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的通告 

汉中市石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为切实加强对石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石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石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范围:石门水库取水口位于大坝上游1.6km左岸,库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500m范围内的水域,面积约为0.24km2。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左岸为水域至316国道防撞隔离墙间带状区域,右岸取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外径向延伸200m的范围,面积为0.22km2。输水干渠一级保护区为设计渠顶外边线水平延伸2m,面积为0.08km2。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沿库区径向延伸3000m的区域,下游至石门水库大坝,面积约为1.38km2。

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径向延伸3000m的区域,下游至石门水库大坝,左右岸均位于两岸第一道分水岭,面积约为20.90km2。输水干渠二级保护区为保护范围线以内,面积约为0.07km2。

(三)准保护区范围

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上溯10.45km至青桥驿镇公路大桥全部水域,面积约为1.46km2。

陆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外至第一道分水岭全部区域,面积约为27.99km2。

二、石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行为

(一)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2.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

3.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4.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滥用化肥;

5.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6.非更新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以及破坏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7.其他可能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采砂;

4.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5.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6.新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及石油、成品油的管道;

7.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8.建造坟墓,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9.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车辆通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确需通过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依法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并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化肥;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3.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4.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

5.使用化肥;

6.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县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有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及相关设施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9(环保举报热线)、2626837(市生态环境局)、19891619657(石门水源地保护中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