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长林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汉台区、南郑区、勉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长林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汉中市长林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汉中市长林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长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长林水源地水质污染影响,提供操作性强的预防处置和善后措施,提高政府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明确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县(区)在本预案体系中的职能职责,形成精简、统一、高效的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合理储备和管理各类应急资源,规范长林水源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给长林水源地带来的危害程度,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09.01);

(4)《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5)《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9)《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12〕126号);

(10)《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

(11)《汉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汉政办函〔2020〕46号)。

1.3预案适用范围

1.3.1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批复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即包括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58.37公顷。

水源井1-1、1-2、1-3、2-3、3-1、3-2、3-3、4-1、4-2、4-3、5-1、5-2、5-3、6-1、6-2、6-3、11-3、12-1、12-2、12-3、S1、S2、S3、S4、S5、S6、S7、S8、S9、S10、S11、S12、S13、S14、S19、S21、S23、S25、S26、S37、S38、S39、S40、S41、S42、S43、S44、S45、S46、S47、S48、S49、S50、S55、S56、S57、S58、S59、S60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半径49.55米的圆构成的区域;水源井2-1、2-2、7-1、7-2、7-3、8-1、8-2、8-3、11-1、11-2、S15、S16、S17、S18、S20、S22、S24、S27、S28、S29、S30、S31、S32、S33、S34、S35、S36、S51、S52、S53、S54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半径36.58米的圆构成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1656.77公顷,其中,水域保护面积为612.78公顷,陆域保护面积为1043.99公顷。

水域范围:汉江河段长度为褒河入汉江口向上游9.4千米范围的河道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褒河段长度为褒河入汉江口至上游5.9千米的河道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面积612.78公顷。

陆域范围:东起褒河西岸河堤,西到老道寺镇纪寨村西侧,北至老道寺镇侯寨村、陈寨村南侧,南临汉江南岸河堤,面积1043.99公顷。

(3)准保护区:总面积416.72公顷,其中,水域保护面积31.22公顷,陆域保护面积385.5公顷。

水域范围:汉江河段二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365.76米范围的河道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褒河段二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365.76米范围的河道水域,宽度为整个河道范围,面积31.22公顷。

陆域范围:东起褒河西岸河堤,西到新街子镇建国村东侧,南至二级保护区北侧边界,北至老道寺镇侯寨村、陈寨村北侧,面积385.5公顷。

1.3.2预案适用的环境事件

本预案涉及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发生在长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于违法排污、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等。

(1)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或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使得水源地供水设施受到影响从而供水困难;

(2)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具体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城市污水管网渗漏污染及公路运输污染等。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汉中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汉中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体系之一,是为应对长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而编制。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衔接互动情况见图1。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特点,实行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

(2)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发生级别,实行分级管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和分级响应。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确保应急处置措施科学有效,争取有效控制污染扩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统筹应急资源,实行应急资源共享,强化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增强应急处理能力,规范业务操作,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

1.6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附件1要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分为以下四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体系

长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工作组。应急组织结构见图2。

2.1应急指挥部

长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长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勉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石门水库管理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以及汉台区、南郑区、勉县等有关县(区)负责同志组成。

长林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组建,下设长林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办公室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职责分工情况见附件1。

2.2现场应急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现场应急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舆情监控组和应急专家组。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和主要负责人情况见附件2。

3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信息报告、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信息收集

(1)市公安局可通过110、12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获取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信息,也可通过群众来电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可通过群众来电、水源地上游及周边环境风险源异常排放信息通报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也可通过长林水源地水质监测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市城市管理局可通过供水厂水质检测、供水设施巡检等途径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可通过市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获取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信息,也可通过群众来电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市消防救援支队可通过119消防报警获取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信息,也可通过群众来电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可通过水源地日常巡查、群众来电、取水口水质在线监测和预警、水质感官状况研判,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7)长林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通过建立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对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获取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召集成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和信息的真实性。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及时上报市政府。

3.2信息报告

3.2.1信息报告时限

按照《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对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事件发生地的市级或者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2.2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主要内容包括:长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信息报告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3事态研判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办公室、成员单位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现场应急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1  长林水源地事态研判内容

事件类型

事态研判内容

固定源突发事件

污染物种类性质、泄漏量、泄漏位置及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

2.若污染物流入外环境,判断污染物扩散至长林水源地的可能性及时间。

3.备用水源地情况。

移动源突发事件

污染物种类性质、泄漏量、泄漏位置及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

污染物泄漏位置是否对水源地水源井构成威胁。

备用水源地情况。

3.4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对受影响区域地表水体、长林水源地水质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1)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长林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及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长林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应急监测内容如下:

①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长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②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重点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井处设置监测点位。应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或陆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移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或陆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同时,监测项目还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土壤理化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基础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长林水源地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执行监测负责人、报告编制审核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三级审核制度。

3.5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5.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营养盐类、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农药化肥施用、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2)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类污染,调查由人为投毒造成的水质异常情况。

(3)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石油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4)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化品仓库和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5.2污染处置措施

