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散装货物处置运输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散装货物处置运输管理,杜绝沿途抛洒和乱倾乱倒污染城市道路等现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顺利实现创建目标,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令)、《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就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散装货物处置运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制度。凡中心城区产生建筑垃圾和运输散装货物的各类建设或施工单位须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汉中市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对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地点进行核准,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擅自运输处置;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散装货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二、实行车辆密闭运输管理制度。凡在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散装货物运输排放的单位、个人及承运车辆必须符合密封运输条件,进行密闭加盖,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在车体安装准运标志、随车携带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凡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等不符合条件从事建筑垃圾、散装货物运输的,一律不得驶入中心城区城市道路。需要处置建筑垃圾、散装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持有《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或个人承运。

三、实行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设置制度。市城建规划、国土资源、住管等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定址及建设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有完备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必要的机械、照明设施,专人管理,入场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实行建筑垃圾源头监管制度。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认真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对建筑垃圾运输进出口道路实施硬化,在工地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污水泥浆沉淀池,确定管理人员。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五、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信息档案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排放和运输的单位、个人及车辆建立信息档案,对违章违规处罚等情况记录备案,严格管理。

六、实行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制度。从住管、城建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执法检查队伍,在城市出入口和重要道路设立固定检查岗,加强检查巡查,实行联合执法。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运输处置排放建筑垃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拒不接受监督管理,谩骂、侮辱、殴打、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2319

 

                        一一年十月二十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建材 治理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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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

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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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汉中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部门驻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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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0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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