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汉政办函〔2014〕47号)同时废止。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汉中市防汛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编制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市防指职责

  2.3 市防办职责

  2.4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5 市防指成员单位联系县区防汛应急及工作职责

  2.6 防汛抢险工作纪律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Ⅰ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Ⅲ级响应

  4.5 Ⅳ级响应

  4.6 各类灾害应急相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处置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物资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交通和电力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经费保障

  5.8 技术保障

  5.9 社会动员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抢险补偿

  6.2 社会救助

  6.3 防汛物料补充

  6.4 水毁工程修复重建

  6.5 防汛抗洪总结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补充完善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汉江、嘉陵江防汛指挥权限

  9.2 防汛名词术语

  汉中市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御洪涝灾害,规范防汛应急管理工作,保证防汛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汉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洪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包括江河洪水、暴雨、洪涝灾害的防御以及由地震、人为破坏或其他活动引发的导致水库垮坝、堤防决口、地质灾害等重大险情灾情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防汛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目标。

  1.4.2 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注重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抵御水旱灾害综合防范能力。

  1.4.3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科学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

  1.4.4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洪、科学调度指挥、部门协作配合、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最大程度减少洪涝灾害损失。

  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县(区)及有防汛任务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都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防汛应急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长任指挥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汉中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汉台区区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供销社、市气象局、汉中水文局、汉中供电局、地电汉中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汉中分公司、中国移动汉中分公司、中国联通汉中分公司、西安铁路局汉中工务段、汉中军分区司令部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

  2.2 市防指职责

  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工作。贯彻执行中省有关防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全市防汛方针政策和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全市防汛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市级各部门、各县区编制各专项防汛预案;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全面指挥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措安排;做好市防指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2.3 市防办职责

  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汛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汛情、灾情信息;落实市防指防汛抗洪调度决策;检查监督防汛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2.4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法规、政策和工作动态宣传、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主流媒体积极开展防汛宣传。

  (2)市水利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负责制订水工程、江河的防洪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并督导实施,提供防洪抢险应急工作技术支撑;负责河道、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建设。

  (3)市发改委:负责防汛和灾后重建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协调和衔接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指导洪涝灾害威胁区学校安全度汛、灾后重建、危房改造、防汛应急演练和教学秩序恢复。

  (5)市工信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协调重要防汛物资生产。

  (6)市民政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负责灾区救助和灾民生活安置。

  (7)市财政局:负责防汛基础设施、应急度汛、水毁工程建设资金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经费筹集、协调和衔接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洪抢险秩序和危险区警戒管理、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管理,依法打击侵占河道、损毁防洪工程、窃抢防汛物资、破坏防汛设施及在河道设障、乱采、乱挖等干扰防汛工作的违法行为,紧急情况下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撤离洪水淹没区群众。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职能范围内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降雨引起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灾情监测预警预报及核查排查治理;协调防洪工程、应急避险、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

  (10)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洪水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环境监测和无害化处置。

  (1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系统防汛抢险应急工作。负责城区排水管网和下穿式立交的排水、低洼易涝区抢险以及城乡房屋建筑的抗风雨安全工作。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中心城区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负责城乡综合开发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和防汛抢险。

  (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防汛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洪涝、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和应急救灾物资统一调度。协调督导江河、水库洪水防御调度。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企业等做好防洪安全工作。负责监督尾矿库等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负责洪涝、地质灾害灾情收集、上报和发布。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系统防汛、抢险工作。紧急情况下防汛、救援、防疫人员和防汛物资、用品运送。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指导洪涝灾区农业农村生产恢复工作。

  (16)市文旅局: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组织、指导旅游景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防洪抢险和避险救援工作。

  (17)市卫健委:负责本系统防汛工作。负责抢险救灾中的医疗救护和灾区防疫工作。

  (18)市供销社:负责必要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19)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和实时雨情信息。

  (20)汉中水文局:负责江河汛情监测预警预报。当流域内降雨和河道、水库水位、流量达到起报标准后,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雨情、水情和有关预报。

  (21)汉中供电系统:负责电力系统防汛工作,指导协调所属水电站防洪安全和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用电。

