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发〔2011〕21号),我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
一、加强领导,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的关键措施,也是统筹协调发挥林业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对于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陕政发〔2011〕21号)精神,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责任制,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和林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建立县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森林蓄积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和奖惩办法,县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监督考核。
二、强化措施,严格森林采伐管理
(一)严格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管理。省政府分解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县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不得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十二五”期间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转结使用,国家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我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各县区人工商品林采伐按照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国有林场和集体林中农民烧材年度计划分别按照省政府下达给各县区国有和集体公益林限额的50%执行。对确属农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林木用于修建房屋及培植业等自用的,纳入各县区集体公益林限额管理,但不得突破集体公益林限额的50%,所采伐林木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及时将采伐指标落实到采伐实施单位。在安排木材生产计划时,要优先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以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林分质量为重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国有林场生活烧材指标,各县区要严格控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不得分解下达到各国有林场,对确需使用生活烧材的,由国有林场向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单报单批。
(二)坚持凭证采伐林木制度。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以及近年来因调整种植结构在农耕地上栽植的林木外,其余各类采伐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凡权属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的一律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要加强对发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发证质量。铁路、公路、水利、城建、部队等系统要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审批,凭证采伐。
(三)加强对采伐各个环节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对集体林采伐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推行伐区简易作业设计,实行公示制度,方便林区群众;对国有林采伐,严格管理,认真执行伐前设计和伐区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要认真做好主伐迹地更新造林,在选择造林树种时,要尽量选择当地优良乡土树种,扩大针阔混交林面积,提高林分质量,降低森林经营风险。
三、坚持依法治林,维护林区秩序稳定
(一)广泛深入开展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组装宣传车、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国家对森林实施限额采伐的方针政策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切实增强山区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爱林、护林积极性,营造全社会依法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促进林业事业健康发展。
(二)大力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健全和稳定林业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大对森林公安、林政稽查、基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等基层林业执法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工作条件,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确保其公正、有效地履行执法职责。要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三)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流通领域监管。要严格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批管理,凡新建和扩建的,必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林业厅批准。要进一步健全木材检查监督网络体系,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木材市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巡查、检查力度,对乱收乱购、违法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铁路、交通、邮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林业部门的工作,严格查验运输木材及限制运输的林副产品的合法凭证,保障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
(四)严格林地保护管理。各县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强化合理和节约利用林地的意识,正确处理好加快经济发展与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林地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要认真执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强化林地管理。要进一步加大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林地非法流失。
四、坚持科学规划,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优化发展布局,大力发展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建设。积极鼓励和扶持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原料林基地,增强各种社会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主体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有效提高木材及林产品的供给能力。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森林资源现状,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严格限制高资源消耗、低产出、污染环境的木材加工企业建设。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低能耗、高附加值、工艺先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龙头企业,带动林业产业发展。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森林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按照区划界定成果明确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定范围,将公益林和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登记造册。公益林要签定管护协议,落实生态效益补偿费,严格管理。放活商品林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经营和发展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
五、强化监督检查,保证森林采伐限额严格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和监管办法,强化对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限额或超计划采伐林木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各县区林业局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林业局报告上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附件:汉中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林业 采伐限额△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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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林业厅。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汉中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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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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