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汉中藤编等非遗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根据《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起草了《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4月22日至5月22日。
信函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西路1567号,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邮编723000);请在信件注明“《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本次公示内容为《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以公布施行文件为准。
联系人:李浩,联系电话:0916-2996570
电子邮箱:hzwlfy@163.com.
附件:1.《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22日
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效实施《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汉中藤编等非遗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带动群众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方针和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注重保护其工艺真实性、文化整体性和传承延续性,推动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群众增收。
第三条【政府职责】汉中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市汉中藤编保护传承、产业发展、品牌培育、传播交流等工作,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健全分工协作、协同发力、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完善统筹协调机制,细化工作举措,保障资金投入,解决实际问题。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开展藤编等非遗资源调查和政策宣传,组织辖区内藤编等非遗传承活动,对接非遗工坊、传习所与当地劳动力资源,推动藤编等产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中藤编保护、保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多种形式参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第五条【社会参与】鼓励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藤编保护发展:
(一)汉中藤编相关行业性组织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汉中藤编保护和发展工作,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推广藤编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质量监管,建立行业信用档案,组织开展产品展示、技艺交流、标准推广、品牌建设等活动,促进汉中藤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企业、合作社、工坊等经营主体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传承技艺、开发产品、带动就业;
(三)科研机构、高校开展藤编技艺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合作;
(四)媒体平台加强汉中藤编宣传推广,普及相关知识,讲好藤编故事,提高社会认知度;
(五)公民参与藤编技艺学习、传承展示、志愿服务等活动,捐赠藤编相关实物和资料。
第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协同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二)组织开展汉中藤编资源调查与记录工作,建立资源清单和档案,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艺流程、工具材料、代表性实物、文献资料、传承谱系、相关场所等,组织认定汉中藤编保护传承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汉中藤编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运用数字化技术对制作工艺、工具材料、传承人技艺等进行系统记录、保存和展示,依法公开非涉密档案及数据信息;
(四)确定并管理汉中藤编项目保护单位,指导其履行制定保护计划、收集整理资料、开展传承展示等职责;
(五)负责汉中藤编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承人评估与支持机制;
(六)组织开展汉中藤编的宣传、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
(七)指导汉中藤编展示馆、传习所、工坊等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八)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等,定期开展藤编技艺的宣传展示、传承体验、培训普及等活动,收藏藤编代表性实物;
(九)会同民政、人社、住建、城管、交通、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推进汉中藤编与旅游、文化创意、民宿、农业、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在景区、历史文化街区、主题公园、公共文化场馆等规划建设中融入汉中藤编元素,开发汉中藤编旅游线路,探索融合发展新业态,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民宿、农家乐等设立汉中藤编展示空间,开发汉中藤编体验性产品;
(十)组织开展汉中藤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支持相关成果发表与出版。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汉中藤编保护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对符合条件的藤编原材料基地、初加工基地等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支持;
(三)鼓励支持藤编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建设,促进藤编产业集群化、生态化发展。
第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推进 “非遗进校园”,将藤编知识融入素质教育,鼓励学校成立藤编社团、开设兴趣班(课),邀请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开展讲座、培训、展示体验等活动;
(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建设汉中藤编人才培养基地,在课程设置、师资配备、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
(三)鼓励院校与藤编企业、传承人开展校企合作、联合培养,推动藤编技艺传承与专业人才培养衔接;
(四)引导院校将藤编元素融入创新创业教育,支持学生参与藤编创意产品开发,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及文化活动。
第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展藤编技术创新研究,重点攻关藤材软化、去皮、部分、环保加工等关键技术;
(二)推进藤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数字化加工、智能化生产等技术推广;
(三)支持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统筹高校、科研单位、企业资源,开展关键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为藤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藤编初加工基地、精深加工项目建设,促进手工技艺与现代加工技术融合,推动加工工艺标准化、规模化;
