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时间安排 | 年度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19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 |
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形成闭环,是否配备专职安全员;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脚手架、临边防护、临时用电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消防器材配置、动火作业管理等); 4.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是否配备齐全; 5.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是否及时签发安全整改通知; 6.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审批并严格执行; 7.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二季度、 四季度 |
2次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另行检查的频次暂无法确定。 |
| 2 | 对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 2018年10月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9年7月修正)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 2017年3月修订)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2008年8月公布)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1.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材料及验收等是否符合节能标准; 2.核查建设工程是否使用目录内的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监督设计、施工环节是否符合节能技术规程,确保按图施工。 |
四季度 | 1次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另行检查的频次暂无法确定。 |
| 3 | 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 2015年1月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 55002;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 3.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 |
四季度 | 1次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另行检查的频次暂无法确定。 |
| 4 | 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2月23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和区域,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以及与其相 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
按照《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季度、 三季度 |
2次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另行检查的频次暂无法确定。 |
| 5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 2018年12月修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2016年9月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关于审查机构成立条件、人员资格、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成立条件、资质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 三季度 | 1次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另行检查的频次暂无法确定。 |
| 6 |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2008年3月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2020年2月修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文件;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
四季度 | 1次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另行检查的频次暂无法确定。 |
| 7 |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2015年修正)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2026年9月 | 1次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另行检查的频次暂无法确定。 |
| 8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
1.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办理备案登记,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2.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安全保护装置(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是否灵敏有效; 4.使用登记、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
2026年12月 | 1次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另行检查的频次暂无法确定。 |
| 9 | 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修改,2022年3月住建部令第54号修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是否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销售活动,在售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取得销售许可,预售项目是否严格落实资金监管要求,是否按要求公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 二季度 | 1次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另行检查的频次暂无法确定。 |
| 10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是否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销售活动,经纪机构是否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按要求公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 二季度 | 1次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另行检查的频次暂无法确定。 |
| 11 | 物业管理活动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三)指导、监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五)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服务管理相关的工作;(六)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等活动;(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八)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汉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条例》(2025年4月28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三)指导、监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物业服务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五)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六)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等活动;(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八)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
是否按照物业合同履行服务义务;是否保障物业小区公共设施运行完好;是否按要求公开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 三季度 | 1次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另行检查的频次暂无法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