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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2号建议的答复函

  胡仕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汉中旅游服务业生存与发展、落实省市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建议》(第152号)收悉。现就关于宾馆、饭店水、电、气价格和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一、水价问题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价价发[2011]176号),我市已统一按国家要求将城市供水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业用水三大类。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服务业用水,目前,工业用水和商业服务业用水已经同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汉中市市区供水价格的批复》(陕价商函[2012]213号), 确定汉中中心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统一价格为每吨4.50元(含基本水价2.88元,抄表到户资金0.18元,水资源费0.30元,污水处理费1.14元)。这个标准汉中市在陕西省十个市中心城区价格中是最低水平。

  二、电价问题

  电力的价格调整和用电类别调整由省物价局确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行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规定,我市于20091120将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合并实现了同价。同时,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目的是鼓励用电客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气价问题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定价权限在陕西省物价局。我市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需上报省物价局审定。下调旅游服务行业中宾馆、饭店企业用气收费标准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省物价局也有将非居民用天然气的定价权下放到地市的意向,在今后制定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时,会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气价。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相关基础项目建设,为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及社会民生做出更大的贡献。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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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黄基伟    电话:263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