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必须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每年进行检查。
3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各级国防教育计划。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安排和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教育应当加强指导和检查。
4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市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口部、孔口、管线等部位和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