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0日20时,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汉中市生态环境信访件146件,目前已办结92件。现将第十九批1件、第二十批8件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涉及

区县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受理

编号

1

举报人12月10日来信反映:洋县马畅镇东社村干部无环保意识,在优质基本粮田红线内建大小养猪场九个(其中两个养猪场以养猪为名建别墅为实),名曰党员示范基地,没有统一的排污设施,现变成为外来人的别墅庄园。时有养猪户把病死猪不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投进汉中市婿惠渠(东干渠)流入汉江(此江为南水北调上游),去年虽然对该九家猪场排污渠公路边一段进行了加盖,但是污水源头没有处理。近期干梁清淤准备冬灌,渠内数头病死猪赤裸腐烂渠中,近几年不知投进该渠中的病死猪有多少。举报人12月22日来电反映:12月21日在汉中日报看到关于养猪厂的处理结果,里面都是轻描淡写,主要问题没有写,报纸上说的两头死猪已掩埋,实际上还有很多死猪在西水河东干渠回水湾下游1公里处的河面上飘着,请有关部门再次调查处理。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九家养猪场”实为11家家庭养殖户,分别为益盛园养殖场、米罗养殖场、鑫源养殖场、牧盛园养殖场、福隆达家庭农场、东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永松养殖场、至尚养殖有限公司、利敏养殖场、至尚养殖场、马建如种养殖家庭农场。

1.关于“洋县马畅镇东社村干部无环保意识,在优质基本粮田红线内建大小养猪场九个”问题不属实。经查, 11家养殖户均为东社村普通村民,不涉及现任村干部,占用土地属一般农用地,均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与村上签订了土地复垦协议,缴纳了复垦保证金。

2.关于“其中两个养猪场以养猪为名建别墅为实”问题不属实。东社村11家养殖户均建设了1-2层的房屋,用于存放饲料,集管护、居住于一体,房屋占地均在审批的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存在违规建设别墅问题更不存在变成外来人的别墅庄园。

3.关于“九个养猪场没有统一的排污设施”问题不属实。经查,11家养殖场建有三级沉淀池、堆粪池、化尸窑,能够满足养殖生产所需。个别养殖场还建有干湿分离机和氧化塘,采用干清粪的方式把粪便清理出圈舍后在堆粪场中发酵腐熟,然后做为肥料供给周边农户或自家农田作为肥料;养殖场产生的尿液和污水经沉淀池沉淀腐熟后作为肥料施入周边农田不外排。

4.关于“时有养猪户把病死猪不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投进汉中市婿惠渠(东干渠)中流入汉江(此江为南水北调上游)”问题不属实。经调查,2019年以来,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出现病死猪情况较为常见,县农业农村局今年初分别同各养殖户签订目标责任书、告知书、承诺书,要求养殖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粪污进行综合利用。养殖户为降低养殖风险,均购买了生猪养殖保险,病死猪属于理赔范围,理赔前提是要在保险公司监督下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养殖户不会私自丢弃病死猪。经查阅今年以来的病死猪处理台账及保险公司赔付票据,2021年除永松养殖场、马建如种养殖家庭农场养殖量较小达不到投保标准未投保外,其余9家养殖场均购买了生猪养殖保险,理赔时都进行了割耳拍照处理,而在湑惠渠东支渠及杨填堰排洪渠里发现的死猪均有耳朵,排除东社村养殖场乱扔死猪情况。12月27日洋县环督办组织人员从湑惠渠东支渠步行至汉江边,未发现沟渠内有死猪现象。

5.关于“去年虽然对该九家猪场排污渠公路边一段进行了加盖,但是污水源头没有处理”问题不属实。经查,排水渠加盖是马畅粮站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要求。2021年5月,县发改局、马畅镇对约500米长的渠道进行砌护加盖,覆土种植了绿化树木、花草;对流经该区域的灌溉渠道进行了改线建设;新建了一条日供水1000吨的专用集中供水管线,故该段渠道加盖与养殖场污水排放无关。2021年12月16日,调查组委托陕西地矿汉中检测有限公司对养殖场附近水渠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Ⅲ类限值。