  (22)汉中通信系统:负责通信运营企业、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调度应急通信资源,及时向相关区域传送市防指发布的雨情、水情、灾情预警信息,保障防汛通信联络通畅。

  (23)西安铁路局汉中工务段:负责铁路系统的防汛、抢险工作,保障紧急情况下防汛、救援、防疫人员和防汛物资、用品运送。

  (24)汉中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和协调驻汉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

  其它各有关部门根据防汛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通力合作,共同高效应对防汛抢险任务。

  2.5 市防指成员单位联系县区防汛及工作职责

  2.5.1 联系县区

  为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防指实行防指成员单位联系县区工作制度。

  2.5.2 工作职责

  (1)代表市防指检查县区防汛工作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2)检查并协助解决县区安全度汛工作存在的问题;

  (3)遇有重要雨情、汛情、灾情,主动赶往该县区协助、指导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反映该县区防汛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4)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反馈县区安全度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6 防汛抢险工作纪律

  (1)防汛抢险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地服从指挥部命令,听从指挥、调动和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或推诿;

  (2)防汛抢险期间,指挥部发布的命令由指挥部政委、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后下达执行;

  (3)抗洪抢险紧急情况下,指挥部调用有关方面抢险队伍、劳力、交通运输工具、物资器材、救援设备等,必须保证数量、质量并按指定时间、地点到位,投入抢险;

  (4)抗洪抢险紧急情况下,指挥部领导有权临时处置随机发生的问题,可以边处置边报告,也可以先处置后报告。但必须处置正确、及时、有效,以防止和减少损失;

  (5)坚持指挥部成员汛期轮流值班制度。值班成员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到,并及时了解雨情、汛情、灾情,处理有关问题。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值班,应指定有关领导或专人代替;

  (6)坚持指挥部成员联系县区防汛责任制。遇有重大雨情、汛情或接到指挥部的通知,负责联系各县区防汛工作的成员,应尽快到达联系县区,积极协助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7)坚持指挥部领导包重点水库、汉江平川段和城镇防汛安全责任制,负责指导督查所包水库、堤段、城镇的防汛安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送信息。当预报有重要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当预报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雨、水情观测,做好江河水库洪水预报。

  3.1.2 防洪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时,沿江河县、镇及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政府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密水情监测和工程巡查,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汛情和调度运行状况;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水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损失情况。

  (2)洪水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必须2小时内上报市防办。重大灾情发生3小时内,市防办应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洪水灾情,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注重业务培训,加强预报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水利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涉河施工的建设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制定江河、城市、库坝(水库、水电站,尾矿坝、拦河闸坝、蓄水景观等)、山洪易发区、涉河涉水建设工程、旅游景区、企事业单位的防洪预案,落实巡查抢险队伍和物资,开展宣传演练,确保预案操作性。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县(区)和有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防汛重点部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保证洪水监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防汛安全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及时予以消除。

  (8)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应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可能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时向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实时水情和洪水预测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防汛指挥调度和抗洪抢险提供基本依据。

  (3)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及时向社会发布。

  (4)需要对社会公布的水情预报,需经市防指审核同意。各级新闻主管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做好洪水灾害防范。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要根据山洪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气象、水文、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警报信息。

  (2)凡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区,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水文等部门编制区域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

  (3)山洪灾害防治区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降雨、洪水期间防御责任和值班巡逻制度,镇(街道办事处)、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降雨达到预警指标,地质灾害隐患点、山塘发生危险征兆,应在第一时间向周边危险区域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汛信息系统

  市防指按照市防汛指挥系统建设要求,建设防汛通信网络,作为汛情监测预警支持平台。各县(区)和有防汛任务的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建立防汛指挥信息平台,满足防汛指挥需要。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组织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3.3.3 洪水风险图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本地区江河洪水风险图、城市洪水风险图、山洪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作为防汛抗洪和群众安全转移的决策依据。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根据洪水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级。

  4.1.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防洪指挥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1.4 洪水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汉江干流平川段、嘉陵江略阳-宁强段防汛工作实行分级指挥。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越级上报。任何人发现堤防、水库险情时,应立即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洪水灾害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1)汉江发生大于50年一遇洪水;

