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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汉中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汉中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调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为前期准备、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三个阶段进行: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为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19年11月至今为成果总结与开发阶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普查机构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攻坚克难,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认真参与,我市圆满完成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全面掌握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有效信息,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情况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市普查对象数量5574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716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88个,生活源2296个,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163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1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64050吨,氨氮29100吨,总氮62200吨,总磷650吨,动植物油780.68吨,石油类4.00吨,挥发酚0.02吨,氰化物0.41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27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氧化硫18000吨,氮氧化物33070吨,颗粒物43920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3856.2吨。其中,重点区域(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移动源中铁路内燃机排放):二氧化硫1772.6吨,氮氧化物1648.7吨,颗粒物17380.6吨,挥发性有机物973.5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716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县区:汉台区814个,南郑区346个,勉县338个,城固县328个,西乡县261个,上述5个县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6.8%。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02个,农副食品加工业294个,通用设备制造业238个,金属制品业206个,非金属矿采选业158个,上述5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8.8%。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499套,设计处理能力14.87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2913.30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1536.33吨,氨氮99.29吨,总氮150.15吨,总磷7.33吨,石油类3.97吨,挥发酚21.47吨,氰化物414.166千克,重金属259.92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748.37吨,医药制造业346.43吨,黑色金属矿采选业214.8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5.2%。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75.36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0.24吨,医药制造业7.1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93.4%。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3.53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7.70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6.4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85.1%。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医药制造业2.45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12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8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87.9%。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2.5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5吨,金属制品业0.1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6.3%。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358.98千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50.93千克,通用设备制造业4.22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99.9%。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51.40千克,黑色金属矿采选业5.32千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48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99.7%。

涉及挥发酚排放量的行业:仅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排放挥发酚21.47吨。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65套,脱硝设施20套,除尘设施903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氧化硫14795.4吨,氮氧化物20360.8吨,颗粒物33022.7吨,挥发性有机物1640.01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391.97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591.57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282.6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9.9%。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221.61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280.05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887.5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0.5%。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1113.04吨,黑色金属矿采选业3224.22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460.8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81.0%。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98.74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24.92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93.9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81.3%。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9644613.7吨,综合利用量4308141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4815.5吨),处置量131702.5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63901吨),本年贮存量5283421.3吨,倾倒丢弃量65.35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235451.4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180055.9吨,年末累积贮存量25193.2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汉中市纳入普查涉及伴生放射性矿的企业只有略阳县聚丰矿业有限公司,该企业2017年处于全年停产状态,未产生废水、废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11个县区均涉及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388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28953.44吨,氨氮396.41吨,总氮2345.23吨,总磷373.11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46.51吨,总氮560.06吨,总磷60.87吨。

以新草谷比计算,秸秆产生量为112.76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95.08万吨,秸秆利用量为81.51万吨。

地膜使用量1817.52吨,多年累积残留量522.24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634.11吨,氨氮335.95吨,总氮1726.24吨,总磷308.90吨。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685.1吨,氨氮19.76吨,总氮135.37吨,总磷39.17吨。

(四)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19.33吨,氨氮13.96吨,总氮58.93吨,总磷3.34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296个。其中: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行政村为基本调查单元,共计1972个,其他普查对象包括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63台,储油库5个,加油站256个。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33548.17吨,氨氮2407.37吨,总氮3717.54吨,总磷269.29吨,动植物油780.68吨。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608.38吨,氨氮1880.27吨,总氮2876.24吨,总磷184.23吨,动植物油321.65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5939.79吨,氨氮527.11吨,总氮841.30吨,总磷85.06吨,动植物油459.03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3241.92吨,氮氧化物1959.12吨,颗粒物10391.32吨,挥发性有机物7380.91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111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47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5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91吨,氨氮2.74吨,总氮3.84吨,总磷0.20吨,重金属8.84千克。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5.66吨,氮氧化物24.42吨,颗粒物1.60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污水年处理总量7606.62万立方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24个,处理污水7382.08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86个,处理污水104.70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1个,处理污水119.84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1584.94吨,氨氮1421.55吨,总氮1662.19吨,总磷144.17吨,动植物油115.78吨。

干污泥产生量1.25万吨,处置量1.25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垃圾处理量67.42万吨,处理方式全部为填埋。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4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69.08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总量为12.96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3529吨、医疗废物2052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23988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56.52万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100.6384万千瓦,民航飞机起降架次10753次。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氮氧化物10774.63吨,颗粒物435.25吨,挥发性有机物3285.71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4932.53吨,颗粒物84.91吨,挥发性有机物2590.47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5842.10吨,颗粒物350.34吨,挥发性有机物695.24吨。其中: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3438.81吨,颗粒物147.28吨,挥发性有机物368.56吨;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351.57吨,颗粒物201.34吨,挥发性有机物322.81吨;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51.72吨,颗粒物1.72吨,挥发性有机物3.87吨。

注  释

重点区域:包含汉台区(含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郑区。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不含散户)、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的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发表调查。

挥发性有机物核算范围: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及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有组织排放、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建筑涂料与胶粘剂使用,城市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民用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