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汉中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等级划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2 较大(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4.3 重大(Ⅱ级,橙色)状态时的响应

  4.4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6 指挥与协调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总结

  5.2 应急费用清算

  5.3 应急能力恢复

5.4表彰与奖励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及加工能力保障       

  6.2 运输能力保障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4 通讯保障

7 培训和演习

8 附则

汉中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食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措施》等,制定本预案。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3.1 特别重大(Ⅰ级)状态。是指全市半数以上县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                                              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2 重大(Ⅱ级)状态。是指市内三分之一以上县区或市政府所在地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超过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3 较大(Ⅲ级)状态。是指县区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超过事发所在县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县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4 一般(Ⅳ级)状态。是指县区局部或重点城镇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价格大幅上涨、粮食脱销断档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事发所在县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为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和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及市、县区行政首长相关责任要求各负其责。

1.5.3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5.4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5.5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明确职责,建立沟通协调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汉中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汉中调查队、市政府新闻办、褒河车站、汉中供电局、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1.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指挥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4)报请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市政府授权,紧急动用市级粮油储备。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粮食应急方面的工作。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本着反应及时、指挥靠前的原则,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性质及程度,根据指挥与协调程序及应急联动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专门人员,在办公室组建综合协调与纪检监察、监测预警与市场监管、粮源组织与运输保障、应急加工与应急供应等若干工作组,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在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按照市政府或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3)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区政府粮食应急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4)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

(5)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意见。

(6)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7)研究审议应急事件新闻发布稿和应答口径。

(8)完成市政府和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9)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本预案的修订意见。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经济安全有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预测、预警;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向市政府提出对粮食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的建议。适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全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全面落实应急粮食的进口配额和相关应急物资的调运配置。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供应、网络建设和协调应急粮食的供应等工作,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情况下,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应急保障意见,报批后会同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共同下达动用计划。

(2)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实施市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违法犯罪分子。

(4)市民政局:负责基本生活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5)市交通运输局、褒河车站: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油运输的需要。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粮食应急预案的修订,指导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等工作。

(8)市政府新闻办: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9)国家统计局汉中调查队:负责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10)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1)各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油动用计划的执行。

(12)汉中供电局:负责应急粮食加工和出入库环节的电力供应保障。

(13)其他相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1.4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

鉴于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快,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2 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框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置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各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国家和省、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与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各县区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上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预警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对于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异常信息,要及时汇总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预防事件发生,控制事态发展。

当监测、收集、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努力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应急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局域网络、信息中心等为依托,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高应急能力。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的预警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发布;重大(Ⅱ级,橙色)状态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较大(Ⅲ级,黄色)及一般(Ⅳ级,蓝色)状态下的预警由事态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发布,并及时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4.1 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1.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县区政府决定启动县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后,要立即将该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4.1.3 迅速指导各部门及事发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派出指导小组,指导事发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4.1.4 迅速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1.5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5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1.6 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2 较大(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4.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县区政府决定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后,迅速采取一般(Ⅳ级)状态中前四项措施。

4.2.2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在每日15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2.3 召开形势分析会议,迅速派出工作组,具体指导事发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4.2.4 迅速派出检查组,对全市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4.2.5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要求,由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4.2.6 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3 重大(Ⅱ级,橙色)状态时的响应

4.3.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

4.3.2 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3.3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0时、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3.4 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下达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制订出库、加工、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3)经市政府同意后,对事态发生地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态发生地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4)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中心城市)、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应急供应网点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通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6)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请求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4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粮食应急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在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4.4.1 实行市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各县区及市粮食应急机构要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

4.4.2 如市内出现应急状况,迅速采取重大(Ⅱ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食物资,并按照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4.4.3 加强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媒体公开。

4.4.4 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4.5 请求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信息。

事发地县区粮食应急机构要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以加急件书面形式迅速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当地政府。

4.6 指挥与协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4.7 信息公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意见的通知》规定和省级、市级相关要求,按照突发事件对外报道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和报道等开展工作。要拟定新闻报道方案,优先安排中央、省级、市级新闻媒体采访。

4.8 应急解除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重大(Ⅱ级)状态的解除,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价,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属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状态的解除,分别由市政府或启动应急状态事发地县区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总结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状态的粮食应急解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在事件中应急反应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粮食应急预案。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事后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2 应急费用清算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对应急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对紧急征用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由征用政府按照市场价格予以清算补偿;对征用的运输设施设备,由征用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及时进行清算补偿。

5.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及时按规模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和商业库存,尽快恢复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5.4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其他突出贡献的。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及加工能力保障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市、县级成品粮油和原粮、食用油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

6.1.1 粮食经营库存。依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汉政办发〔2011〕10号)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活动,以及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督促指导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带头执行相关政策,发挥稳定市场的模范作用。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6.1.2 应急成品粮油和原粮、食用油储备。建立一定规模的市级粮油储备,并根据调控需要合理布局在粮油加工和粮食经营企业,确保在应急状况发生后能迅速动用。市级储备暂定品种为小麦、稻谷、菜籽油(含小包装)和大米、面粉。原粮储备贷款渠道及利息费用标准依据《汉中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当地应急工作需要和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优化品种结构,加强管理,保证应急需要。

6.1.3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规模大、质量好、信誉高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市级应急粮油加工任务。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向指定企业下达应急粮油定向加工任务指令,作为稳定市场的保障。

6.1.4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由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一批规模大、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粮食零售、军粮供应企业以及大型连锁超市、商场,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作为市粮食应急供应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委托指定企业完成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1.5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与确定的市级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确定的市级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挂牌。

6.1.6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应急工作需要,确定和落实辖区内一定数量的粮油加工、供应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承担本县区的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各县区确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的名单要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备案,根据需要纳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控指挥。对确定的县区级粮食应急定点企业,以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挂牌。

6.1.7 各级粮食应急定点企业应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企业所承担的应急任务,制订企业粮食应急工作预案,健全组织机构,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演练培训工作,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省、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粮食应急定点挂牌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调整。

6.2 运输能力保障

承担市级、县级粮油储备任务的储存企业、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运输需要,当运输能力不足时,要及时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工作的需要。

为保证运输能力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报请市政府下达指令强制保障执行。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对承担应急任务的指定企业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县区政府也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中心城区及骨干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讯保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变更后要及时通知,保证通讯畅通。

7 培训和演习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45号)和《汉中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抓好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定期进行演练,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组织、人员的职责,改善不同机构、组织、人员之间的协调状况,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 附则

8.1 各县区政府应依照《汉中市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8.2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汉政办函〔2016〕99号)同时废止。

8.3附件:

汉中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