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交警部门加强交通处罚相关规定的宣传、放宽交通处罚交款时限的提案》(第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处罚时限适当延长,给司机足够的处理时间的建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流程规范性文件规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实行罚缴分离。《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机动车驾驶人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现场处罚和非现场处罚两种。现场处罚中,执法交通警察在制作处罚决定书前必先告知违法行为人缴款时间及地点,所制作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也有明确的缴款地点和时限界定。即:送达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15日后才按罚款额度的3%逐日累积滞纳金,滞纳金最多不超过罚款额度。非现场处罚是到违法处理大厅(窗口)由交通民警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缴款或15日内缴款处理即可。
二、关于多设立交通处罚窗口,方便就近处理交通违章的建议
目前,我市所辖各交警大队均在县(区)政务中心或大队部设立违法处理大厅(窗口),采用朝九晚五工作制方便群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我局交警支队在支队办公楼一楼(兴汉路陈家营十字向东100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大厅,为在汉驾驶员处理发生在汉中区域外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市车管所(兴汉新区)、车管分所(新桥植物园旁)设立违法处理窗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均可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车辆户籍所在地处理,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平台处理违法行为。
三、关于交警部门要多渠道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及时将最新交规及处罚时限通过各种形式告知广大司机的建议
现阶段,对于交通管理电子监控技术拍摄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确定后,公安交管指挥平台会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车辆违法信息至机动车车主手机中,并告知车主违法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与额度。故车主在改变了车辆登记中相关信息后,应尽快到车辆户籍所在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以免影响信息接收。此外,公安交管部门还会在违法行为处理大厅(窗口)、车驾管业务服务大厅,对违法车辆进行公告。
在交通管理工作中,交警部门注重常态化的“七进(企业、校园、机关、社区、农村、家庭、公共场所)、四创建(交通安全示范单位、社区、学校、村)”活动开展宣传引导,运用有线电视专题节目、汉报专版进行宣传教育,并走上街头、入校进厂到单位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切实提高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下一步,我局将始终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目标,不断改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努力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全力保障汉中经济社会发展和“三市”建设。
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汉中市公安局
2018年6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汉中市公安局 2688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