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23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3630

汉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西汉、宝巴、十天三条高速公路围合区域以内和三个城市组团(柳林组团、褒城组团和周家坪组团);

(二)城固县:汉江河以北、东环三路及城化公司以西、西六路及顺鑫鹏程公司以东、北环二路以南合围区域以内和柳林组团、三合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三)洋县:西至苧溪河及城西路、东至贯城东路、南至西汉高速及汉江、北至牛头山及山体边界以内的区域;

(四)西乡县:县城东至东二路、西至十天高速引道、北至阳安铁路、南至牧马河左岸合围区域以内以及特色食品工业园区;

(五)勉县:水磨湾国道108大桥、阳安铁路、定军中路、汉江路、南干渠、江滨南路合围的江南片区,以及江滨北路、堰河西堤、远东路、贾旗路、汉惠渠、天荡山旅游路、十天高速、咸河合围的江北片区;

(六)宁强县:东至宁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至五丁路、南至二道河移民安置点、北至青崖子的合围区;

(七)略阳县:以县城建成区为中心,东起兴州街道办七里店村309省道绕城线路口和谢家坪村309省道绕城线路口、西至横现河街道办嘉陵江大桥头、南起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运线嘉陵江大桥桥头、北至十天高速路出口;

(八)镇巴县:以县城建成区为中心,东至泾洋街道办鹿子坝华武酒店、西至城北幼儿园、南至齐家沟川竹小区、北至中石化加油站;

(九)留坝县:以县城建成区为中心,东至紫柏路与南环路交汇处、西至县委党校、南至南环路向南延伸500米范围内、北至紫柏路向北延伸500米范围内;

(十)佛坪县:北至塘湾村木器厂、南至东岳殿高铁站区域。

二、本规定所称高污染燃料为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类(严格)燃料组合,即: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必须配备专用锅炉,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

五、禁燃区范围内不具备天然气使用条件的居民户实行电能等清洁能源替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全面使用清洁能源。

六、严肃查处禁燃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七、市发改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八、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强跟踪督查,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高污染燃料替代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118日印发的《汉中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汉政发〔2017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