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适应国家将就业优先政策至于宏观政策层面的新形势,全面落实中省稳就业各项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陕西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稳就业对稳增长的支撑作用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坚持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紧密结合,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衔接,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实施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汉中支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深入落实“产业+”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汉中实施方案,加快推动装备制造、现代材料、高品质食药、新兴产业、全域旅游、新型能源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养老养生、家庭服务、社区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互联网经济等新兴业态开放,支持劳动者在新兴业态领域实现多元化就业,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三)着力减轻企业运行成本。企业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继续延长,费率保持在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指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存在失业保险历史欠费的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或按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申请返还,返还标准参照正常缴费企业执行。对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支柱产业企业,向上争取将返还标准上浮10%-2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政策,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对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落实融资服务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通过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增量业务奖励、绩效综合评价等方式,重点支持单户贷款在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量大、担保费率低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银行业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专利质押融资保险等新型产品,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汉中支行、汉中银监分局)
二、着力提升就业精准服务水平
(五)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户籍地不在常住地为由拒绝为其提供上述服务。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登记失业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均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一次性吸纳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达一定人数的,按人数给予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六)加大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力度。实施青年见习三年计划,完善见习政策,扩大见习规模,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失业青年就业,每年组织见习青年不少于1500人。见习人员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至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放宽为3至12个月,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元。落实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鼓励企业吸纳见习人员就业,提升见习效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密切关注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妥善化解去产能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救助。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细化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接待流程、服务岗位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统筹运用已建成的各项信息化服务资源,充分利用汉中人才公共服务网、汉中市劳服局官网、汉中市人社局官网、“汉中人社”、“汉中人才”微信平台等信息化媒介,为各类人才和求职者提供精准、及时、高效的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大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九)优化创业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全社会创造力,提升创业参与率。进一步减少前置审批事项,探索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精简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试行企业“多证合一、多项联办”,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推行企业备案类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进一步健全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开展“县镇标准化创业中心创建”行动,未来两年在全市各县区、有条件的街道(镇)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为创业主体提供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
(十)支持创业载体建设。规范建设标准化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补贴,补贴办法由县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鼓励支持县区与高校、开发区合作,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对象,创办县区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优质、高效、低收费或零收费的“一站式”创业服务。创业孵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孵化期内,创业孵化基地应逐年适度递增房租等费用,引导孵化实体加速成长,提高孵化效率。组建以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人士、创业投资人和研究型学者为主的专家导师团队,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训练机构的主体作用,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创业担当贷款额度,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责任余额可扩大至担保基金额度的10倍。建立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健全担保基金代偿机制,对个人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按8:2分担。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工作经费补助,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汉中支行、汉中银监分局)
(十二)鼓励支持回归汉商、返乡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对汉商、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凡回汉牵头兴办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电子商务等,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参与脱贫攻坚并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给予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和产业化扶贫项目支持。最大限度减免汉商、返乡农民创业项目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统筹用好产业、创业、奖励等政策,进一步优化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和工业用地供给方式;完善园区建设投资、创业孵化项目、科研成果等奖励政策;落实新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和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认证、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经合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
四、强化技能教育培训力度
(十三)注重培训实效。以提升培训就业率创业率为重点,将技能培训与社区工厂用工、创业扶持、产业发展、通汉协作相结合,建立健全培训监管制度,开办市级“技能培训超市”,提高技能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开展以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和能人大户等致富带头人为重点的培训工作,建立脱贫就业技能培训师资库,采取“理论+实践”、“课堂+操作”方式,依托订单定向培训基地、培训机构、工厂企业认真开展就业培训工作。将订单式、项目制培训作为补贴重点,支持有条件社区工厂开展岗前培训,实现通过培训即上岗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对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企业应事先制定职工在岗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预算,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企业提出申请(其中,在市级〈含〉以上登记注册的企业,向所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按不足额度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五)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取消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批准认定制度,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备案制度,充分发挥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的主体作用,扎实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培训合格或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各地现行相应补贴标准的1.5倍给予补贴,其他补贴标准不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十六)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和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人员范围由企业在职职工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条件由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职工的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参照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全面落实稳就业责任
(十七)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促进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和责任审计的督促检查作用。各县区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或方案,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八)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创新宣传手段,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将各类政策讲清讲透,并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十九)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