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汉中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测绘管理,规范测绘活动,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强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促进测绘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区域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汉中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实施测绘项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辖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国家保密、网信、发展改革、工信、民政、财政、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市场监管、人防、行政审批、智慧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测绘、保密、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地理信息资源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知识产权,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提供、应用等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开展测绘活动。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等,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和查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资质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第七条 凡在汉中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网上办事大厅的测绘项目报送管理信息系统,向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合同或者委托书、测绘资质证书、项目设计书、作业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汉中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并接受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九条 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严格执行测绘项目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应该使用统一规范的制式合同,合同文本应当包括相关质量技术要求、价款、项目完成期限、保密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测绘成果汇交与保管有关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以测绘地理信息为主的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市场原则自主定价。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价格、工期、质量、成果保密、履约责任,以及依法进行成果汇交等有关事项。中标单位实施测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密管理人员应当均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库,健全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机制,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促进地理信息的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已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重复测绘的,不得新立测绘项目,避免重复测绘,浪费财政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涉及测绘的,应当以一次性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多测合一”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采取公开表扬、给予优先、加大扶持等相关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享有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年度通报制度。依法开展测绘资质动态管理和巡查,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及时将辖区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经准确性和合法性审查后,逐级上报录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同时上传真实有效证明文件,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公开信用等级信息。

测绘资质单位应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建设,依法开展测绘活动,诚实守信经营,积极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维护和上报单位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和省信用管理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管理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测绘单位或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应当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一)被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被判定不合格,并在限期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四)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例行保密检查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在限期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

(五)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测绘活动中具有违法行为的。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黑名单的测绘单位或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第十九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资质批后监管,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第二十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建立健全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保密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和提供涉密地理信息,不得侵犯他人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履行法定手续,报具有审核权限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领取。申领单位必须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和场所设施,在其生产、流通、保管、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应当依法管理。

各测绘资质单位和涉密测绘成果保管、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配备保密管理人员。涉密成果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成果使用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切实增强国家版图意识,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地图出版、展示、登载、进口、出口和生产,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审图号。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等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标注审图号。在互联网上提供地图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国家保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联合监管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为年度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上年度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二)上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业务范围的;

(四)上年度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五)上年度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中被约谈的;

(六)其他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