6.关于反映“近期在干梁清淤渠内有数头病死猪赤裸腐烂渠中,近几年不知投进该渠中的病死猪有多少”问题属实。2021年12月1日,东社村在打捞支渠内漂浮杂物时发现两头腐烂死猪,经调查周边群众及养殖户,均无乱抛乱弃死猪现象,分析可能是因今年以来洋县雨水较多,上游散养户将死猪深埋无害化处理后被雨水冲刷流出所致,但由于时间较长,无法溯源,东社村立即对漂浮死猪进行深埋无害化处理,对渠内漂浮物进行了清运处理。

7.关于“举报人12月22日来电反映:12月21日在汉中日报看到关于养猪厂的处理结果,里面都是轻描淡写,主要问题没有写,报纸上说的两头死猪已掩埋,实际上还有很多死猪在西水河东干渠回水湾下游1公里处的河面上飘着,请有关部门再次调查处理”问题。在此之前,投诉人也曾多次投诉养猪场污染问题,洋县有关部门均进行调查回复。12月12日,我市接到该投诉后,现场进行核查,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如实上报并公开。12月24日,我市再次接到该投诉后,市信访督办组立即会同投诉委托人(魏先生)对杨填堰排洪渠进行现场查看,发现杨填堰排洪渠马畅镇段塑料袋、编织袋、旧衣服等生活垃圾较多,在五间村段发现了5头腐烂死猪。针对投诉人关注的养殖废水、死猪污染水渠的问题,调查组先后委托监测技术单位开展了两次监测,分别是:2021年12月16日组委托陕西地矿汉中检测有限公司对养殖场附近水渠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Ⅲ类限值;2021年12月24日调查组委托陕西有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马畅粮站湑惠渠东干渠回水湾(养殖区附近的灌溉渠道和东干渠的交汇点)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田作物标准限值。同时,洋县县委、县政府责成调查组举一反三,对马畅镇辖区内所有沟渠进行排查,一直排查至谢村镇汉江入河口。经查,群众反映的湑惠渠东干渠、湑惠渠东支渠马畅段均未见死猪等动物尸体,仅有少量塑料袋、编织袋等生活垃圾。杨填堰排洪渠马畅镇段内渠面未见死猪等动物尸体,但杨填堰谢村镇五间村段内发现了5头腐烂死猪。经走访周边群众及养殖户,均无乱抛乱弃现象,进一步分析认为,今年以来雨水较多,可能是上游散养户将死猪深埋无害化处理后被雨水冲刷流出所致,但由于时间较长,无法溯源,调查组立即责成谢村镇打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是由洋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加强对东社村11家养殖场日常执法监管,督促做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污水沉淀池、堆粪场管理,防止臭气污水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二是由洋县谢村镇人民政府对渠道内5头死猪进行打捞并无害化处理,对渠道内生活垃圾进行彻底清理,截止2021年12月24日下午,渠道内死猪及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干净。同时要求县河长办、各镇(街道办)加强对辖区内所有河道、沟渠日常排查检查,确保渠内水流畅通,无死猪、垃圾等杂物影响。

D2SN202112220056

2

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汉江新城网师苑8号楼2102的业主,每天早上七点至凌晨一点,一直发出用榔头砸地板的声音,还有各种吵闹声,噪音严重扰民。

汉台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举报人名叫齐某某,现住汉中市汉台区南团结街汉江新城网师苑8号楼2002室,2021年12月23日晚听到楼上搬东西持续十几分钟,便打电话举报楼上扰民。楼上住户为张某某,从2021年7月起租住汉江新城网师苑8号楼2102室。

通过走访举报人及物业公司,2020年期间,汉江新城网师苑8号楼2102室住户家中有个小孩,比较好动,经常早上起来哭闹,有时候晚上在家跑跳过程中产生噪声,齐某某曾多次找过楼上住户协商解决该问题,物业公司也进行过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

