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汉中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汉中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汉中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规划决策议事机构,负责研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相关事项,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条 市规委会的工作宗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规划引导和管控,维护城市的长远利益和公众利益,正确处理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的关系,引导、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汉中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研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等;

2.审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实施中的重大调整;

3.审议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4.审议城市重大基础(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防建设规划等涉及全局性、长期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和重大规划;

5.审定重点区域城市设计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市政、交通、水利、人防等)选址及设计方案、重要城市景观工程设计方案和规划调整方案;

6.审议城市广场、绿地公园以及大中型城市雕塑的设计、实施方案;

7.审议城市重要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包括:

(1)临城市主干道两侧及一江两岸区域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建筑;

(2)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纪念性建筑;

(3)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地下工程;

8.协调解决国土空间规划或其他重大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9.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市规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设副主任3名,分别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住建和城管工作的副市长及市政府秘书长担任。主要成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人防办、市经合局、市智慧城市建设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汉中供电公司,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汉中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江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等。

市规委会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群众代表、议题涉及单位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收集、梳理、初审、上报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议题;

2.负责市规委会会议具体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的筹备、记录、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3.负责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各项规划的协调落实工作;

4.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六条 市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参加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市规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市规委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

1.议题申报。相关单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提交拟审议事项的书面材料,包括项目简介、规划编制成果及相关文件等,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2.会议召集。市规委会办公室整理汇总拟审议事项,经请示市规委会主任批准后,由会议主持人安排会议日程;

3.会前准备。市规委会办公室将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等提前发送至市规委会各成员单位,强化会前沟通会商。与会人员需严格履行签到手续,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4.议题审议。会议审议议题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或申报单位介绍议题,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议由主持人确定;

5.会议纪要。会议形成决议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整理后,报市规委会主任审签。会议纪要不作为对外行政行为的批准文件,只作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决定的依据;

6.会议落实。对会议决定事项,相关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坚决执行。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不宜实施等情况的,应向市规委会申请重新审议。

第四章议事要求

第八条 市规委会成员应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认真学习并熟悉相关规划知识,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提升专业水平,更好地科学履职。

第九条 市规委会成员应提前熟悉审议规划(项目)的有关情况,积极参与审议讨论,要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表明态度。

第十条 市规委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书面报告请假,并委托单位副职领导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人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还市规委会办公室。若会议资料涉密,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审议原则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审议议题时,主要遵照以下原则:

1.坚持“绿色循环·汉风古韵”发展定位,突出文化内涵,着力打造精品工程,提升规划设计品位,确保区域建设品质;

2.坚守安全底线,重点关注消防安全,从严审查新建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确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3.坚持留白、留绿、留天,遵循“近低远高、近疏远密、层次丰富”的设计原则,强化天际线管控,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开敞空间周边、城市主要道路等重点区域的城市天际线;

4.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坚持绿色、节能、环保,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

5.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面宽,沿江沿路禁止出现超大面宽、视觉封闭的“大板楼”。严格控制高厚比,避免出现过细、过薄、比例失调的建筑形态;

6.严格落实公建配套要求,树牢片区开发意识,统筹规划布局学校、社区医院、社区养老、便民市场、绿地公园、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规范小区命名更名,完善内部交通路网,打造高品质宜居家园;

7.严格把关商业用房,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商住一体楼。要引导形成小商业街区,发挥商业聚集效应;

8.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风貌设计,坚持把保护放在首位,守住文化根脉,留下城市印记。不允许破坏历史街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随意破坏或拆除文物、历史建筑等;

9.加强建筑外形风貌和色彩管控,打造靓丽城市风景线,特别是对沿江建筑要从严把关;

10.合理规划街头空间,道路转角宜采用柔和弧线设计拓展空间,坚决防止见缝插针式开发;

11.杜绝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防止“贪大、媚洋、求怪”乱象,不修建奇奇怪怪的建筑,不得建设无实用价值的项目,以及与周边环境、当地自然人文环境不符的人为景观;

12.合理规划新建、改造道路管线设施预留位置,确保各类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设施齐全、建设标准规范。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