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重点镇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共同富裕。市政府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汉台区铺镇、河东店镇,南郑县新集镇、黎坪镇,城固县桔园镇,洋县龙亭镇、磨子桥镇,西乡县堰口镇、骆家坝镇,勉县周家山镇,宁强县阳平关镇,略阳县接官亭镇,镇巴县兴隆镇,留坝县江口镇,佛坪县西岔河镇等15个建制镇为市级重点镇。市政府将参照省级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推进模式,自2013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市财政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扶持,并依据《汉中市市级重点镇规划建设考核办法》(见附件)对市级重点镇规划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重点镇规划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落实扶持政策,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推进力度,努力将省市重点镇建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经济繁荣、带动力强的小城镇;同时,要参照省市做法,确定一批县级重点镇给予重点支持。市县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规划编制、项目策划包装、土地资源盘活、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重点镇倾斜和支持,合力加快推进重点镇建设。
附件:汉中市市级重点镇规划建设考核办法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市级重点镇规划建设考核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市级重点镇规划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全市小城镇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镇化暨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重点镇规划建设任务考核工作。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市级重点镇建设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是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15个市级重点镇规划建设任务的考核,自2013年9月起连续执行三年。
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五条 各市级重点镇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三年建设任务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初审,报市城镇化暨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下达给各县区政府。建设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各重点镇三年建设任务和2013—2014年度建设计划于2013年10月1日前按程序报市城镇化暨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年度建设计划于上年度9月1日前报市城镇化暨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重点镇每年上报的建设计划不低于三年建设任务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年度建设任务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为10项考核内容,具体分值根据每年各镇建设实际确定。
1.规划编制和执行,占考核权重15%。
2.文物古迹和城镇特色的保护和传承,占考核权重15%。
3.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占考核权重15%。
4.镇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占考核权重15%。
5.镇域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占考核权重10%。
6.镇区建成区面积增长,占考核权重10%。
7.镇区人口增长,占考核权重5%。
8.组织机构建设,占考核权重5%。
9.信息建设,占考核权重5%。
10.社会评价,占考核权重5%。
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 市级重点镇规划建设考核工作按阶段分为双月通报、半年考评和年终考核;各阶段考核均采取百分制,得分加权汇总后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 双月通报。每月25日前,各县区住建局将市级重点镇每月建设进展情况书面报市城镇化暨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后每双月将各镇建设情况上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半年考评。每年4月、10月,市城镇化暨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双月通报情况,在现场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市级重点镇建设情况排名,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年终考核。每年11月15日前,由各县区住建局将各镇年度建设工作总结、县区自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城镇化暨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市城镇化暨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安排人员逐镇实地考核。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一条 双月考核得分=指标分值×两月累计任务完成率。两月累计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任务总量)×100%。
第十二条 半年考评得分=指标分值×半年累计任务完成率。半年累计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任务总量)×100%。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得分由考核组逐镇检查,现场打分。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得分=双月考核平均得分×30% +半年考评平均得分×30% +年终考核得分×40%。
第十五条 当年新获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名镇、风景名胜区等称号的镇年度考核加2分,获得国家级称号的镇年度考核加4分。
第十六条 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每镇安排补助资金100万元,并按照年度考核得分顺序确定5个先进镇,再给予每镇50万元奖励。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获得先进的镇,由市政府择优向上级推荐,争取省政府的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半年考评为后两位的镇,由市城镇化暨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谈镇政府主要领导,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
第十九条 半年考评连续两次、累计三次为后两位的镇退出市级重点镇,出现的空缺在各县区人民政府推荐的基础上,由市城镇化暨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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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汉中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部门驻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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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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