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11月8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6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3年11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环境优美、绿色低碳、宜居宜游的生态城市和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汉中新篇章。

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出访或者出差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六、市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安排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加快推进效能政府建设。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健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监管机制,从源头扎紧笼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用好12345便民热线办理平台,及时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底或年初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中省驻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市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需提请省政府及市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讨论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重点规划、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新增支出安排;

(七)讨论决定市级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八)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九)讨论决定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专委会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分管副市长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按程序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签批。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涉及的文件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议题牵头部门原则上要提前5个工作日将议题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主办单位在报批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完所有程序,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要主动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议题须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熟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长同意上会的事项,如因特殊原因出现重大变动,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二十二、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先行作出应急处置外,均应当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园区(管委会)重大资金、资产、资源安排,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以及特许经营权实施项目等,应按程序报市政府集体决策。对财政资金实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健全完善登记、配置、使用、处置制度机制,规范国有资产投资、担保、贷款等行为,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对国有自然资源,健全完善管理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秘书长审核后,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签,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请示报告省政府和市委的3个工作日内报出,重大紧急事项按市政府要求及时办理。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分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特殊情况下可授权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协调处理专门事项,原则上不研究资金、资产、资源安排处置事项。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须报市长审定。

市政府可定期召开重点工作调度会议、市政府领导碰头会议,研究推动阶段性重点工作。

二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经分管副市长审签,报市长批准。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列入本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二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除参加上级或市委会议、陪同上级领导调研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市级领导向市长请假,县级领导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请假同意后报送书面请假报告。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二十八、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视频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县(区)以下的须按程序报批。

各类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严肃会风会纪,切实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一般不出席部门、县(区)或企业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如参加须报市长批准。

三十、市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中研讨、邀请国家部委、省上厅局领导或者专家学者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三十一、各县(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核程序。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起草公文,应对公文类型进行初步认定,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县(区)政府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三、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区)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县(区)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或县(区)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或县(区)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积极进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协调或决定。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副市长应牵头加强协调,副秘书长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四、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分管副市长应加强统筹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五、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审签,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审签,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由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审签,由市长签发。其他文件由分管副市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三十六、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巡视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重要事项,由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审签,报市长批准。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各县(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通报备案审查情况,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文件原则上不超过4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000字。各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向市政府的综合报告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不超过3000字。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不再制发配套文件。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县(区)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充分利用全市政府系统统一的政务办公平台,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九、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实行闭环管理,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高效落实。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市委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形成工作闭环,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奖优罚劣,推动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汉中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闭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的督办工作制度,实施台账管理、专人盯办、滚动督办,强化“重点暗访+回头看”,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事项,切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单位巡视巡察、督察检查等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健全重大事项专班推进、重点工作定期调度等机制,加强重点工作督办落实。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搞层层陪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攻坚克难、坚持系统观念,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注重统筹协调,系统谋划同一领域、同一行业调研安排,科学设计流程、合理安排行程,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项、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除参加中央、全国性重要会议、全省重要会议活动外,市长离市出差、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省政府请假,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省委、市委报备。副市长、秘书长离市,须事先书面报市长同意并提前3天向市委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除参加市委、市政府会议活动外,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的,须书面向市政府请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提前3天向市委、市政府报备。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以及因公、因私请假并经批准后外出的,均应履行报备手续。

要提升信息报告时效。及时报送各类值班信息,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报送,对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调度核实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报送信息的应在1小时内书面反馈,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大力压减非刚性、非重点支出,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新增支出,调整优化重复补助或过度补贴的奖补政策,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强化资产统筹管理,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坚决做到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延安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十一、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0日印发的《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