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4 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第二款 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