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漢政辦發〔2008〕79號
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
印發漢中市城鎮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漢中市城鎮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漢中市城鎮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超過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漢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十項配套規定的通知》(漢政發〔1999〕6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同時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可享受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條 市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作為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投保人,從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當年繳納的120元大病統籌基金中提取30元作為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統一向承辦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參保人員為被保險人。
第四條 被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一)參保單位和被保險人有按時足額繳納大病統籌基金的義務;(二)參保單位和被保險人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費和大病統籌金後,被保險人享有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權利;(三)參保單位和被保險人不按時足額繳費者,被保險人不得享受超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機構有向參保單位和被保險人徵收大病統籌基金的權利;有向商業保險公司按時繳納保費的責任。承辦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有向被保險人(投保人)收取保費的權利,有承擔被保險人享受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義務。
第六條 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醫療費,是指被保險人在一個參保年度內,超過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符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醫療費用。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超過大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時,應在醫療終結後30日內由被保險人或親屬提出申請,填寫《漢中市城鎮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申請表》;同時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醫療費發票(原件及復印件)以及住院費用結算清單等相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審核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匯總後轉交給承辦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給付劃款手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兌付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親屬。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給付標準暫定為:退休人員95%,在職職工90%。
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給付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度8萬元。
第八條 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給付比例和最高給付限額,可根據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收支執行情況進行調整。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市財政部門確定。
第九條 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商業保險公司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優勢,提高保障水平,切實為降低參保職工大病患者個人負擔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先在市本級試行,待條件成熟時在全市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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