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互联网站信息服务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19)》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