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对《汉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汉市价发〔2017〕5号)进行修订,形成《汉中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于2025年10月1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了便于更好的沟通和完善细则,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意见反馈方式:①通讯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市政府9号楼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编:723000;②电子邮箱:hzhfgwjgk@163.com;③传真电话:0916-2628168,咨询电话:0916-2626762。
感谢您的参与,欢迎提出有效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1.《汉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汉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3.中心城区(汉台区、南郑区)道路停车区域划分及各类收费标准整前后对照表(点击查阅)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汉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含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规划设置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所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个人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隶属及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市管旅游景区(点)等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汉台区、南郑区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隶属区级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及价格备案工作。各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管理;道沿石以上停车泊位的施划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停车区域划分、道沿石以下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的年度评价、认定、公示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费用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规划以及公共空间进行停位设置的规划管理和权属界定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应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和服务收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收费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
(二)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价格管理形式】 依据停车场的不同产权、不同行业、不同位置及不同服务对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形式。
(一)政府定价
占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依法规划的城市道路(道沿石以上、道沿石以下)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点及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二)政府指导价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对外经营的停车设施;
2.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
3.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公园等具有公益性特征设立的配套或专用停车场点;
4.利用城市征迁、棚改拆迁的腾空用地设立的临时停车设施;
5.其他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市场调节价
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以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如:商场、大型超市、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办公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政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第七条【住宅小区物业停车收费】 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及汉中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政府定价依据】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车场基本情况、区域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政府定价原则】 制定或调整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机动车停放服务资源利用。
第十条【市场调节价依据】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十一条【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实际占用车位数计算,可采取计时、计次、包月等计费方式,也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快停快走,提高停车位周转率和停车资源利用率。
第十二条【区域划分】 市中心城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统一划分为三类区域(南郑区由南郑区相关部门划分),并适时进行调整向社会公布。各县结合实际自行进行区域划分。
第三章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道路泊位设置程序】 道路停车泊位具体收费标准执行的区域和位置,由城市管理、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分和设置,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向经营单位出具批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文件或证明,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办理程序】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按规定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制定或备案后执行。申请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停车场的基本情况(停车场性质、规模、车位数、管理方法等)及申请的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等。
(二)停车场依法设立的依据以及停车场位置示意图、规划平面图、相关设施清单。
(三)停车场权属证明,属委托经营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依据。
(四)经营管理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法律法规明确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级各类停车服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以下停放收费减免政策。
(一)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时间超过上述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二)公园、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配套停车场点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公立医院停放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应急抢险、救灾、环卫保洁、园林绿化、殡葬服务、医疗废物转运、市政设施维护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等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沿石以上停车泊位停放新能源汽车,1小时(含)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照计费标准的八折收费。鼓励有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减免停放服务费。
(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C2、C5)、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依法施划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免收停放服务费。
下列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运输枢纽;
3.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六)在城市停车资源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由公安交管部门确定并公示),允许车辆夜间21时至次日7时临时占道停放。
(七)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减免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第十六条【激励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专用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免费开放,也可按规定简化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断头路等闲置土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可按规定简化办理相关手续后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管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期限内所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有关机关承担,不得向机动车停放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所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机动车停放当事人承担。非调查取证的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所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受损车辆停放人承担。
第十八条【税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者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放服务费时应当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含电子发票),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放服务费,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运营的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含桥下空间)、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含道沿石以上和以下)停车泊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全额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取得停车服务经营权的按照协议约定。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收费发票,推广使用电子票据。
第四章 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督
第十九条【明码标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守明码标价制度。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类别划分、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政策及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电话、属地公安交管部门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12315,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标价牌采用蓝底、白字、方正小标宋简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标价牌采用绿底、白字、方正黑体简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标价牌采用黄底、黑字、方正黑体简体。
第二十条【违法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车费。
城市管理、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经营、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车费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情况处置】 对收费标准涨幅较大或者社会反映集中的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管、发展改革等部门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价格监管】 对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
(三)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不按照明码标价公示内容收费的;
(五)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六)不执行收费减免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收费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联合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交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有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汉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联合起草《汉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现行《汉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汉市价发〔2017〕5号)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加之,《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也需重新完善《汉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汉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目的、过程
(一)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价格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汉中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目的。一是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政府、市场、社会各方权责,遏制乱收费现象。二是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差异化收费调节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缓解重点区域拥堵。三是保障合法权益。维护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含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落实特殊群体优惠政策。四是完善税费管理。纳入政府非税管理的资金全额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收费发票,推广使用电子票据。五是提升管理效能。强化部门协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三)起草过程。一是深入调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全省和周边地市近年出台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学习借鉴,综合考虑群众出行负担、行业健康发展、周边地市收费水平等因素,起草《办法》和拟调整收费标准。二是成本调查。按照相关程序,选取城市征迁、棚改拆迁腾空用地、中心医院立体停车楼、汉中客运枢纽站(地下停车场)及汉台区道路停车位开展定价成本调查测算。三是协同推进。会同公安、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商务、文旅、卫健、自然资源部门以及汉台区、南郑区梳理我市停车场分布、收费现状及问题,实地划分区域类别。四是征求意见。先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三次,县区意见建议两次,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经营者代表意见建议。五是修改完善。结合我市实际,六易其稿、修改完善,形成《汉中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督、附则共5章25条。
此次修订调整主要涉及部门职责、价格管理形式、制定调整程序、优惠政策、税费管理、行为监管、汉中市中心城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等内容。
(一)条款部分
1.增加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2.对价格管理形式进行调整。结合价格改革要求,将原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二类调整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并明确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制定、PPP建设协议确定价格。
3.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服务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增加在30分钟以内停放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收费政策。
5.增加公园、公共文化体育配套停车场在2小时以内、非营利性医院在3小时以内停放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收费政策。
6.将原提倡对新能源车停车收费实行减免调整为新能源车在依法施划的道沿石上停放的车辆按照标准的八折收费。
7.增加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辆减免收费政策。
8.增加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由公安交管部门确定公示,允许夜间21时至次日7时临时占道停车政策。
9.增加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等停车收费纳入财政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
(二)收费标准部分
1.附件3—1:①将原一、二类区域部分道路调整为更加精准的路段。②将原一类部分区域调整为二类区域。(详见附件3—1)
2.附件3—2:①增加道沿下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原则”和快停快走、少停车导向,首次计费1小时,之后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②增加新能源车在依法施划的道沿上停车,1小时内免费,之后按八折收费。③将收费时段由原8:00—21:30调整为8:00—20:00,免费停车时段增加1.5小时。④将汉台区道沿上首次计费一类4元/2小时调整为3元/2小时、二类3元/2小时调整为2元/2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由2元/小时调整为1元/小时。⑤将道沿上最高收费18元调整为13元。⑥依法依规明确道沿下临时停车泊位划分和设置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详见附件3—2)
3.附件3—3:①实施差别化分类收费标准。②增加城市征迁、棚改拆迁腾空用地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公共文化、体育、公园(广场)等停车收费标准;公立医院立体停车楼收费标准。③增加公共文化、体育、公园(广场)2小时内免费。④将原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首次计费标准不变,之后每增加一小时由2元/小时调整为1元/小时。⑤将公立医院由白天晚上分别计费调整为按时长计费。⑥其它类别(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火车站机场停车场、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对外经营、教育配套专用停车场)未调整。(详见附件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