应急处置组负责污染源的处置,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围堵、治理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切断(控制)污染源: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治理污染物:根据应急专家组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水动力控制法、屏蔽法、被动收集法、地下水曝气技术等物理修复方法,加药法、电化学动力法等化学修复方法,抽出处理、渗透反应墙、监测自然衰减法等复合修复法来修复水质。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

3.6应急处置

3.6.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范围,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理、物资调集、应急供水等。

(1)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现场监测工作,明确应急监测布点、监测频次、监测项目以及分析方法等,监测布点时特别关注水源井、水厂进出水,及时将监测结果汇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

(2)污染处理

根据应急专家组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截获、渗透等一种或多种方法处理地下水,开展污染土壤的清理与处置,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3)物资调集

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4)应急供水

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根据供水受影响的区域,督促相关城市供水企业切换应急备用水源,组织有关供水单位采取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引水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同时采取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措施,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3.6.2开展现场处置

(1)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组及应急监测组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上报应急指挥部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当个别水源井受污染造成感观性状或其他一般化学指标异常的一般性污染,经简单处理后,在短时间内即可恢复正常,不会影响整体供水的污染事件,由应急处置组负责组织抽水洗井,应急监测组跟踪监测,水质恢复后即可并网供水。

(3)当个别水源井受污染或其他不明原因影响造成水质指标异常偏高,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经抽水洗井不能消除影响时,立即停止该井供水,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评估或提出有效处理意见。

(4)当部分水源井受到污染或破坏,剩余水源井已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时,应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在首先满足学校、医院等重点用水单位用水的前提下,由应急供水保障组告知其它部分用户,需采取限水措施。同时,由专家组积极商讨采取有效处理或寻求应急水源,尽快恢复供水。

(5)当水源遭受来自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生物性污染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或来自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化学性污染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应急供水保障组采取消防车定点临时供水。同时,若全面恢复供水需较长时期时,应考虑启动应急水源或临时供水管道。

(6)水源地内发生运输危险化学药品车辆交通事故,造成危化品泄漏,危及水源安全时,立即通知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应急处置组采取围堰、回收、中和等措施处理,同时关停相关水源井,消除隐患并进行安全评估后方可恢复供水。

3.7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8响应终止

长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长林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监测结果、专家组意见分析研判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长林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拦截、导流、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水源井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2)长林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长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对泄漏的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对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理,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4.2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损害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善后处置

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制定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供水单位应加强环境应急值守,确保值班电话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相关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信息共享。

5.2应急队伍保障

供水单位要建立应急队伍,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队伍培训,储备相应应急物资。相关县(区)及有关部门加强各自辖区、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保障环境和供水安全。

5.3应急资源保障

应急物资保障组应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5.4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筹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供水单位保障长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包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修订、培训等费用。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2)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3)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6.2预案演练和修订

(1)预案演练

本预案实施后,由供水单位负责组织预案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

(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供水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长林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职责一览表

2.长林水源地现场应急工作组





附件1

长林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职责一览表

应急指挥部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

应急职责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市长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进行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勉县人民政府县长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5)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长林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指令;

6)完成长林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指挥部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

应急职责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

负责对事故发生前后的信息发布、宣传工作,处理与媒体报道、采访、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事务,有效保障事故报道的可信性和真实性。

市委网信办

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转接11012122平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通报信息负责制定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方案,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同其他部门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承接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长林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信息研判与会商负责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并进行跟踪监测;监督指导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督导供水企业制定应急供水方案,指导供水企业启动备用水源、深度处理等工作,负责组织供水车开展应急供水;负责市政供水水质监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指定抢险应急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市水利局

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源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制定医疗卫生救援方案,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信息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应急指挥部

责任单位及负责人

应急职责

成员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和器材,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联系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

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转接119平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通报信息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市石门水库管理局

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增加石门原水供给量,保障石门水厂制水需求。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制定长林水厂供水应急处置方案;负责长林水厂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负责长林水厂日常所需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演练以及培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勉县人民政府

牵头负责组织勉县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负责辖区内应急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建立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方案,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和应急器材的调配负责应急期间疏散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负责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

南郑区人民政府

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配合应急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

汉台区人民政府

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配合应急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


附件2

长林水源地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

牵头部门及责任人

配合部门及负责人

应急职责

综合协调组

分管生态环境副秘书长

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5)负责指导、支持和督促广播电视台(站)发布相关信息;

6)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南郑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汉台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

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应急处置组

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南郑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负责事故车辆转移、倒罐、交通秩序管控、应急设施管护等工作。

汉台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

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管副支队长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应急监测组

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

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

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

应急供水保障组

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根据供水受影响的区域,督促相关城市供水企业切换应急备用水源、协调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南郑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汉台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

市石门水库管理局分管领导

应急物资保障组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南郑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汉台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舆情监控组

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市委网信办分管副主任

1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前后的信息发布、宣传工作,处理与媒体报道、采访、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事务,以保证事故报道的可信性和真实性。

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应急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