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 计划 |
备注 | 科室 |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
| 1 | 夏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收购者是否严格落实“五要五不准”收购准则,收购价格是否公示,不同等级样品是否上台,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售粮款,“打白条”,超扣水杂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一年2次 | 一年2次 | 执法督查科 | 是 | |
| 2 | 粮食购销领域定期巡查(含储备管理季度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陕西省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实施细则》(陕粮安执发〔2023〕114号)第四条第三款 各市(区)级、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具体工作,对辖区内粮食收储企业开展定期巡查,核查定期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第五条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原则上按季度开展,每季度巡查应实现对辖区内所有粮食收储企业巡查全覆盖。 4、《汉中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汉发改储备[2022]345号)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全市储备粮规划和总量计划,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并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是否落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计划,库存粮食账实、账账是否相符,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轮换、销售、动用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是否签订政策性粮食交易合同并严格履约,无经济纠纷出现,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是否存在阻碍出库、乱加价、推迟出库等问题;粮食收购企业是否履行备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经营台账并报送粮食基本数据,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仓储设施和交通工具。 | 一年4次 | 一年4次 | 执法督查科 | 是 | |
| 3 | 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含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政府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库存数量、质量,储备粮油轮换管理、购销政策、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既往发现问题整改、租仓库点内控管理、购销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政策规定。 | 一年1次 | 一年1次 | 执法督查科 | 是 | |
| 4 | 对投诉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 根据举报线索对被举报对象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调查,依据调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 依据实际举报事项确定,不设检查频次上限 | 依据实际举报事项确定,不设检查频次上限 | 执法督查科 | 是 | |
| 5 | 对粮食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粮食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 一年4次 | 一年4次 | 与粮食购销领域定期巡查工作合并进行 | 执法督查科 | 是 |
| 6 | 对省级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进行验收销号 |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工作制度(试行)》(陕安委办〔2024〕127号)第十一条 (二)负责跟踪督办的行业监管或行业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查验收,并出具复查验收意见书。复查合格的,报挂牌督办的单位申请销号。挂牌督办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销号。 | 问题整改责任主体是否按照《陕西省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工作制度(试行)》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省级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 依据省级问题反馈情况确定 | 依据省级问题反馈情况确定 | 执法督查科 | 是 | |
| 7 | 对粮食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国粮执法规〔2020〕245号)第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各地建立的粮食和物资储备在线监管系统以及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双随机”抽查,加强检查信息归集互享和关联整合,提高工作效能。 2、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汉中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全市发展改革系统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
被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涉粮法律法规,以及粮食行业管理制度机制。 | 依据年度抽查计划确定,全年不超过1次 | 依据年度抽查计划确定,全年不超过1次 | 执法督查科 | 是 | |
| 8 | 军粮供应管理专项检查 | 《陕西省军粮供应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军粮发〔2022〕30号)第十四条 各级军粮供应管理部门必须定期对军粮供应单位执行军粮财务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省军粮供应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级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两次。 | 对军粮供应政策落实情况、军粮统筹及质量管理情况、军粮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一年2次 | 一年2次 | 军粮供应中心 | 是 | |
| 9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2号)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节能项目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23〕1273号)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能耗解决方案及绿电使用承诺、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
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次/年 |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环资科 | 是 | |
| 10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2次/年 | 开展夏季空调温度节能专项监察 | 环资科 | 是 | |
| 11 |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修订)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管理制度、节能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次/年 | 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监督检查 | 环资科 | 是 | |
| 12 | 对违法采集、归集、获取、出售、篡改、虚构、泄露查询信用信息及信用服务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 第五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采集、归集信用信息的;(二)违法获取或着出售信用信息的;(三)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的;(四)提供虚假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的;(五)未经许可或者授权查询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的;(六)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的;(七)通过虚假宣传、承诺信用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八)拒绝、阻碍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査的;(九)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一年四次 | 暂无 | 财金信用科 | 是 | |
| 13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督查检查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25条、26条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 | 每月 | 目前结合中期评估、市委季度综合督查一并将调度监测中问题突出的项目纳入检查内容。 | 委内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的相关科室 | 投资科 | 是 |
| 14 |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 《政府投资条例》第27条 |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根据审批的项目情况而定 | 根据审批的项目情况而定 | 委内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科室 | 投资科 | 是 |
| 15 | 招投标行业监管 |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60条 | 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项目情况而定 | 根据项目情况而定 | 投资科 | 是 | |
| 16 | 油气长输管道保护检查 | 1.《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安委〔2015〕4号 2.《陕西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陕安委〔2015〕21号) |
外部隐患排查占压、交叉穿越、安全间距不足等风险;对高后果区、河流穿越、地质灾害区、第三方施工区等重点管段加强巡检 。 | 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 运行科 | 是 | |
| 17 |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检查 | 1.《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2.《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1号) |
重点核查重过载线路、配电台日常巡视,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的闭环管理。 | 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 运行科 | 是 | |
| 18 | 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处罚 | 1.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2.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 能源科 | 是 | |
| 19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1.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2.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2018年12月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 能源科 | 是 | |
| 20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1.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2.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23号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 同一企业每年不多于2次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 能源科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