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城镇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明确城镇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关于明确城镇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建局 市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5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延伸城镇电力接入投资界面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关于明确城镇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用于汉中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文中所提电力接入工程为: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即用地红线)连接至上级公共电源发生的入网工程。

二、明确接入工程投资主体

(一)储备土地项目红线外正式用电电力接入工程延伸投资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电力接入工程由土地储备管理主体委托供电企业建设。

(二)非储备土地项目红线外的正式用电电力接入工程延伸投资相关费用,供电企业承担电气部分(主要包括架空及电缆线路、柱上开断设备、环网柜、开闭所等)及与电气直接相关的土建部分(主要包括环网柜、开闭所基础等)工程投资,相关各级政府承担土建部分(主要包括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排管、工井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投资。

(三)非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提出特殊用电需求,需双回路或多回路供电的,正式用电电力接入工程除主供电源外,其余电源电力接入工程投资(包括土建投资和电气投资)由用户承担。

(四)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正式用电全部采用低压供电,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全部由供电企业承担。

(五)临时用电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六)用户申请对电网企业自有产权电力设施实施迁建工程的,相关迁改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三、实施流程

(一)储备土地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资金保障,供电企业负责按相关要求具体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1.项目启动。储备土地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后,准备办理供应土地前,土地储备管理主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储备土地开发规模、用地性质等储备地块经济技术指标,由供电企业协同土地储备管理主体预估项目用电规模,统筹考虑区域电网规划建设,出具电力接入工程项目设计和概(预)算。电力接入工程概(预)算按照定额标准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2.概(预)算审核。土地储备管理主体对供电企业提交的项目设计和概(预)算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土地储备预算。如项目用电需求发生变化,用电负荷超过原预估用电规模10%的应重新进行概(预)算编制、审核。

3.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将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资金列入当年预算。每宗地块出让后,土地储备管理主体根据电力接入工程概(预)算评审金额,与供电企业签订电力接入工程委托建设合同。电力接入工程项目资金由供电企业向土地储备管理主体申请,土地储备管理主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按流程拨付。资金拨付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预付比例按照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待工程竣工后,根据电力接入工程成本审计结论,按程序报请土地储备管理主体安排拨付剩余资金。

4.接入工程建设。供电企业在收到预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并按规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确保接入工程适度超前于用电项目需求时间建成。

(二)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正式用电全部采用低压供电,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及建设,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企业内部业扩配套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

(三)其他类项目,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属地政府可参照储备土地项目实施流程委托供电企业建设,也可自行建设。为保证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能够高效衔接,相关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土建工程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验收通过后,供电企业及时组织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

四、资产处置及运行维护

储备土地项目和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资产无偿移交至供电企业,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土建部分(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资产仍属于政府;其他类项目,政府投资部分的资产处置由属地政府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电力接入工程出资主体应做好包括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审批意见、线路通道协议、规划审批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相关前期工作。涉及共同出资的,各方应共同做好工程前期工作。

(二)供电企业、各项目单位要超前做好谋划,架设电力杆线前应先行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备,提早开展电力接入工程前期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衔接沟通,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公示储备土地项目明细,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电力接入工程指导工作。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建立电力延伸接入工程投资预算管理制度,将延伸工程投资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相关部门依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

(五)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或委托实施由公共管网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投资界面延伸后新增的土建工程建设。

(六)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针对延伸投资的电力接入工程短距离占掘路实行备案制,工程建设涉及保护城市公共设施审批相关事项办理全部纳入“一件事一次办”。

(七)电子政务部门要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支撑线上获取土地储备项目信息,动态精准触发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流程,过程资料线上传递,建设进度线上共享,支撑电力接入工程高效建设。

六、其他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591号)已规定的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政府依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各县(区)实施细则,已印发实施细则的进行修订完善。

(三)中心城区范围的储备土地电力接入工程项目资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保障。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对明确城镇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等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