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日       
  

汉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与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2.2 有关单位及职责
2.3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2.4 应急责任人
3 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4 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5 监测预报预警
5.1 体系建设
5.2 信息发布
5.3 预警准备
6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6.2 响应启动
7 联动防范
8 分类防范
8.1 暴雨
8.2 暴雪、低温雨雪冰冻
8.3 高温、干旱
8.4 寒潮、霜冻
8.5 大风
8.6 雷电、冰雹
8.7 沙尘暴、霾、大雾
9 恢复与重建
9.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9.2 调查评估
10 保障措施
10.1 人力保障
10.2 资金保障
10.3 通信保障
10.4 应急支援
10.5 装备保障
10.6 技术保障
11 监督管理
11.1 预案管理
11.2 应急演练
11.3 责任追究
11.4 宣传教育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
12.2 预案更新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编制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全民气象早期预警机制,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政府快速决策调度机制、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能力,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开展,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函〔2024〕120号)、《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陕政办函〔2026〕36号)、《汉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汉政发〔2022〕13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汉中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发〔2024〕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汉中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与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低温雨雪冰冻、大雾、霾等各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与防御工作。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快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作风推进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统筹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统筹衔接,常态化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落实能够直达基层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做到部署在先、预防在先、风险研判在先、抢险准备在先,充分发挥气象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相关职责,梳理清楚气象部门与涉灾部门在灾害链全流程前后端的监测治理关系,明确气象部门通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告知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在规范、协调、高效等方面的整体效能。
坚持分级负责、区域协同。坚持党委和政府分级负责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预案。发生跨行政区的气象灾害时,由上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建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针对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气象灾害,及时启动应急指挥机制,行使领导指挥、综合协调的应急处置职责,统筹各有关单位开展监测预报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处置、应急动态信息汇总、信息报告和发布等工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支持,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机制日常工作由市气象局承担,负责督促落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工作;组织修订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一过程一策”要求,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检查指导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组织有关单位报送年度气象灾害防御总结;面向应急责任人、社会公众等组织开展科普培训,提升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2.2 有关单位及职责
(1)市委组织部:指导气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气象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申报“天汉英才”计划等;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全市党政领导专题培训课程;依托干部远程教育培训系统,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大学生村官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培训。
(2)市委宣传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市委社会工作部: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和救援工作,指导基层社区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稳定工作。
(4)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气象信息网上宣传工作,指导涉气象灾害网络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对气象部门研判转交的网络违法违规气象信息依法依规清理处置,指导气象部门做好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
(5)市委军民融合办:指导协调全市军工领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负责将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应对课程纳入全市党政领导专题培训和党校主体班课程,提升领导干部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7)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及受灾损毁设施修复等相关工程项目并协调实施;做好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统筹能源调度,确保气象灾害期间煤、电、油、气等能源供应安全稳定。
(8)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启动停课机制,保障幼儿园及学校师生安全;组织、指导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及学校师生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增强师生气象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在汉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开设相关专业,开展气象关键技术攻关,搭建科技创新平台;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9)市科技局:负责将气象科学技术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多部门联合、多领域融合的气象关键技术协同科研攻关机制;支持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
(1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配合建设固移融合、高速泛在的气象通信网络,做好气象数据传输;保证恶劣天气条件下通信线路畅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做好气象灾害救援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机制;配合推动气象全民早期预警体系建设;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1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配合交通、气象等部门发布交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配合建立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交通预警协同联动处置机制,组织做好受灾害天气影响路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及车辆分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与气象、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
(12)市民政局:负责在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对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群众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13)市司法局:推进气象依法治理,开展相关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执行工作。
(1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现行财政职责给予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相应的资金支持。
(1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气象科学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和培养;指导气象部门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1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1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助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环境监测预警、监管工作;牵头因气象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1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在城市建设、运行中充分考虑气象风险和气候承载力;组织、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落实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城市内涝气象风险预警,组织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19)市交通运输局:推动交通行业气象监测网建设;联合公安、气象部门建立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交通预警协同联动处置机制,发布交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负责公路、水路网运行监测,组织、指导开展公路、水路抢修保通和运力调配工作。
(2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做好全市中心排水管网、垃圾处理、地下场所、路灯等市政设施汛期风险隐患排查、巡查管控、应急抢险等工作。
(21)市水利局: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山洪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协同气象部门推动全市水利、气象监测设施一张网建设;指导行业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2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做好气象灾害下重大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监测、发布农业灾情;配合建设农田气象观测站网;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负责渔业气象灾害防灾减灾。
(23)市商务局:做好气象灾害救灾期间肉类、蛋类、蔬菜等部分生活必需品的监测和应急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
(24)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广电局):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推动建设文旅行业气象监测网;联合气象部门发布旅游气象风险提示;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协调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旅游景区做好灾害性天气下景区安全提示警示和安全运行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单位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文物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发布文物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完善防雷措施,减少、避免气象灾害损害文物。
(2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区)统筹采取措施保障常规诊疗服务;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2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督促本行业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核定、报告灾情信息。