2021年7月,2002室改由张某某租住,期间再未发生噪声扰民情况,但齐某某对此并不知情。12月23日晚,张某某在家搬东西,齐某某以为还是之前的住户,所以打电话举报。后双方住户进行了沟通,齐某某表示理解。

一是调查组对现住户张某某进行了谈话沟通,告知其在日常生活中尽量不要发生噪声扰民问题二是责令小区东方物业公司加强日常巡查,如发现矛盾纠纷,要及时会同办事处进行排查化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D2SN202112230062

3

汉中市城固县天明镇原水村村民反映,村委会后面有条河,河里有很多砂,杨某安排人将河里的砂挖完后进行出售,导致河水变深,水体浑浊,河堤垮塌。

城固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天明镇原水村”实际为天明镇元水村,“村委会后面有条河”实际为城固县堰沟河上游山区段,该河段上接天明社区,下至盐井村,长约6公里河岸两侧未进行砌护,为砂土质堤岸。

1.关于“杨安排人将元水村河里的砂挖完后进行出售”问题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杨某”为城固县天明镇现任党委书记杨某,其在天明镇任职期间,从未同意、安排他人或单位在堰沟河元水村段河道内挖砂采砂从事砂石销售管理。城固县水利局从未接到过有关杨某挖砂或者安排他人挖砂采砂问题举报,在河道的日常监管巡查中也未发现杨某挖砂或者安排他人挖砂采砂问题。

2.关于“导致河水变深,水体浑浊,河堤垮塌”问题部分属实。经2021年12月25日现场勘查,该段河道平整,河道水质正常,河道呈现正常自然形态,堰沟河元水村段河道水深10--40厘米,未发现堰沟河元水村段河道河床有明显落差。经走访周边5户群众,均反映该段河道平时水质清澈,仅在下雨时因雨水冲刷出现水体浑浊现象,未发现河水颜色非正常变深现象。经进一步核查,今年8月至10月,城固县经历多轮强降雨,河水暴涨,由于该段河道为砂土质堤岸,河水反复冲刷导致堤岸垮塌垮塌长度约60米。12月25日,城固县环境监测站在堰沟河元水村河道垮塌段上、下游取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所测项目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之Ⅲ类标准限值

城固县天明镇计划于2021年12月30日起垮塌河堤进行整修,预计在1个月内完成。

D2SN202112230035

4

汉中市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东方明珠小区2号楼楼下聚香萍私房菜存在噪音及油烟污染,希望调查处理。

城固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投诉所称的“聚香萍私房菜”实为萍香聚私房菜位于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东方明珠小区2号楼临街一层,经营范围中餐制售及预包装食品零售。该店日常营业时间为每天10:30至20:00时,后厨面积约30平方米安装灶头2个,使用燃料为甲醇,灶头上方安装有油烟净化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烟管向窗外排放。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东方明珠小区2号楼聚香萍私房菜存在噪音污染”问题属实。该店噪音主要来源于猛火灶头和油烟净化器使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噪声。12月25日11时,在该店正常营业时,城固县环境监测站在该店上方三楼住户家中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测点位的昼间等效声级值为43.7分贝,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2之2类功能区A类房间昼夜标准限值。该店噪声虽达标排放,但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轻微影响。

2.关于“存在油烟污染”问题属实。经查该店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器内部干净并定期进行清洗,建立了油烟净化器清洗台账12月25日陕西有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的油烟折算浓度最大值及均值均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该店油烟虽达标排放,但发现该店后厨窗户外墙存在少量油渍,在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油烟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

一是城固县城管局柳林城管执法大队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要求该加强油烟净化设备清洗维护,确保油烟排放达标。二是要求该店加强管理,进一步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减少噪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12月26日该店用隔音棉对排放烟道进行包裹,用隔音板后厨窗户进行密闭处理

D2SN202112230036

5

举报人12月23日来电称,汉中市城固县莲花畔街道办小西关村村长、村支书,以及征收办领导要强行推翻投诉人的菜地,进行挖沙,明早开始动工。希望督察组尽快帮忙处理。(曾于12月22日举报小西关村村委发现村民耕地下面有大量沙子,联合某开发商强制性挖沙卖沙,破坏了生态环境)

