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十六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 市级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监督,可以运用下列方式:(一)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二)组织开展特定领域、区域行政执法监督;(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四)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五)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研判;(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社会评价;(七)对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进行核查督办;(八)对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九)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可以检查、访谈、暗访,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取、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调查、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