(27)市林业局:根据火点监测和火险气象条件等,加强高火险地区和灾害性天气对林业生产生活影响的监控;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28)市体育局:指导、督促各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实施停赛、停训机制,做好当地体育场馆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观众及运动员安全。
(29)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人防工程的气象灾害防范措施,组织做好人防工程排水防涝工作。
(30)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监测、影响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健全高级别气象预警叫应机制,对市委、市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临灾叫应;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开展气象科普知识宣传。
(31)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烟草商业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指导各县(区)烟草部门支持烤烟种植区人工防雹增雨作业。
(32)汉中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参加气象灾害抢险救灾。
(33)武警汉中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34)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35)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群众参与度高、传播效果好的气象科普活动,增强全民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36)国网汉中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的电力供应;负责保障救灾抢险用电;负责及时组织抢修受损的电力线路,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37)市邮政管理局:及时向快递企业转发气象部门发布的权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邮政快递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风险防范。
(3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汉中监管分局:负责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推动巨灾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相关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保险公司及时办理灾区理赔事项。
(39)市机场管理局:负责做好机场民航安全保障;及时转发气象部门发布的权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调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的落实。
(40)汉中车务段:负责保障因灾受阻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设备的紧急铁路运输。
(41)汉中工务段:负责检查和掌握铁路线路、桥梁、隧道防洪基础设施、防洪备料和抢险机械的储备和调动使用,组建铁路防洪抢险队伍,积极组织水害抢修。
2.3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各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动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定与检查。
2.4 应急责任人
各有关单位要向市气象局动态更新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责任人相关信息。应急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调动本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市气象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和灾情;积极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培训等。
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应急责任人制度,对所辖街道、乡镇及社区、行政村的信息员实行统筹管理,实现多员合一、共建共享,同当地气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气象应急处置、气象灾害调查上报、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
3 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政府要落实全民气象早期预警计划。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全面掌握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及时更新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
市级各有关单位应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切实做好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检查与督查,强化巡查排险,同步推进风险管控与隐患整治。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4 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的防御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防御措施,主动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各有关单位应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深入分析研判其对本行业、本单位可能造成的影响,建立分级风险指标体系,制定本部门防御措施,强化巡查排险工作,明确应急预案启动标准,指导相关行业做好防范应对,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5 监测预报预警
5.1 体系建设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完善以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灾害预报预测系统、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服务系统及技术装备保障系统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快天气雷达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优化气象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各级气象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强化“13161”递进式服务机制建设,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5.2 信息发布
5.2.1 发布制度。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各级气象部门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具体实施办法,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2.2 发布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建议等。
5.2.3 预警级别。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研判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5.2.4 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气象灾害影响和防御需求,主动与气象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共享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2.5 传播途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应急管理、通信管理、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及通信运营商,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公共媒体、广播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电视频道、新媒体、融媒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辖区重点领域、重要路段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必要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等应采取上门通知、点对点告知等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应知尽知。
5.3 预警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或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6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市气象局负责收集各单位预警信息需求。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气象灾害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气象灾害信息,可越级直接报告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6.2 响应启动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等级、影响程度和相关应急预案的启动标准等,适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各有关部门根据接收到的不同种类气象灾害和不同预警级别,结合相关次生、衍生灾害风险指标,研判启动本行业部门相关应急预案。
7 联动防范
气象灾害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大多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气象预警,联动防范是有效应对气象灾害的关键。各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种类和级别,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确定次生或衍生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和响应方式。
根据气象部门递进式气象服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各部门气象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避险转移、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应对气象灾害措施不限于本预案规定内容,需根据自身职责和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防御工作。
8 分类防范
8.1 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雷雨大风、强对流预警信息或连阴雨天气预报,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突发地质灾害、城市暴雨积涝、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应急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防灾减灾救灾联合会商,研判灾害风险,必要时下发转移指令,有序转移灾区群众;做好暴雨灾害灾情调查统计工作。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配合交通、气象等部门发布交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提示车辆安全行驶,协助危险地区人员转移撤离。
民政部门做好受气象灾害影响区域人员救助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排水防涝防御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交通暴雨防范工作,建立极端天气、重大突发情况下公路、桥梁、隧道等“熔断”机制,必要时协助交警等部门暂停公路部分区段或全线网的运营;暂停水运航道运输。
城管部门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工作。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开展水库工程及堤防〔江河湖泊位于警戒水位(流量)以下〕巡护查险,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暴雨、连阴雨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发布旅游气象风险提示,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涉山、涉水或含高风险游玩项目的景点疏散游客并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暴雨引发洪涝灾害后的卫生防疫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监测(疫情信息监测、症状监测、病媒监测等)、消毒及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及饮用水卫生检测等。同时发布洪涝灾害期间的健康风险提示,指导灾区居民做好传染病预防、消毒、食品和饮水卫生等。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通信设施,保障应急通信;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全网发布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地下空间管理或运营部门应根据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安全管控准备,及时研判,必要时采取关停和人员疏散等措施。