城固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城固县莲花街道办小西关村位于城固县城西北,总面积约1.2平方公里,有5个村民小组。该村属于城中村,位于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投诉人所称的“小西关村一中西边的自留地”位于城固县莲花街道办小西关村一中西边,面积15.882亩,权属小西关村村委会,不属于农户个人所有,目前小西关村62户群众将此地作为菜园种植蔬菜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莲花畔街道办小西关村村长、村支书,以及征收办领导要强行推翻投诉人的菜地”问题属实。经查2020年7月,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陕征土批〔2020〕817号)将该“自留地”收归国有,用于建设城固县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2020年9月14日,城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2021年2月5日,城固县莲花街道小西关村召开了征地涉及群众全体会议,向群众告知此地块拟被征收建设安置小区,并广泛征求了群众意见,群众对城固县政府征地事项表示支持2021年10月中旬,城固县土地收储中心与小西关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并将征地款全额拨付小西关村委会2021年6月份,小西关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并向群众发放了青苗补偿款,要求群众不得再行耕种;2021年11月4日,城固县莲花街道办小西关村委会通知村民,因项目马上实施,要求村民立即清理该地块上种植的蔬菜;11月5日,村民未按要求清理该地块上种植的蔬菜,导致项目无法如期施工,经村委会现场调解,要求村民于11月15日前对该地块上种植的蔬菜进行清理。11月16日,由于仍有约30户村民未对该地块上种植的蔬菜进行清理,导致项目再次停工。截至2021年12月29日,征地涉及的62户群众中57户领取了赔青款,3户未领取(其中1户因忙于经商,多次通知未领取,其余2户因不满青苗补偿款赔偿方案目前尚未领取)。

2.关于进行挖沙,明早开始动工”问题属实。经查,城固县莲花街道办小西关村未发现有挖沙卖沙,破坏耕地的行为。小西关村目前实施开发建设项目1个,为城固县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建设单位为陕西建工十建城固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目前,由于村民在该地块上种植的蔬菜仍未全部清理,导致该项目无法开工,没有对地面进行开挖,故不存在挖沙情况。

一是城固县政府督促莲花街道办会同小西关村、县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县棚改办加大棚改项目政策宣传工作,取得群众对城固县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理解和支持;二是由莲花街道办事处和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辖区内土地管理,防止出现非法挖沙卖现象。

D2SN202112230075

6

汉中市洋县范坝村何某利,2014年开始盗采沙石,给洋县三馆一中心拉沙石垫场地,给大创商砼运输沙石;2018年在汉江河六陵渡段、2019年在范坝河(又名溢水河)开采沙石,致使多处河堤挖垮。盗采沙石体积达600多万方,并把村办砖厂场地占为己有堆放沙石。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投诉人反映“何宏某”实为何红某,系洋县谢村镇范坝村8组村民,于2011年10月至2019年10月任谢村镇范坝村村主任,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范坝村党支部书记。“范坝河”实际名称为溢水河,为汉江一级支流,溢水河入汉江河口段上游为谢村镇六陵渡村河段、下游为戚氏街道办戚氏村河段。“洋县三馆一中心”为洋县文博馆、文化馆、图书馆和洋县游客服务中心,位于县城以西1公里处,2016年8月开始建设,2018年12月投入使用。“大创商砼”为洋县大创沥青稳定土拌合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村办砖厂”为谢村镇范坝村的村办机砖厂,属集体企业,始建于80年代,总占地面积约110亩,2013年拆除后一直闲置多年,砖厂土地属村集体建设用地。

1.关于“汉中市洋县范坝村何宏某,2014年开始盗采沙石,给洋县三馆一中心拉沙石垫场地,给大创商砼运输沙石”问题。经查,何红某2014年采砂属实,给洋县三馆一中心拉沙石垫场地,给大创商砼运输沙石不属实。2014年在西成高铁范坝村段施工期间,西成高铁项目部委托何红某修建施工便道,曾在溢水河河道采挖砂石。经询问修建三馆一中心的施工企业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未曾委托过何红某拉砂石垫场地。调查组走访洋县大创沥青稳定土拌合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未与何红某有砂石料生意往来。