  (2)汉江、嘉陵江同时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3)6个以上县城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汉江干流城市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石门水库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溃坝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立即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县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县区、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市防指成员单位、相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视频会议,相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汇报有关情况,指挥长对防汛抗洪抢险作出部署。

  (3)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4)市防指领导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请求,市防指调拨市级防汛物资、商市财政局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请求省防总支援防汛物资、经费,请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情况。水文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监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精细预报。市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7)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市防指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和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9)有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10)有关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报请指挥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汉江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2)汉江、嘉陵江同时发生5~20年一遇洪水;

  (3)5~6个县城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汉江干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石门水库可能发生坝体受损、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中型水库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溃坝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立即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县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县区、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商会,有关部门及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汇报有关情况,副指挥长对防汛应急作出安排部署。

  (3)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4)市防指领导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请求,市防指应调拨市级防汛物资、商市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请求省防总支援防汛物资、经费,请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情况。水文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精细预报。市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7)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市防指定时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和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9)有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10)有关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4 Ⅲ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汉江发生5~20年一遇洪水;

  (2)汉江、嘉陵江同时发生5年一遇洪水;

  (3)3~4个县城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汉江干流城市河段堤防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险情;

  (5)中型水库可能发生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或小(1)型水库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溃坝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立即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县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县区、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商会,有关部门及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汇报有关情况,副指挥长对防汛应急作出安排。

  (3)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4)市防指领导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请求,市防指调拨市级防汛物资、商市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一线抗洪抢险。必要时,请求省防总支援防汛物资、经费。

  (6)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水文部门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气象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市防办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7)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市防指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

  (9)有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4.5 Ⅳ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并报请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汉江发生5年一遇洪水;

  (2)汉江、嘉陵江同时发生警戒流量洪水;

  (3)1~2个县城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汉江、嘉陵江一般河段堤防可能发生堤身大范围滑塌,严重危及堤防安全等险情;

  (5)小(1)型水库可能发生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或小(2)型水库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溃坝险情;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立即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县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县区、部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会,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防汛形式,作出相应安排。

  (3)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并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4)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请求,市防指及时向灾区调拨防汛物资、商市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防汛抢险。

  (6)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

  (7)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市防指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抗洪动态。

  (9)有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4.6 各类灾害应急相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流量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

  (2)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法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水库(水电站)

  水库(水电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水库(水电站)所在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按照相应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汛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和调度运用,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在县(区)、镇(办)人民政府。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实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6.3 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堤防决口、水库(水电站)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及时组织应急抢险,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

  4.7.1 雨情水情收集报送。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收集情况并做好统计分析。

  4.7.2 工程险情登记报送。各级水利部门及时做好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和登记上报。水利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随时掌握重大险情处理情况并形成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需要上级支持的,要书面报送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及请求支持的具体事项。

  4.7.3 洪涝灾情统计报送。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录像等方式汇报灾情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4 溃堤垮坝险情报送。所有堤防和水库(水电站)失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掌握失事后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等情况,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等。

  4.7.5 防汛综合信息报送。县区和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上报防汛信息。市防办应及时汇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汛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发生洪水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要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8.2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要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检查,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处置

  4.9.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

  4.9.2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抢险。

  4.9.4 处置洪水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10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请求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调拨。

  4.10.2 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防御洪水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迅速把影响区群众组织转移到安全区域。县区、镇(街道办事处)防汛指挥机构和村组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避险工作。

  4.10.3 公安部门对撤离区、安置区和洪水影响区采取警戒管理,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人员伤亡和新的安全威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汉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市防指提出申请,市军分区、武警汉中市支队按照规定执行。

  4.11.2 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指报请市政府发布动员令,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原则。市防指会同市级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信息发布。新闻媒体发布的重大洪水信息须经市防指审核。

  4.13 应急结束

  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缓解时,市防指和有关县区防汛指挥机构下达指令,宣布结束或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各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合理建设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指挥信息畅通。

  5.1.3 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防汛应急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保障。

  5.1.4 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应急物资保障

  5.2.1 物资准备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

  5.2.2 物资调拨

  采取先近后远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物资急需。需要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有关县区提出申请。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3 应急队伍保障

