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汉中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管理办法和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汉中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管理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汉中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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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汉中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自身建设,优化职能职责,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陕西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清理规范办字〔2016〕6号)和《中共汉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汉中市经济合作局驻外招商分局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汉编发〔2019〕4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是市政府派出的综合性办事服务机构,完成市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市政府与所在地各级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市的有关事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业务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 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是依托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等机构,设立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招商窗口,统筹负责所在区域的投资促进、宣传推介和项目洽谈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业务归口市经合局管理。在市政府驻西安、深圳办事处和北京、上海联络处加挂市经合局驻西安分局、驻深圳分局、驻北京分局、驻上海分局牌子,与各办事处(联络处)合署办公。单独设立市经合局驻成都分局,为市经合局派出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经合局驻北京分局)、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市经合局驻西安分局)、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市经合局驻上海分局)、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市经合局驻深圳分局)和市经合局驻成都分局等驻外机构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驻外机构)。

第二章 职责定位

第五条 驻外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与驻地及邻近地区各级党政机关、商会协会、重点企业、意向客商和汉中籍人士的沟通联络、经济协作和友好往来等工作;

(二)参加驻地有关会议、活动,代表市政府或市经合局前往驻地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相关企业办理公务、协调相关事宜;

(三)及时收集、整理和传递驻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项目等信息,为市委、市政府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四)积极开展宣传推介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汉中投资优势、重点产业、合作项目,促进对外交流合作;

(五)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广泛收集和提供有效投资信息,主动对接洽谈合作项目,适时介绍、组织客商来汉中进行投资考察;

(六)协助市政府、各县区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驻地举办或参加各类投资促进活动;

(七)负责市委、市政府在驻地的公务、商务接待工作;

(八)负责维护本市前往驻地信访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访工作;

(九)负责对本机构代管、使用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合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驻外机构主要负责区域:

驻北京联络处(北京分局):主要负责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等京津冀区域,向北融入京津冀经济圈。

驻上海联络处(上海分局):主要负责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长三角区域,向东融入海上丝绸之路。

驻深圳办事处(深圳分局):主要负责广东省和香港、澳门等粤港澳大湾区,向东融入海上丝绸之路。

驻西安办事处(西安分局):主要负责陕西省、甘肃省等关天区域,向西融入新丝绸之路经济带。

驻成都分局:主要负责四川省、重庆市等成渝区域,向南融入长江经济带。

第三章 招商引资

第七条 驻外机构要以招商引资工作为主,积极在负责区域及相邻省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及时跟进线索、意向项目,协助做好我市在当地或周边省市举办、参与的各类投资促进、经贸交流活动。主动联系驻地及周边省市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企业,以及央企、跨国公司驻华机构和各方客商,搜集整理投资意向和项目信息,对接洽谈合作项目;加强与负责区域及周边省市汉商和汉中籍知名人士、商会和行业协会、投资促进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沟通;主动向客商提供招商引资咨询服务,适时介绍、组织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客商来汉中进行投资考察。有条件的驻外机构可组织开展小型定向招商活动,依靠活动平台集中招商。

第八条 驻外机构要充分发挥对外宣传推介作用,创新推介方式,大力宣传汉中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合作项目、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招商信息,讲好汉中故事,提高我市在外知名度、美誉度,吸引外地客商来汉投资兴业、旅游度假,不断扩大汉中在驻地影响力。加强汉中优质农产品、重要工业产品的推广力度,服务本地企业开拓高端市场,提升市场占有份额。

第九条 市政府办、市经合局要联合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学习交流制度,定期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驻外机构学习锻炼,协助开展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工作。各驻外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各县区(园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协商,采取联合招商等方式选派招商专员到分局工作。所有学习锻炼人员,接受驻外机构的统一管理,其行政关系、职级、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仍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公务、商务活动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各类接待工作。

第四章 联络服务

第十一条 驻外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在服务领导决策、服务汉中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真做好市领导和汉中有关团组及人员到驻地办理公务的联络和接待服务工作,为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多形式、多途径为促进汉中发展做好服务。

第十二条 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经合局驻北京分局)要发挥地处首都的优势,紧密联系中央新政策、新动向,加强与国家部委和北京市的对接,为我市领导赴京争跑项目、汇报工作做好前期准备;要做好中央和北京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技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调研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利用首都文化资源聚集优势,主动与国内外知名人士联系对接,发挥名人效应,广泛宣传汉中,持续扩大我市对外影响力。

第十三条 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市经合局驻西安分局)要紧盯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有针对性、有深度、有前瞻性的信息及建议,为汉中融入大西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四条 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市经合局驻深圳分局)、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市经合局驻上海分局)和市经合局驻成都分局要加强与驻地的交流合作,为汉中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牵线搭桥;要负责建立高效经济协作网络,利用驻地的经济、金融、贸易等区位优势,促进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招商引资等工作提供咨询、协调和跟踪服务;要及时收集当地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先进经验,为汉中加快发展提供借鉴。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驻外机构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主任(局长)负责全面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集体研究后,根据工作性质报市政府办公室或市经合局审批。