2.关于“2018年在汉江河六凌渡段、2019年在范坝河(又名溢水河)开采砂石,致使多处河堤挖垮。盗采沙石体积达600多万方”问题。经查,2019年在范坝河采砂石属实,其他问题均不属实。群众反映的“盗采砂石问题”主要发生在2019年清理溢水河河道垃圾期间,何红某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在溢水河范坝段违规采砂约40立方米、于2020年4月1日在汉江六凌渡段违规采砂约100立方米,采挖砂石堆存于河滩。两次违法采砂共计140方,与群众反映盗采沙石体积达600多万方数量不符、悬殊较大。

关于“致使多处河堤挖垮”问题。群众反映的范坝河堤为溢水河范坝段,108国道溢水河范坝大桥以下汉江入河口段左右两岸1999年新修建河堤700米,经省、市、县相关部门规划设计和审批,目前河堤安全稳固。溢水河范坝段108国道大桥以上河堤是当地镇村为保护两岸耕地而修建,多年来受洪水冲刷水毁严重。近年来范坝村委会多次对毗邻地段河堤进行加固,但因建设标准低,加之今年暴雨较多,洪水冲刷损坏较严重。调查组现场查看,发现溢水河范坝段108国道大桥以上2.4公里河堤存在部分坍塌现象,未发现有人为破坏迹象。汉江六陵渡段为汉江河六陵渡村段,一直为自然岸坡,无河堤,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在实施汉江综治工程中,新修建了六陵渡段河堤,目前河堤稳固安全。

3.关于“把村办砖厂场地占为己有堆放沙石”问题。经查,把砖厂占为己有不属实,堆放砂石属实。经查,2021年4月,何红某租用范坝砖厂建设洗砂厂,占地面积29.57亩,洗砂原料为清理滑坡弃渣和山砂。由于其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建设洗砂厂,要求何红某立即拆除设备,恢复原状。截止12月18日,何红某已彻底拆除了洗砂厂设备。

针对何红某违规采砂问题,洋县水利局已于2019年、2020年依法进行查处,共处罚款两万元,并责令对采挖砂石就地复平,县纪委于2020年12月16日给予何红某党内警告处分。针对何红某违规建设洗砂厂违法行为,洋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立即拆除设备,恢复原状。截止2021年12月18日,何红某已彻底拆除了洗砂厂设备。

X2SN202112230029

7

汉中市洋县纸坊街道办纸坊街村四组高轿村东端门前的集体土地上常年被堆放建筑垃圾,搅拌机和破烂的衣柜被堆放在村民家门口。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地点位于洋县纸坊街道办纸坊街村四组(又名高轿村)北二环路路边,面积约60平方米,纸坊街村村民孟某某于2020年将建房后剩余的木料,搅拌机等杂物堆放在该处。

经查,2017年洋县北二环路建设时,就地拆迁安置户孟某某应安置120平方米建房,因相邻的地块不符合建房条件,只安置了63平方米。为解决孟某某住房面积不足的问题,村组同意孟某某房屋以东的夹角地暂由其使用。2020年孟某某将建房后剩余的木料、搅拌机等杂物堆放在该地块。调查组于12月25日现场查看,该地仍堆有木料、搅拌机和旧衣柜。

一是由洋县纸坊街道办协助孟某某对堆放杂物进行整理,保持外观整洁。二是由纸坊街道办、县住建局及时解决孟某某户安置遗留问题。三是对目前闲置的北二环路边夹角地块申报公益项目,尽早做出规划建设,彻底解决该问题。

D2SN202112230021

8

汉中市西乡县堰口镇肖家湾村七组的河滩地,有人毁坏了水杉树、杨树、柳树、洋槐林,建了一家红砖烧制厂,生产时产生噪音及粉尘,厂内土石原料堆砌成山,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通行。

