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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时间安排 |
年度检 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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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合规检查; 2.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检查; 3.设施状态完好检查。 |
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
频次 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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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4号)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十七条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22年8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1.《防雷安全检查规程》(QX/T 400-2017);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监督检查规范》(QX/T 402-2017) |
根据省气象局统一部署,4-11月进行检查。 |
1.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全年全覆盖检查1次;2.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双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年抽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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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条款 |
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
1.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每日巡查1次; 2. 接到举报检查频次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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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1.信息发布主体合法性检查; 2.信息是否来源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 3.服务活动合规性检查。 |
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
频次 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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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2020年3月修订)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从事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被许可人法定条件检查; 2.按许可内容开展活动检查; 3.履行报告、备案、接受检查等法定义务检查。 |
需要事后检查的行政审批事项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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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审批事项最多检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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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2022年8月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被许可人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取得许可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业务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责令被许可人或者购买、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
1.所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否列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许可目录,并取得使用许可证书; 2.是否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安装、使用、维护和检定,确保装备性能达标。 |
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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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次 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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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文物、林业、通信管理等部门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等,将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条款。 |
每年4-9月 |
按5%—10%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每年1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