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及《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汉中城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北至留坝县火烧店镇,南至南郑区碑坝镇,西至勉县武侯镇,东至洋县槐树关镇。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修建靶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动力伞、滑翔伞、无人机、风筝、孔明灯以及其他升空物体;
(七)焚烧秸秆、垃圾等,燃放烟花、焰火;
(八)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九)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一)汉中城固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二)汉中城固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1.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中轴分别向南、北两侧各延伸500米,从机场跑道两端入口分别向东、西各延伸500米,形成的东西长3500米、南北宽1000米的矩形区域;
2.以城固县沙河营镇西湾村导航台为圆心,半径500米的圆形范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四、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超高建筑物、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五、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应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筑物、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筑物、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对以上需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相关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
六、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的项目,应在项目前期阶段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七、机场邻近区域内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
八、机场在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九、市级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机场净空安全。凡违反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汉政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关于《关于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起草情况说明
一、文件起草依据
为加强对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我市于2014年4月4日印发了《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汉政发〔2014〕10号)。2022年8月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将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由“机场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的矩形”修改为“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千米的空间区域”。2023年1月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自然资源部下发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源头管控,规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随着汉中城固机场周边环境的变化和新的规章出台,原《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已不完全适用,需进行修订。
二、文件起草经过
2024年10月市机场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加强“低慢小”升空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传发〔2021〕315号)等要求,起草修订了我市《关于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初稿,于2024年11月、12月两次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意见,并结合回复意见对《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进行了调整完善。
三、文件修订主要内容
第一条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由“机场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的矩形”修改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北至留坝县火烧店镇,南至南郑区碑坝镇,西至勉县武侯镇,东至洋县槐树关镇”。
第二条与原通告第二条基本一致。
第三条增加了: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其中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并对汉中城固机场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进行了解释。
第四条内容与原通告第六条基本一致。
第五条与原通告第三条内容一致,按照2023年1月中国民航局会同自然资源部下发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最新规定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审核的情形进行明确。
第六条与原通告第四条内容一致,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进行了说明。
第七条为新增内容,对机场邻近区域内修建临时的施工机械进行规范。
第八条与原通告第八条内容一致。
第九条将原通告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进行了整合。
四、文件送审程序
经市政府领导审签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