(二)鼓励藤编企业在保护手工工艺基础上创新加工手段与复合技术,融合藤竹、藤木、藤铁等复合编织技术,开发特色化、多样化、高附加值终端产品;
(三)支持藤编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十一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保障汉中藤编保护、保存经费;
(二)加强经费使用的绩效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做好藤编专业人才招聘、引进工作,对高层次人才落实优待政策;
(二)会同文化、林业等部门开展藤编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三)探索建立符合藤编等传统技艺特点的职称评价体系,畅通藤编等非遗传承人、从业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
(四)为藤编传承人自主创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指导等扶持政策;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藤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障藤编原材料基地、初加工基地、展示场馆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二)配合林业部门做好藤竹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藤编非遗工坊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工作体系,推动藤编产业与乡村产业融合,协同开展工坊扶持工作;
(二)配合文化主管部门支持非遗工坊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优先吸纳需要继续实施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就业,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与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的协调,培育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建设,强化产业协同,健全藤编产业链,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升汉中藤编品牌辨识度、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开展青藤植物资源清查,筛选培育宜编的优良青藤品系,建立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和开放使用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青藤种质资源库,支持建设青藤扩繁示范基地,培育适合藤竹融合编织的木竹、水竹等示范林;
(三)根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伐限额,指导、监督藤竹资源的科学培育、合理采伐和可持续利用,确保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四)配合工信部门支持藤条初加工基地建设,提高本地原材料利用率;
(五)支持藤编企业加入国家竹藤产业发展创新驱动联盟、中国竹藤品牌等产业集群,聚集优势资源抱团发展;
(六)会同科技、人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依托国家林草局国际竹藤中心、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鼓励成立汉中藤编研究机构,打造“产学研”一体化平台;
(七)配合发展和改革部门推进藤编原材料基地、初加工基地等项目建设,负责藤竹资源培育和生态产业链构建的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藤编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博览会等交流活动,拓展市场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广汉中藤编品牌;
(二)推动藤编线上线下融合销售,牵头推动电商平台建设,鼓励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新模式。
第十七条 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汉中藤编作为地方特色产业名片,纳入对外合作推介重点;
(二)吸引外来投资参与藤编产业发展,推动产学研、产销对接等合作项目。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文化、工信等部门制定健全藤编工艺手册、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全产业链技术评价体系,在保护传承中提升藤编产业标准化水平;
(二)加强藤编行业标准化建设,推动制定地方、团体及企业标准,涵盖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推广先进标准应用;
(三)加强藤编产品质量监管,建立产品溯源体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四)牵头培育和管理汉中藤编区域公用品牌,协同文化、工信、林业、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品牌使用管理规范,加强品牌监管,规范品牌评估、评定、评价、发布等工作,引导企业注册藤编相关商标;
(五)加强对藤编相关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培育和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维护品牌市场声誉;
(六)扎实推进藤编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自觉恪守诚信经营理念;
(七)规范藤编商业宣传广告,防止违法广告发布,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公共交通等候区域、客运站点等场所为汉中藤编宣传展示提供空间;
(二)配合商务、邮政等部门,推动藤编产品运输通道优化,为产业发展提供物流保障。
第二十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符合条件的藤编企业、非遗工坊、传承人等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解读和辅导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加强汉中藤编的宣传推广,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一)对侵占、破坏汉中藤编史料、文物、实物等行为,由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附则】
(一)棕编、竹编、扇编、草编、麻编以及羌绣、架花等县(区)级以上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汉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关于《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9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加快推动汉中藤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起草了《条例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条例》有关条款,结合汉中藤编的保护、传承、发展实际,广泛听取有关企事业单位、传承人和专家的意见建议,起草形成了《条例实施办法(初稿)》, 于3月26日公开征求了11个县区、3个市级非遗保护工作机构意见建议,于4月1日、4月14日先后两次征求19个市级部门的意见建议,共收到修改意见14条。参考吸纳意见建议,我局对有关内容和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四条,包括目的和依据、工作方针和原则、政府职责、经费保障、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施行日期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