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