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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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年度检查频次 |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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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情况纳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第十七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
1.是否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2.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是否分开,非公有资本是否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3.是否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4.是否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5.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是否及时处理公众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
1次/年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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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制度建设、技术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检查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2.符合GB/T 43697-2024《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 45577-2025《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方法》、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41391-2022《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要求》、GB/T 43435-2023《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安全要求》、GB/T 41819-2022《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等国家标准。 |
1次/年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