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专项检查计划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2月底前报请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原则上同一企业上年度无行政处罚(处理)记录的,下年度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有,按照国、省统一部署,治理欠薪冬季行动(一般在11月至次年春节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单位。
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2月底前报请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原则上同一企业上年度无行政处罚(处理)记录的,下年度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有,按照国、省统一部署,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一般安排在4月至7月期间),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3 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评价机构落实技能等级评价政策是否准确,参评人员是否符合资格,评价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是否严密,评价结果是否公正,评价资料保存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评价、降低标准评价、虚假评价等违反技能等级评价管理工作的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4 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借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
5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2月底前报请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6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2月底前报请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