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跨区域搬迁安置工作,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环境承载差、资源支撑弱地区的移民对象跨镇、跨县安置。如有跨省安置的,享受分散安置补助政策。
第三条 跨镇、跨县区安置需选择进城入镇安置、依托中心村庄和已建集中安置点续建安置、新建农村新型社区安置,不得分散安置。鼓励通过商品房结合安置。
第四条 跨区域安置对象由本人书面申请、迁出地镇政府(办事处)审查,县区移民办复查,对搬迁对象资格进行审定。
第五条 跨区域安置对象列入迁出地县区搬迁任务,由迁出地县区统计上报、发放补助。
第六条 对跨区域搬迁对象,根据其搬迁类型,按照“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建房到人补助办法”兑付搬迁建房补助。
第七条 对迁入地安置区已实施的小配套项目资金,可计入建房成本,由迁出地县区参照“汉中市移民(脱贫)搬迁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办法”第二条,兑付给跨县区搬迁群众或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跨区域安置对象按照“原籍管理林和地、现居住地管理人和房”的原则,落实搬迁群众各项保障权益。市内跨区域安置对象社会政策衔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原籍地负责宅基地拆除、复垦,群众原山林土地权属不变,鼓励依法、自愿、有偿流转,迁入地解决搬迁户就近入学、医疗服务、社会政策接续等。跨市安置的按照迁入地有关社会政策执行。
第九条 2016年(含2016年)以后的搬迁对象按本办法执行,由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对2016年已经列入迁入地任务的搬迁对象,由迁入地按政策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