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为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及《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汉中城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北至留坝县火烧店镇,南至南郑区碑坝镇,西至勉县武侯镇,东至洋县槐树关镇。

(二)机场净空区域保护要求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1.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3.建靶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4.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动力伞、滑翔伞、无人机、风筝、孔明灯以及其他升空物体;

7.焚烧秸秆、垃圾等,燃放烟花、焰火;

8.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9.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10.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一)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1.汉中城固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2.汉中城固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1)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中轴分别向南、北两侧各延伸500米,从机场跑道两端入口分别向东、西各延伸500米,形成的东西长3500米、南北宽1000米的矩形区域;

(2)以城固县沙河营镇西湾村导航台等导航台站各自为圆心,半径500米的圆形范围。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超高建筑物、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三、机场净空审核工作要求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应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1.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筑物、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2.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筑物、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对以上需进行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相关县(区)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等机关净空审核意见。

四、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三)机场管理机构在净空巡视检查发现疑似障碍物以及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四)市级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机场净空安全。凡违反本通告的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理。

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中城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汉政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