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01021

汉中市城市节约用水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充分调动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节水积极性,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以及对违反有关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本办法。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城市节水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的城市节水专项资金每年可用于奖励的金额,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城市节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结合实际,统筹确定。

第四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先进单位(企业)奖、节水型居民小区奖、节水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授予节水先进单位(企业)奖: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节水型单位(企业)称号的

(二)非居民单位本年度内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或本年度内实际用水量低于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计划的;

(三)供水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推行节约用水工作,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四)积极开展节水宣传、节水技术推广工作,成效显著的;

(五)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居民小区,授予节水型居民小区奖

(一)积极开展节水创建活动,并取得市级以上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

(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节水设施建设并取得实效。

第七条  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节水宣传、管理工作或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有重大贡献并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的;

(二)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三)在节约用水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推广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取得显著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

(四)在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单位获得奖励的,由节水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荣誉证书和荣誉牌匾

个人获得奖励的,由节水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荣誉证书,并按照1000元至5000/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城市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预评审,确定入选的单位及个人,报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对预评审通过的名单,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一)现场核实: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对入选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的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将初步获奖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为10日。

(三)异议及复核: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进行举报。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举报单位或举报人。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四)审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五)公布: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六)领奖: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通知获奖单位或者个人于指定地点、指定时间领取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存在以下用水情况的不得给予节水奖励:

(一)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

(二)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用水器具和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实施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和定期上报用水情况统计报表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节约用水法律法规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撤销奖项并追回荣誉证书、荣誉牌匾和奖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产品;

(三)未办理排水许可证违规向市政主管网排放污水或排放不达标污水的;

(四)私接居民用水、偷水等违规使用公共供水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由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 20201121日至20251121日止。

      原文连接:http://www.hanzhong.gov.cn/hzszf/zctj/202106/5f77d418538240aab9a39c8bad07fdca.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