  包括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专业队)、解放军抗洪抢险专业部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5.4 交通和电力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负责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的及时调配。各级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负责灾区消毒和伤员抢救。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水灾区治安、交通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干扰防汛抢险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证防汛抗洪顺利进行。

  5.7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支持洪水灾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

  5.8 技术保障

  5.8.1 建设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市防汛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1)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重要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30分钟内传到市防办。

  (2)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大型和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3)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区域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快速查询。

  (4)建立市防指与省防总、各县区防汛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8.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发生洪水灾害时,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根据洪水发展,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动员工作,适时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5.9.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

  5.9.3 县区政府应加强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一线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

  6 善后工作

  在防汛抗洪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处理防汛抗洪期间的遗留问题,抓紧做好防汛总结和灾后重建。

  6.1 抢险补偿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不能以实物归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对抗洪抢险占用的土地、砍伐的林木等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组织对挖损土地复垦和林木补种。

  6.2 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防汛物料补充

  按照防汛物料储备管理办法,及时按照以物还物的方式向调拨单位归还被调的物资,充盈防汛物资库存。

  6.4 水毁工程修复重建

  6.4.1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要尽快组织力量修复水毁防洪工程,以应对洪水再次发生,保证及时恢复防洪抗洪能力。

  6.4.2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洪水损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6.5 防汛抗洪总结

  做好防汛抗洪工作总结,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价防汛抗洪工作的成效和经验教训,在防汛抗洪工作结束后20天以内报送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防汛抗洪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各级政府、防汛机构和工作人员务必高度重视。本预案奖励与责任追究对象,主要指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机构、相关单位和参加防汛工作的人员。

  7.1 奖励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3)在危险关头,组织人员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有功者;

  (4)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5)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损失者;

  (6)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7)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7.2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延误汛情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汛情灾情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8 附则

  8.1 预案补充完善

  各县区可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的实施预案。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汉江、嘉陵江防汛指挥权限

  9.1.1 汉江:以武侯站、汉中站、洋县站洪水流量为标准。

  预报洪水流量(m3/s)        指挥权限

  武侯站<2500

  汉中站<5000

  洋县站<7000        由县区防指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

  2500≤武侯站≤4400

  5000≤汉中站≤8000

  7000≤洋县站≤12000        由市防指负责指挥,县区防指组织实施

  武侯站>4400

  汉中站>8000

  洋县站>12000         由省防总负责指挥,市、县区防指组织实施

  9.1.2 嘉陵江:以略阳站洪水流量为标准。

  预报洪水流量(m3/s)        指挥权限

  略阳站<3000        由县防指负责指挥并组织实施

  3000≤略阳站≤6700        由市防指负责指挥,县防指组织实施

  略阳站>6700        由省防总负责指挥,市、县防指组织实施

  9.2 防汛名词术语

  9.2.1 雨量:一定时段内,降落到水平地面上的雨水深度叫做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划分降雨强度如下(R指降雨量):

  等级            12小时降雨量        24小时降雨量

  小雨            R12<5               R24<10

  中雨            5≤R12<10           10≤R24<25

  大雨            10≤R12<30          25≤R24<50

  暴雨            30≤R12<70          50≤R24<100

  大暴雨          70≤R12<140         100≤R24<200

  特大暴雨        140≤R12            200≤R24

  9.2.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流量)、保证水位(流量)和水库汛限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

  (1)警戒水位(流量):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流量):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位即为保证水位(流量)。

  (3)水库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4)水库设计洪水位: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标准洪水时,水库经调洪后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设计洪水位。

  (5)水库校核洪水位: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标准洪水时,水库经调洪后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校核洪水位。

  9.2.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2)中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在5~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在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2.4 洪水预报: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流量(或水位)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9.2.5 洪水风险图: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9.2.6 洪水调度: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工程调度规划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9.2.7 防汛会商:指市上领导或市防指指挥、副指挥主持参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主要有应急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水文、气象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9.2.8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或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9.2.9 防御洪水方案:指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订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9.2.10 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水电站)坝体垮坝等险情。

  9.2.11 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及堤防和水库(水电站)安全等险情。

  9.2.12 城市、县城:本文中城市特指汉中市中心城区,县城特指各县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