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管发〔2016〕59号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执法局)
关于印发《汉中市新建商品房交付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房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市房协,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
现将《汉中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
2016年5月23日
汉中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商品房项目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房屋。
第四条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县住建局(房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文件和专业机构的房屋面积实测报告;
(二)供水排水与城市供排水管网连接,并分户装表供水,且排水畅通;
(三)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分户装表供电;
(四)具备安装燃气条件的小区完成小区内燃气管道敷设并分别装表到户,达到与城市燃气主管网连接,具备通气条件;
(五)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端口敷设到户;
(六)电梯安全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使用;
(七)楼道照明正常使用;
(八)小区出入道路达到通行条件,内部场清地平,并与外围道路相连通,分期交付的商品房应与外围有效隔离;
(九)取得单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十)小区有监控等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小区绿化按规划已实施或正在实施;
(十二)机动车、非机动车按规划有停放场所;
(十三)已取得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文件,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建设到位。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分期验收。分期建设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分期交付使用的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六条 实行汉中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使用30日前向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填写《汉中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从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zgj.hanzhong.gov.cn/),经资料审查和现场勘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开发企业接此通知书后向购房人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交房,无正当理由,购房人不得拒绝接收已购房屋,购房人接到交房通知后有权先验房再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所购房屋的,按合同违约处理。交房时,购房人发现所购房屋有质量缺陷的,应及时向开发企业反映,开发企业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否则,购房人可以向房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查处。
第七条 合理把握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的时间节点。凡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1月1日之前,但延期至2015年1月1日之后交房的项目,按照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办理交房手续,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可不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1月1日以后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接到房产主管部门下达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不得向购房人通知交房。
第八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证明资料,同时要告知购房人电梯使用、室内水、电、气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并向购房人提交内容统一规范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购房人装修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质量问题和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的时间,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否则办证逾期,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凡涉及购房人依法合理交纳的各项费用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约定,否则,交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购房人收取各项费用。严禁开发企业或物业企业替有关部门单位代收各类费用。若出现乱收费行为,购房人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妥善处理合同纠纷问题。凡在交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发生合同纠纷问题,由买卖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4年11月11日印发的原《汉中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和2015年4月9日印发的《汉中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