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人民政府文件
漢政發〔2008〕24號
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
切實做好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監督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5月12日下午14時28分,四川省汶川縣發生了8.0級強烈地震災害,波及我市全境,給我市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嚴重損失。災情發生後,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迅速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全力以赴開展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中省下撥大量專項資金,市縣財政積極落實配套,社會各界紛紛捐款捐物,為抗震救災提供了強大的物質保障。為切實做好救災和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與監督工作,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安全運行,現就加強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監督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籌安排各項救災資金
在這次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中,所有中省財政和有關部門下撥資金、市財政配套資金以及社會各界募捐資金,都要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捆綁使用、各記其功、公開透明”的原則,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統籌安排,科學調度,確保各項救災資金全部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一)救災資金的統計管理。對中省財政和中省有關部門安排下撥的救災資金及市級配套、籌措資金,市財政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財政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嚴格管理登記,及時統計匯總後,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備案,統籌安排使用。對市級各部門、各單位近期組織的內部捐贈、代理上級單位委托捐贈、接收兄弟地市對口單位捐贈等資金,應全部交市救災募捐辦公室,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備案,統一調配使用。對有合理定向使用用途的要予以說明,市救災募捐辦公室負責落實。對已經下撥的救災募捐資金,各有關單位要將資金下撥時間、數額、用途等具體情況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市上下撥縣區的救災資金,各縣區要在分配當日向市民政局、財政局報告分配方案,凡在收到款後15日內不報告的,視為沒有安排使用,市上將在下次安排時予以扣減。此次地震災害應急救援階段的救災款分配使用和社會捐贈款的接收使用實行日報告制度,各縣區及相關部門要在每天16:00前將救災款和社會捐贈款的撥付進度和社會各界捐贈款接收情況統一報市民政局,對未按時報告的,市上將予以通報。
(二)自然災害應急資金的使用。中省下撥及市財政配套的自然災害應急資金主要用於地震災害受災群眾的緊急搶救、轉移安置,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臨時吃、穿、住、醫等生活困難,重點保證重災區,確保災民有飯吃、有衣穿、有臨時住所、有幹凈水喝、有病能及時醫治。對這部分資金的使用,要根據各縣區實際災情和緊急轉移安置的受災群眾人數,由市民政局商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審定後,按照中省市有關救災資金管理使用辦法下撥各受災縣區。
(三)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資金的使用。對中省財政和中省有關部門下撥以及市財政配套的各類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資金的使用,由市級有關部門商市財政局在全市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範圍內,選定具體實施項目,提出資金使用意見,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審定後,按有關規定撥付。
(四)募捐救災資金的使用。市救災募捐辦公室接收的捐贈資金,要根據全市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和恢復重建需要,由市民政局商市財政局提出分配意見,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審定後下撥各受災縣區。市紅十字會、市慈善協會以抗震救災名義接收的捐贈資金,要按照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提供的災區恢復重建項目和需救助人員情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分配下撥各受災縣區。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接收的捐款,全部上解市救災募捐專戶,不得用於增加原始基金。救災募捐工作統一由各級民政部門組織管理。各部門、各單位只能在本部門、本單位內部組織募捐活動。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社會募捐接受機構,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民間組織外,任何部門、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在社會上開展任何形式的救災募捐活動。救災募捐資金要與政府的救災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原則上全部用於受災群眾倒房重建補助。
二、加強救災資金的規範化管理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救災和募捐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等管理辦法,做到專賬管理、專戶存儲、賬目清楚,確保救災和募捐資金管理嚴格規範、運行簡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過程中的各種漏洞,保證救災款物真正用於災區、用於受災群眾。救災和募捐資金使用情況,要接受社會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強化救災資金的審計監督
審計監察部門要提前介入,審計部門要對救災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及效果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監察部門要對擠佔挪用、克扣滯留、貪污私分、優親厚友、弄虛作假等問題,責令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整改,堅決糾正;情節嚴重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全面結束後,要向社會公告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終審計結果。同時,各級民政部門也要會同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及時對救災資金和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救災資金和捐贈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監督。
二○○八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