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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年度检查频次 |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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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城市供水用水的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 |
公共供水企业每年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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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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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中心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从行业监管角度开展监督性检查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各项管理工作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2.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检查每年2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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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城镇燃气厂站危险场所隐患识别指导手册》《陕西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场检查工作指导细则》《七类场所现场检查工作指导手册》《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清单》《瓶装液化石油气“随瓶安检”指导手册》等 |
各企业每年4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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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
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企业每年2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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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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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每年2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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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执法检查 |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2月23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第五十一、第六十七条,《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五十八条。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企业每年2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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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执法检查 |
《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7年10月31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整修或者拆除。 |
《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
各企业每年1次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