,增加暂行办法最终解释权的明确。 |
否 |
该《暂行办法》中湿地概念来源于上位法,未做任何修改。同时,该《暂行办法》内容调整只会依据上位法的修订进行调整,不会因行业规划进行变更或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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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意见时间 |
反馈意见领导或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理由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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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 网络公示 |
群众反馈 (4条) |
看到你局在官网公示的《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认为改规定是维护湿地安全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我市湿地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本人也认真学习了该办法,个人认为对于一般湿地的界定,应当有规范性表述,建议进一步衔接《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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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公示的《汉中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本人认为,该办法虽然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出了分工,但湿地保护工作是多个单位共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形成一套协同管理模式,统一管理标准、管理内容可以更好的达到保护目地。 |
否 |
本暂行管理办法已对部门之间的协作管理模式有了相关规定,要求建立《汉中市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情况进行信息通报,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对发现的违法线索集中讨论研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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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网上看到了《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我发表一点看法,从古自今我们都在汉江河道内放牛,没有对生态环境造成任何破坏,这几年来县上和镇上都在宣传不让放牛,我们如果不在河道放牛,家畜吃什么,要不没有饲料来源,要不养殖成本非常高,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困难,希望政府多考虑百姓实际情况,建议不应当禁止在河道放牛。 |
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湿地内禁止过渡放牧,本次起草的《汉中市湿地管理暂行办法》中依然将湿地范围列为禁止过渡放牧,因此不存在完全禁止放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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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就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全国解放了也在砍树放羊,现在山上不让砍树放羊了,水里不让挖沙捕鱼了,田里不让烧火了,老百姓煮饭也不让用煤了,修个猪圈都要去买沙子,搞环保我们也支持国家的决定,但是要先解决老百姓的生活问题吧。 |
否 |
8对于河流类型湿地内采砂管理,本次起草的《汉中市湿地管理暂行办法》已有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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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求意见时间 |
反馈意见领导或单位 |
反馈意见情况 |
意见采纳情况 |
理由 |
2024年2月27日至2月29日,书面征求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秘书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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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征求王利、邱仕伟、郭里、陈剑彬、郭志胜、王红艳、吴维强、郑雪梅、张鹏、王镇10位领导意见,均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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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26日市政府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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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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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书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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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洋县、市城市管理局无意见。 宁强县、留坝县、佛坪县、略阳县、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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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2日至9月28日 书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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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区、城固县、西乡县、勉县、镇巴县、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无意见。 汉台区、洋县、宁强县、留坝县、佛坪县、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未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