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林业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 对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  对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准予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所依据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二)被许可人是否按规定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经审批的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三)被许可人对森林风景资源进行保护利用的情况;(四)被许可人依法组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情况;(五)被许可人执行森林公园管理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六)其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森林公园相关的管理工作。
3 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人工繁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4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