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0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3〕1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3〕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市级咨询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出国访问期间,受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十九、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和修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面反映中、省各项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或报请市政府制定。部门单独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二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县区和市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决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增强政府透明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有关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市政府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开展接访和下访活动,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完善纠错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工作部署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八、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等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推进责任。
  三十九、市政府每季度分析研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对下季度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市级咨询员、秘书长、各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区政府和中省驻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市级咨询员、秘书长组成,涉及会议内容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及市委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全市重点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建设计划;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奖惩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专委、市政协常委各1名和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名,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四十三、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专题会议如涉及机构编制、财政和项目资金安排事项,会议纪要必须呈请市长审签。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相关方面认真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提前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市政府领导不能按时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时出席或参加的,须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报告。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新闻稿件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长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方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十九、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根据需要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审批后交由主管部门处理。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符合“一事一议”的原则,市政府按照“请示件”办理程序处理,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复。部门会签文件,有关部门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复的,要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五十、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规定、决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中省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二、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中省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各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事先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坚持和完善学习制度,大兴学习、研究之风,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深入学习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思路眼界,提升工作水平。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拿出2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基层单位或地方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一律吃工作餐,不超标住房,不接受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下级政府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和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副市级咨询员、秘书长离汉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汉外出,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并将书面请假手续报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各部门、各县区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本系统、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要在得知情况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信息,严禁瞒报、迟报;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总要求,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严格执行中省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狠刹“四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打造务实政府、创新政府、担当政府、诚信政府。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礼品、礼金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省和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其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情况登记》的规定。不得借本人和直系亲属过生日、乔迁、升迁、子女上学或参军等事宜进行宴请;严格控制本人和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操办规模,并及时向市纪委进行申报。
  第十三章  工作落实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六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夯实责任,强力推进落实。
  六十八、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包抓、现场观摩等制度,夯实推进责任,促进工作落实。
  六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办理和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七十、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重要工作部署跟踪督查制度,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奖优罚劣,推动工作。
  第十四章  附  则
  七十一、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