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规划和国土收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城市规划和国土收储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汉中市城市规划和国土收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规划、收储、开发联动的土地资源利用机制,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集约节约、科学高效利用资源,市政府决定在原有汉中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收购收储管理委员会、汉中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基础上,整合成立汉中市城市规划和国土收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和收储委会”)。

  第二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和土地收储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负责对汉中城乡规划和土地收储等方面重要事务进行审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依照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工作原则,维护城市长远利益和公众利益, 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研究决策全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土地规划用途、土地征用和交易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汉中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成人员为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级有关部门,市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规划和土地收储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第五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初审把关市规划和收储委会全体会议议题;

  (二)负责筹备市规划和收储委会全体会议;

  (三)负责起草市规划和收储委会各项决议、纪要,落实、督办决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专家咨询会议;

  (五)负责市规划和收储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会全体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前3个工作日报副主任审核后,再由主任审定并明确会议时间。

  第八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会审议事项如下:

  (一)规划事项

  1. 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重大调整、变更,研究确定城市总体风貌特色;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及修缮方案;

  2. 审议各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 审议城市中心区各类专项规划、重要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以及旧城改造规划等;

  4. 审议城市中心区面积大于2公顷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开敞空间以及城市雕塑的设计、实施方案;审议城市重要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包括:

  (1)中心城区重要区域(对外交通干道、重要景观带、城市主干道两侧及一江两岸区域)的建筑设计方案;

  (2)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纪念性建筑;

  (3)中心城区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4)重大项目规划方案变更。

  5. 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及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6. 审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

  7. 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8. 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土地收储事项

  1.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审定市收储办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收购储备工作重点,审议市收储办年度工作报告;

  2. 协调确定拟收购储备土地的规划管理、资金运作等事宜;

  3. 审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区域或收购储备宗地(或区域)面积在10亩以上,或收购储备资金预算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及土地供应方案。

  第九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送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审签后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专项制度

  第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主任审阅制度。在市规划和收储委会休会期间,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报请主任审定,并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市规划和收储委会设立专家咨询组,作为委员会的咨询机构,根据规划和国土收储委会的需要对审议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组成员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

  专家咨询会议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按有关程序形成咨询意见。参会专家从专家咨询组名单中挑选,也可邀请相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会议议定的事项是全市规划和国土收储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各成员单位应当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确需改变原决议或复议的,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方可提交全体会议复议。在重新确定之前,不得擅自更改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市规划和收储委会议议定事项开展跟踪督查,并定期将结果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汇报,或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同联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好规划和国土收储工作职能,对市规划和收储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应认真贯彻落实。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会各成员应按规定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提前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会各成员在审议工作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在决议执行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收储委会议资料属于内部资料,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若会议资料属密级文件,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汉中市城市规划和国土收储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汉中市城市规划和国土收储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 员:市政府秘书长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发改委主任

  市教育局局长

  市工信局局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住建局局长

  市城管局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市商务局局长

  市文旅局局长

  市卫健委主任

  市审计局局长

  市体育局局长

  市人防办主任

  市经合局局长

  市智慧城市建设局局长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市供电局局长

  汉台区政府区长

  南郑区政府区长

  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兴汉新区管委会主任

  航空智慧新城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滨江新区管委会主任

  市城投公司董事长

  市旅投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