第十六条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驻外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和市经合局主要领导汇报工作。遇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必须及时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瞒报、漏报和越级越权行事。

第十七条 落实请销假制度。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日内因私离开负责区域,应事前按管理权限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经合局书面报告请假,回岗后应及时销假。严禁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和超假不归。

第十八条 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由市经合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每年向各驻外机构分别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采取日常工作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底根据考核情况对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第十九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经合局共同负责,每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座谈会,年底召开驻外机构负责人述职述廉会议,及时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通报情况,研究有关问题。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全市性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条 驻外机构要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工作,建立学习、办公会议、文书管理、保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党风廉政、考勤、奖惩等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并严格执行,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县级干部任免和管理,按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经合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各驻外机构负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驻外机构经费由工作保障经费和招商专项经费构成。工作保障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运行基本需求,结合驻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价格,合理申报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招商专项经费由市经合局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建议,市财政局核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合理拉开档次,每年专项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做出调整。各项经费由市财政统一纳入预算并划拨到各驻外机构。

第二十三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在执行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津补贴(绩效工资)待遇根据个人身份,按照目前汉中市人员工资中津补贴(绩效工资)标准的50%加驻地公务人员工资中津补贴(绩效工资)标准的50%计算,依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可根据年度考核等次,参照汉中市市级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标准对分局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分局从招商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驻外机构应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支出管理办法,规范收入和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驻外机构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用房、宣传推介窗口、业务用车等办公条件。按照市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申请并组织实施工作用房、宣传推介窗口租赁(含维修、物管等)、业务用车配备和更新、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经费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驻外机构要加强会计核算,规范编制财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驻外机构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全市部门预算执行全覆盖审计计划(对成都分局纳入对市经合局年度预算延伸审计)。

第七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驻外机构资产属市政府所有,由各驻外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使用。驻外机构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固定资产台帐,按照资产信息管理要求,纳入省级资产信息系统平台,实施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驻外机构资产配置,应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报批。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 驻外机构资产处置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未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抵押和对外担保。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汉政发〔2015〕35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驻外机构对外出租、出借所管理、使用的资产,须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所得收入按规定上缴市级财政,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一律实行公寓化管理,干部职工退休、离职后半年内应交回原住房。逾期不交的应按约定的处罚规则和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经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汉中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目标责任

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汉中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管理办法》《汉中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对象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经合局驻北京分局)、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市经合局驻西安分局)、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市经合局驻上海分局)、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市经合局驻深圳分局)和市经合局驻成都分局。

第二章 指标设置及分值

第二条 考核指标由招商引资、联络协调和专项工作三部分组成。招商引资指标由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初下达,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全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联络协调和专项工作任务由市政府办、经合局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下达。

第三条 指标设置突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

(一)招商引资(60分)

1. 提供招商引资线索项目信息。

2. 邀请重点客商来汉对接考察。

3. 组织和参与投资促进活动。

4. 促进招商引资项目签约。

5. 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汉中投资优势、重点产业、合作项目,促进对外交流合作。

6. 招商信息报送,日常工作配合及资料报送等平时工作。

(二)联络协调(20分)

1. 与驻地及邻近地区各级党政机关、商会协会、重点企业、意向客商和汉中籍人士的沟通联络、经济协作和友好往来等。

2. 及时收集、整理和传递驻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项目等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和市经合局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3. 做好市委、市政府在驻地的公务、商务接待工作。

4. 维护本市前往驻地信访秩序,协助信访局做好接访工作。

(三)专项指标(20分)

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和法治建设等。

根据工作导向和需要,考核指标和分值可做适当调整,可合理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经合局会同市政府办组织实施。招商引资指标由市经合局负责考核,联络协调、专项指标由市政府办负责考核(其中市经合局驻成都分局专项指标由市经合局负责考核)。

第五条 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季度考评通报、年终考核。

第六条 各驻外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市政府办、市经合局报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核实后以市政府办文件进行通报。

第七条 年终考核时,各驻外机构应对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逐一填写上报任务完成情况,并提供准确详实,具有说服力的印证资料。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将各驻外机构纳入全市招商引资有关表彰奖励范围,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考核结果与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奖补挂钩。全面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奖补招商引资专项经费40万元;全面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奖补招商引资专项经费30万元。对重大招商活动、重要招商项目等可根据实际专项予以经费奖补。奖补资金可根据需要分批次拨款。

第十条 各驻外机构可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参照汉中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奖励标准,对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各驻外机构未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该单位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2020年度的驻外机构专项经费、工作人员绩效奖励,依据2019年度考核结果兑现。

第十三条 由市政府办、市经合局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汉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汉中市经济合作局驻外分局)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分值和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市经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