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 汉中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汉中市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陕西省医保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税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5〕20号)精神和我市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二、集中缴费时间

全市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从即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

三、待遇享受时间

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不符合连续参保缴费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长效机制规定,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一般人员在集中缴费期以外时间参保缴费,执行长效机制关于等待期的相关规定。待遇等待期间内发生的就医费用均不能报销。

四、参保缴费标准

(一)2025年全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1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00元;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700元。

(二)参保资助政策。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资助标准就高执行。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独家庭和伤残家庭)的参保个人缴费,由县(区)财政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先向税务部门全额缴纳,县(区)财政对其个人缴费的补助资金由县(区)卫健部门直接兑付给个人。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18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先由参保人向税务部门全额缴纳,财政对其个人缴费的补助的40元由县(区)卫健部门直接兑付给个人。

五、参保缴费激励约束规定

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市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六、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

(一)纳入绿色通道的特殊人员范围及缴费标准。

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和子女、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相关部门下一年度新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等,集中缴费期后可通过绿色通道,按照我省2025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二)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人员

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切换参保关系,其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待遇。

(三)新生儿。

(1)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四)大学生。

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如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如不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待遇。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参保缴费渠道

(一)参保登记渠道

1.线下办理。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或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线上办理方式。新增拟参保人员可使用线上参保渠道(陕西医保APP、微信及支付宝内陕西医保小程序)中“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功能进行登记。(暂仅供一般新增拟参保人员使用,参保资助人员需前往拟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新增拟参保人员待线上自助登记审核通过后,即可按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二)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参保人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1.线上缴费渠道

(1)手机APP:中国银联“云闪付”、微信(城市服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陕西税务”和“汉中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陕西社保缴费功能)。

(2)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与税务部门协作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陕西信合、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招商银行)开发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及自助终端设备办理缴费。

2.线下缴费渠道

(1)与税务部门协作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缴费人持相关证件(身份证或居住证)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缴费。

(2)税务大厅缴费渠道:缴费人持相关证件(身份证或居住证)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

3.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或“医保钱包”共济给近亲属代缴医疗保险费。(提示:使用个人账户共济功能为近亲属代缴医保费的,目前医保系统不具备出具缴费票据功能;需要缴费票据的,请不要使用共济代缴模式,直接按照税务部门的线上线下渠道缴费)

八、缴费票据

缴费人个人通过线上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线下渠道缴费的自助设备机打小票、银行柜面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专用票据》均为有效缴费凭据。

缴费人在任意渠道完成缴费3日后,可在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陕西社保缴费)“历史记录/完税凭证”模块查询下载电子缴费票据。如确有需要换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在村(居)委会、社区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或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完税证明。

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对缴费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或拨打2112366、12366咨询。

各县(区)医保经办部门咨询电话

缴费县区

咨询电话

缴费县区

咨询电话

缴费县区

咨询电话

汉台

2998675

城固

2821108

南郑

5519900

勉县

3190131

洋县

8227207

西乡

6220301

略阳

4826927

宁强

2976911

镇巴

6718313

留坝

3921655

佛坪

891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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