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等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根据暴雨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停办或延期举办。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根据暴雨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连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8.2 暴雪、低温雨雪冰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道路结冰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交通、农牧业、电力、通信、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道路交通、城市运行保障、供暖、供电、供水等单位及时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协调煤、电、油、气、用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等工作。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雪、冰冻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配合交通、气象等部门发布交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民政部门做好灾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乡危房、老旧小区、大跨度建筑物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动员、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城管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雪除冰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紧急预防暴雪、低温雨雪冰冻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的影响。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发布旅游气象风险提示,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并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电力公司加强低温期间电力供应,落实保供措施,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低温雨雪冰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8.3 高温、干旱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干旱气象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农牧业、卫生健康、抗旱、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农业农村、供电、供水等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或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城管、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预防高温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的影响;落实抗旱措施,减轻高温、气象干旱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游景点、星级旅游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等救治需求。
应急管理、林业部门关注高火险天气形势,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与调配,加强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人工影响天气部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高温、干旱天气防御和应对工作。
8.4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会同应急部门做好寒潮灾害的组织指导防御工作。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霜冻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农牧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供暖、供电、供水等单位及时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部门强化煤、电、油、气等能源调度,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能源供应稳定可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防寒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
城管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监管;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预防寒潮、低温、霜冻、大风等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发布旅游气象风险提示,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民政部门做好受气象灾害影响人员救助工作。
电力公司加强低温期间电力供应,落实保供措施,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寒潮、低温、霜冻天气防御和应对工作。
8.5 大风
气象部门会同应急部门做好大风灾害的组织指导防御。
根据大风、雷雨大风、强对流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及时启动交通、住建、旅游、农业等专项应急预案和各自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大风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民航、铁路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建立极端天气、重大突发情况下“熔断”机制,保障大风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城管部门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加强户外广告牌、城市行道树木的巡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紧急预防大风对种植业、畜牧业、果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发布旅游气象风险提示,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林业部门要严格管控野外火源,严防“风火叠加”。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等,应根据大风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8.6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雷电灾害的组织指导防御。
根据雷电、冰雹、雷雨大风、强对流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雷电防御、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在校学生安全防护工作,雷电、冰雹天气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预警信息解除后,可组织室外活动或离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紧急预防冰雹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果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发布旅游气象风险提示,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文物部门督促文物保护部门做好雷电、冰雹防护隐患排查,减少、避免气象灾害损害文物。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烟草部门支持烤烟种植区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雷电、冰雹天气防御和应对工作。
8.7 沙尘暴、霾、大雾
气象部门会同应急部门做好大雾灾害的组织指导防御。
根据沙尘暴、霾、大雾预警信息,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道路交通等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重污染天气和低能见度天气防范工作;沙尘暴、霾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民航、铁路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低能见度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霾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和排放管控,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等疾病防控和救治需求。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等,应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沙尘暴、霾、大雾天气防御和应对工作。
9 恢复与重建
9.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灾害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9.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评估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灾情,报上级人民政府、上级气象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整个应急过程的经验教训,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本级气象部门。
10 保障措施
10.1 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军民共建,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中的骨干作用。
10.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与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相适应的资金保障,确保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顺利开展。
保险机构要积极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10.3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建立气象部门与公共媒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间畅通的联络渠道,确保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可靠、准确地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广电、通信管理部门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畅通、高效。
建立和完善市级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市应急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10.4 应急支援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要根据需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突发性的气象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应急工作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安全防护。
10.5 装备保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要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0.6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应当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11 监督管理
11.1 预案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有关单位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1.2 应急演练
各有关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演练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
11.3 责任追究
由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1.4 宣传教育
11.4.1 多渠道开展公共气象灾害科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11.4.2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11.4.3 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
“13161”递进式气象服务机制指提前1周提示、提前3天预报、提前1天预警、提前6小时短时预报、提前1小时临近预警、高频次滚动更新。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连阴雨是指连续4天以上(含4天)有降水(不包括雾、露、霜量)的阴雨天气过程。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低温雨雪冰冻是由降雪(或雨夹雪、霰、冰粒、冻雨等)或降雨后遇低温形成的积雪、结冰现象。
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悬浮在大气中的大量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的集合体,使空气浑浊,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2.2 预案更新与实施
12.2.1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并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更新。
12.2.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8月31日经市政府同意,由汉中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印发的《汉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汉气应指发〔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