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3日        



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传承发展陕南民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汉中市陕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针,按照“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域协作、依法保障”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注重保护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推动其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陕南民歌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健全分工合理、协同发力、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体制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承担本辖区内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主体责任,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完善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等多种形式参与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同级财政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纳入本部门涉及的行业规划,依法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陕南民歌演出团体、传承人和民间艺人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举办好陕南民歌节等品牌节会活动,开展好陕南民歌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第七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编制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宣传贯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三)根据陕南民歌保护、收集实际需要,定期组织陕南民歌资源普查工作(普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陕南民歌的歌词、曲调、曲牌、曲谱、曲目及民歌剧,陕南民歌创作、收集、整理形成的相关资料,陕南民歌特有的演唱方式、表演形式,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器具实物、建筑设施和其他原始资料,以及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等),并建立陕南民歌资源保护清单;

(四)健全陕南民歌资源数据库,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陕南民歌项目纳入数据库予以保护,运用数字化技术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转化为数字化多媒体资料进行保存利用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对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发现的文物或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文物的文化资源进行分类管理,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做好征集、展示工作;

(六)依法开展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建立健全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定期对其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强化结果运用;

(七)组织开展陕南民歌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文艺作品创作,资助相关成果的发表和出版;

(八)举办陕南民歌赛事、展演、会演等活动,开展宣传展演、展示展销、传承培训、技能交流等;

(九)支持设立陕南民歌博物馆、非遗小镇、陈列室、主题公园、传承基地、传习所(点)等;

(十)支持陕南民歌艺术表演团体(企业)、传承人、艺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研讨、交流;

(十一)以文化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打造陕南民歌与旅游、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发展的合作平台,制定陕南民歌主题旅游线路,推出陕南民歌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开发具有陕南民歌特色的文创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并积极宣传、展示、推介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十二)牵头落实对保护传承发展陕南民歌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政策举措;

(十三)加强与安康市、商洛市相关部门在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之间的工作协作。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予以立项审批,并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第九条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陕南民歌普及活动,推进陕南民歌进校园,鼓励支持学校成立陕南民歌社团,开设兴趣班(课),支持学校邀请陕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走进学校举办讲座、培训、演出等普及活动,传授、传播陕南民歌基本知识、表演技能;

(二)将陕南民歌融入中小学素质教育体系,定期组织音乐教师参加陕南民歌培训和教学研讨等活动,推动陕南民歌人才培养;

(三)支持相关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建设陕南民歌人才培养基地,在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鼓励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和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开展培训活动;

(四)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含有陕南民歌元素的教学活动,引导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将陕南民歌相关元素融入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校内文化活动,推进创意产品开发、设计制作和营销等知识传播。

第十条 科技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围绕陕南民歌开展技术创新,推进陕南民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一条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羌族、苗族等少数民族所创作、传承的传统歌曲资源进行调查、收集、整理,遴选出与陕南民歌有关的具有区域代表性的民族类歌曲、器具实物、建筑设施和其他原始资料,按程序一并纳入相应的陕南民歌保护名录、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并针对现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鼓励在民族传统节日及重大活动中表演展示少数民族元素民歌。

第十二条 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依法支持成立汉中市陕南民歌协会等文化类社会组织。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

(三)将《条例》宣传教育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四)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五)指导做好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统筹资金,将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程序做好陕南民歌专业人才公开招考、招聘、引进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对引进的陕南民歌高层次人才落实相关优待政策;

(二)支持陕南民歌人才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陕南民歌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陕南民歌从业人员自我发展能力;

(三)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人才予以政策支持;

(四)对陕南民歌传承人及民间艺人征集发布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

(五)为陕南民歌自主创业的传承人和民间艺人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在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方面予以支持;

(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维护陕南民歌人才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陕南民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场所展示、传播陕南民歌。

第十八条商务、经济合作等部门应当把陕南民歌作为对外展示的名片,通过各类展会、产品博览会等活动为其提供更多交流展示平台。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陕南民歌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在本机关登记注册从事陕南民歌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二)负责陕南民歌相关商标、专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陕南民歌品牌声誉。

(三)规范陕南民歌相关广告活动,对利用陕南民歌进行商业宣传的广告进行监管,防止违法广告发布。

第二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当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陕南民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及移交工作,提升档案资料的管护水平。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真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团结、动员、引导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参与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创作新时代陕南民歌文艺精品。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