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新修订《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

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为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防止国有资产流,提高资产使用效,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相关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全市各级党委机、人大机、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处置所占、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出、转、置、捐、报、报、合

作开、联合经(含棚户区改)以及对外投资(担保)、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公平的原,出、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协议转、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法规规定的方式进。报废的资产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回收处置办法。

第五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审查职能。

第六)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七)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或资产处置审批单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资金的依,也是处理有关资、资金账务的原始会计凭。资产处置中涉及预、会计事项处理,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置换差价收、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被征收拆迁补偿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确需废、淘汰的资产;

)因单位分、撤、合、改、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无偿调(划、对外投(担)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出、出、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入的行为;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非正常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

的行为;

)无偿调(划)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将国有资产占、使用权变更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对外投(担)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预先垫付货币或实,按照双方约定经营某项事业、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合作开发和联合经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以改善单位办公条件和职工居住条件为目的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

)行政事业单50(原始)以上的房屋及建筑、土,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50(原始价)以下50)房屋及建筑、土,由财政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备案;

)行政事业单5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5万元及其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财政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备

)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由资产所权的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未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批,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跨级次处置资产。

(四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门审1.因行

基础设施建、旧城改、使用年限到可抗力等需要处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建筑土地的;

2.行政事业单位占、使用的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3.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4.行政事业单位分、撤、合、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

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

)申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占、使用国有资产的相关情,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并提供有关文、证件及资(资产信息数据按资产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同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对资产信息数据、实地勘,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处置建议。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鉴证,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专业技术部、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专项审、评估或技术鉴;专项审计、评估报、鉴定报告书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确认。

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和性质的处置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财政部门依照国土资源部门审定结果办理评估核准。

(三公示行政事业单位对专项审计报告、评估报、鉴定报告书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四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应当在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属性和用,应当按《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招拍”的规定公开交易,并将成交结果报财政部门备。不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国有土地权属变更事项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结果出具批复文,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并发证。

)收益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收支两条线”管,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属性和用途的处置收,除补缴的土地价款纳入基金预算管,其余收入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同级国库。

)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移审批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处置审批》等资,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门按照审批,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第四章处置申报应提供的材料第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移审批单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复印、工程决算副、记账凭证复印、土地或房屋产权证、股权证等凭(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因单位撤、合、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需提供撤、合、分立的批文或政府会议纪要;

)拟移交资产的名、数、规、单价清册以及与资产信息系统数据的核对情况;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移审批单

)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占有使用权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实际发生的对外,应当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应当依据乡、街、村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六接受捐赠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数、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更新资产信息数,并报告财政部门。

第十七行政事业单位出、出、转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材料:

)出、出、转让的申请、政府性文件或会议纪要;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移审批单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如合法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土地或房屋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鉴定机、具有法定资格的中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专项审计报、有关资产评估报,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专项审计报、资产评估结果和鉴报告书公示后的反馈意见;

)资产出、出、转让方案及其转让合同草,成交确认。股权转让,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

(八)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须向财政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资产置换申请,专项审计报、资产评估结果和鉴定报告书公示后的反馈意见;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移审批单

)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如合法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土地或房屋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

)经审计的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六)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副(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单

)能够证明盘、毁损以及非正常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如购货发票或收、工程决算副、记账凭证复印、固定资产卡、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非正常损失责任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提交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房屋拆除批复文、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七)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担损失,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损失处置申请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处置批单》;

)被投(担)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债权或股权凭、形成呆坏账的情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涉及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相关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处置批单》;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涉及诉讼或仲裁,提供已生效的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判定、裁定或裁决申报单位败诉,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件;

(六)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物,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执、执纪单位必须对罚没物资进行详细造册登,妥善保,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进行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行政事业单、主管部、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低价转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未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本部门所占、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六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法规和规,按《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1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营实体、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特种储备物资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其他相关办法和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有效期五《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汉政20153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