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传承发展陕南民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起草了《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5月27日至6月26日。
信函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1567号,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邮编723000);请在信件注明“《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本次公示内容为《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以公布施行文件为准。
联系人:时凡,联系电话:0916—2996586
电子邮箱:hzswljysk@163.com。
附件:
1.《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27日
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切实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作方针和原则】 汉中市陕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针,按照“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域协作、依法保障”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注重保护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推动其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陕南民歌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工作,定期研究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形成分工合理、协同发力、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体制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承担本辖区内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主体责任,依法健全陕南民歌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四条【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等多种形式加入,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陕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同级财政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部门职责】 宣传、统战、网信、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宗、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经合、行政审批、档案、文联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涉及的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纳入本部门行业规划,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凝聚社会力量】 鼓励支持陕南民歌艺术表演团体(企业)、传承人和民间艺人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举办好陕南民歌节等品牌节会活动,开展好陕南民歌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第七条 宣传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方力量,持续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协同推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格局;
(二)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媒体加大对陕南民歌的宣传报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公益广告,制作视频等多种方式,展演、传播优秀曲目,普及陕南民歌文化,营造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三)支持培育陕南民歌规上文化企业;
(四)支持陕南民歌学术著作的发行,打击涉及陕南民歌元素的非法出版物。
第八条 统战部门应当团结带动更多以陕南民歌传承人为代表的新阶层人士,鼓励其立足本职,发挥所长,深度参与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九条 网信部门应当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网上宣传,加强对涉汉中陕南民歌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指导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牵头编制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规划;
(二)宣传贯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三)根据陕南民歌保护、收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陕南民歌资源普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陕南民歌的歌词、曲调、曲牌、曲谱、曲目及民歌剧,陕南民歌创作、收集、整理形成的资料,陕南民歌特有的演唱方式、表演形式,以及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器具实物、建筑设施和其他原始资料,以及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等),并建立陕南民歌资源保护清单;
(四)建立陕南民歌资源数据库,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陕南民歌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运用数字化技术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转化为数字化多媒体资料进行保存利用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对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发现的文物或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文物的进行分类管理,采取对应保护措施,并做好征集、展示工作;
(六)依法开展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建立健全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对其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强化结果运用;
(七)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陕南民歌传承基地进行评审,并逐级申报认定,对认定的基地进行扶持;
(八)组织陕南民歌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文艺作品创作、资助相关成果的发表和出版;
(九)举办陕南民歌赛事、展演、会演等活动,开展宣传展演、展示展销、传承培训、技能交流等;
(十)支持设立陕南民歌博物馆、非遗小镇、陈列室、主题公园、传承基地、传习所(点)等;
(十一)支持陕南民歌艺术表演团体(企业)、传承人、艺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研讨、交流;
(十二)以文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打造陕南民歌与旅游、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制定陕南民歌主题旅游线路,推出陕南民歌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开发具有陕南民歌特色的文创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并极积宣传、展示、推介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十三)协调做好《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落实;
(十四)牵头落实对保护传承发展陕南民歌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政策举措;
(十五)加强与安康市、商洛市相关部门在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之间的工作协作。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审批,并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陕南民歌普及活动,推进陕南民歌进校园,鼓励学校成立陕南民歌社团,开设兴趣班(课),鼓励学校邀请陕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走进学校举办讲座、培训、演出等普及活动,传授、传播陕南民歌基本知识、表演技能;
(二)将陕南民歌融入中小学素质教育体系,定期组织音乐教师参加陕南民歌培训和教学研讨等活动,并将陕南民歌列入音乐教师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业务考核内容,推动陕南民歌人才培养;
(三)支持相关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建设陕南民歌人才培养基地,在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鼓励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和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开展培训活动;
(四)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含有陕南民歌元素的教学活动,引导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将陕南民歌相关元素融入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校内文化活动,推进创意产品开发、设计制作和营销等知识传播。
第十三条 科技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围绕陕南民歌开展技术创新,推进陕南民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民族宗教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对羌族、苗族等少数民族歌曲的调查、收集、整理,遴选出与陕南民歌有关的具有区域代表性的民族类歌曲、器具实物、建筑设施和其他原始资料,建立保护名录、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并针对现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鼓励在民族传统节日及重大活动中表演展示少数民族元素民歌。
第十五条 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支持成立汉中市陕南民歌协会等文化类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
(三)将《条例》宣传教育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四)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
(五)指导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统筹资金,将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程序做好陕南民歌专业人才公开招聘、引进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对引进的陕南民歌高层次人才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二)支持陕南民歌人才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陕南民歌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陕南民歌从业人员自我发展能力;
(三)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对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人才予以政策支持;
(四)对陕南民歌传承人及民间艺人征集发布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
(五)为陕南民歌自主创业的传承人和民间艺人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在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方面予以支持;
(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维护陕南民歌人才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陕南民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场所展示、传播陕南民歌。
第二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陕南民歌非遗工坊等推荐申报、评选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商务、经济合作等部门应当把陕南民歌作为对外展示的名片,通过各类展会、产品博览会等活动为其提供更多交流展示平台。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条例》措施贯彻落实、资金情况等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从事陕南民歌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经营的经营主体实施信用惩戒,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二)负责陕南民歌相关商标、专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陕南民歌品牌声誉。
(三)规范陕南民歌相关广告活动,对利用陕南民歌进行商业宣传的广告进行监管,防止违法广告发布。
第二十五条 档案部门应当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陕南民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及移交工作,提升档案资料的保护水平。
第二十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陕南民歌艺术表演团队,认真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团结、动员、引导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参与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创作新时代陕南民歌文艺精品。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
《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11月27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全国首次针对民歌开展地方立法,也是陕西省首次在文化领域协同立法,为我市陕南民歌长久保护、有效传承、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依据《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为加快推进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创新发展,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起草了《条例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立足汉中陕南民歌发展实际,组织我市陕南民歌传承人、音乐创作人、专业文艺院团代表赴镇巴县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与安康、商洛文旅部门对接交流,形成了《条例实施办法(草稿)》,于4月8日公开征求了11个县区及22个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收到修改意见13条。按照反馈,进一步细化了任务分工,规范了相关表述,修改形成《条例实施办法(初稿)》,并于4月22日再次征求14个市级相关单位意见建议,收到修改意见3条,最终形成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八条,包括目的和依据、工作方针和原则、政府职责、资金保障、部门职责、凝聚社会力量、具体任务、施行日期等内容。
意见正在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