西乡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信访反映红砖烧制厂为西乡华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场区以西800米外有移民安置点一处。

1.关于“汉中市西乡县堰口镇肖家湾村七组的河滩地,有人毁坏了水杉树、杨树、柳树、洋槐林,建了一家红砖烧制厂”问题不属实。经查,2018年西乡华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用堰口镇肖家湾村七组国有河道荒滩地,实施年产1.5亿块页岩砖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需占用河道荒滩地上蒋增某、蒋有某承包种植的白杨树林(面积3.33公顷),蒋增某、蒋有某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西乡采字〔201724号、〔201846号),对其种植的白杨树进行皆伐,林权所有人持证合法采伐。

2.关于“生产时产生噪音和粉尘”问题属实。2021年12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窑炉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正常运行,烧碱和脱硫剂购货票据齐全,建立了加药记录台账,脱硫塔碱水循环池及管路正常使用,未见跑冒滴漏;厂区北侧堆存的原料弃土未全部覆盖。经查,该公司产生噪声的主要来源是原料在粉碎过程中滚筒筛、脱硫塔在运行过程中抽风机、原料转运过程中铲车及进出车辆(拉运原料及成品砖)所产生的,2021年12月25日12时,西乡县环境监测站在生产车间东南方向厂界外1米处和西南方向厂界外1米分别布点监测噪声,当晚22时,又在上述两个监测点位再次对夜间生产噪声(正常生产状况)进行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昼间、夜间排放限值。对该公司脱硫塔废气以及企业边界总悬浮颗粒物进行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脱硫塔排放废气和厂界总悬浮物颗粒物(TSP)排放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和表3中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3.关于“厂内土石原料堆砌成山”问题属实。经查,2019611日,西乡华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乙方)与西镇高速1标段路基工程承揽方陕西永耀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渣土处理协议,约定对甲方在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废渣弃土,由乙方安排车辆拉运,且只能作为乙方烧制页岩砖原料自用。20214月,西乡华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接收了210国道K1596+710K1596+880段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弃土,作为该公司生产页岩砖原料。以上土石方在场区内北侧集中堆放,约5万立方米。

4.关于“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通行”问题不属实。西乡华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周边现有通行道路2条,一条为肖家湾村5组至7组水泥路,另一条为堰口社区6组水泥路。以上2条道路宽度为3.5米,路况良好,通行顺畅。

针对西乡华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侧堆存的原料未全部覆盖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于20211226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改字〔202138号),要求企业立即对堆存的原料全部进行覆盖,并立案拟实施行政处罚2万元。20211227日核查,堆存的原料已按要求全面覆盖到位。西乡县经贸局对该公司总经理孙某某进行了约谈。

X2SN202112230014

9

略阳县煎茶岭村原村支书强行毁坏沙湾和黄泥梁总计12亩多的承包土地和林地。

略阳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沙湾和黄泥梁”位于接官亭镇煎茶岭村大屋基组,反映的对象实际为略阳县森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蔡某(系煎茶岭村原支部书记黎某某之妻),该公司采石场位于接官亭镇煎茶岭村大屋基组,开采矿种为白云岩开矿方式为露天开采。该采石场共涉及2处采石点(大窝坑、沙湾子)、1处石料加工点(捣泉子)、1处炸药库(贺家湾口)和2处堆渣点(贺家湾口、沙湾口)。因市场低迷,该采石场于2012年12月停产至今。2018年9月,略阳县秦岭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该公司下达《关于印发略阳县森达采石场煎茶岭片石矿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略矿专组发〔2018〕7号),要求该公司对矿山进行环境恢复治理,2018年10月,矿山恢复治理通过验收。

经查,该公司在原略阳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共取得土地审批手续26.5亩,林地审批手续31.6亩矿山开采范围均在审批范围内,未发现存在强占、毁坏林地和耕地行为。经走访周边群众,该公司矿山开采期间也未发现上述现象。

略阳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乱采乱挖、乱堆乱放违法行为;同时,督促已关闭矿山开展矿山恢复治理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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