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25〕4号)部署要求,切实保障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次农业普查覆盖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含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具体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内容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组织实施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各方资源,优化工作流程,创新方式方法,构建高效有序的普查组织实施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组建汉中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推进,协调解决普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与难点堵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汉中调查队共同承担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执行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运转。领导小组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序列,待普查任务全部完成后自动撤销。各县(区)要同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普查任务落地见效。

(二)深化部门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建立“责任明确、协作紧密、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其中,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有关事项;市数据局负责和协调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有关事项。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协助开展普查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政府共同负担,由各级财政分别列入相应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付,保障普查工作顺利推进。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浪费。

(四)选优配强队伍。全市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或者选调责任心强、熟悉农业农村情况、具备一定数据采集能力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选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单位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严守依法普查底线。各县(区)、各部门、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查工作。普查人员要依法履行数据采集和报送职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障数据安全。普查对象要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未经市级普查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筑牢数据质量防线。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整合各类宣传资源,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实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格局。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深入解读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注重依托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力量,开展“接地气”的宣传发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